1、v“建设法规”不是法学意义上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分散在各独立法律部门内所有有关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将这些分散的法律规范,依照建设活动的规律性程序,加以归类、整理,便形成了我们称之为“建设法规”的法规体系。课程构成v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v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v第三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v第四章城乡规划法规v第五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v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v第七章工程建设监理法规v第八章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规v第九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v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v第十一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课课程程构构成成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v1.1建设法规基础v1.2建设法规体系v1.3建设法律关
2、系v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v1.1建设规范基础v一、法律与法律体系v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v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v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v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v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v横向法律部门v宪法v民法商法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v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v行政法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
3、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v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v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关系v土地管理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v社会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v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v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v刑法犯罪和刑罚v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v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v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v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v 纵向制定法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法律(1)宪法(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4、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被修改或废止。(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如刑法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
5、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决定等。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包括两个层次: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2)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6、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如: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5)规章规章按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1)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门规
7、章。如:房、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等。(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全国人大于1990年和1993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1.1建设法规基础v二、法律规范v1.法律规
8、范的定义v法律规范法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v2.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假定使用条件 基本上出现在总则的前面处理具体的要求 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制裁法律后果 违反规范收到的惩罚1.1建设法规基础v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v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v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v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v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
9、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1.1建设法规基础v二、法律规范v3.建设规范的分类v禁止性规范v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v义务性规范v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v授权性规范v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v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经常使用“应当”、“必须”、“不得”、“
10、禁止”等词,授权性规范往往使用“可以”。1.1建设法规基础v二、法律规范v4.法律责任v定义:法律责任又称违法责任,是指法人、组织、其他组织、自然人获国家公职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v构成要素主体(责任主体)主体(责任主体)过错(主观故意或过失)过错(主观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损害事实(人身、财产、精神)损害事实(人身、财产、精神)因果关系因果关系1.1建设法规基础v二、法律规范v4.法律责任v种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指行为违反刑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指行为违反刑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违约、侵权或不履行其他民事责任因违约、
11、侵权或不履行其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行政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宪责任违宪责任违反宪法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宪法所应承担的责任1.1建设法规基础v三、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v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v建设活动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统称为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建筑装修活动。v建设行政管理活动指建设活动中由国家权力部门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管理活
12、动。v调整对象: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v(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手段v 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 建设活动中存在大量相互协作过程,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调整。(3)相关的民事关系民事手段 在建设活动中所产生的国家、单位、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人身与财产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
13、1.1建设法规基础v四、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v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原则v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安全标准的原则v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v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1.1建设法规基础v五、建设法规的特征与作用v特征行政隶属性(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v作用建设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活动的依据建设法规是工程建设行业发展的依据补充政策与法律法规区别:1.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党的全国性政策只能由党中央决定。2.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党的政策靠宣传教育。3.两者的讽整范围 两者的调整范围有的是共同的,交错的,但有的却是区别,例如具体犯罪问题仅由法
14、律规定。4.法律比较规范化、定型化;政策一般比较原则,有较大伸缩性。1.2建设法规体系v1.2.1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v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你全全国国人民代表大人民代表大会会及其常委及其常委会会制定制定颁颁行的行的属属于于国务国务院建院建设设行政主管部行政主管部门门主管主管业务业务范范围围的各的各项项法律法律建建设设部部门规门规章章建建设设行政行政法法规规地方建地方建设规设规章章 地方性建地方性建设设法法规规Source:Arthur D.Littleq eBusiness
15、 PerspectiveeBusiness Perspective(e-Business )1.2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法规体系建建设设法律法律国务国务院制定院制定颁颁行的建行的建设设行政主管部行政主管部门门主管主管业务业务范范围围的各的各项项法法规规国务国务院建院建设设行政主管部行政主管部门门或或国务国务院有院有关关部部门门根据根据国务国务院院规规定定职责职责范范围围,依法,依法执执行行并并半半亩亩的建的建设设 领领域的域的规规范文件范文件省、自治省、自治区区、直、直辖辖市人民代表大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及其常委及其常委会会制定制定颁颁布布的或的或经经其批准其批准颁颁行的下行的下级级人大或常委人大或常委
16、会会制定的建制定的建设设方面方面的法的法规规省、自治省、自治区区、直、直辖辖市人民代表大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及其常委及其常委会会制定制定颁颁布的或布的或经经其其辖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设方面的方面的规规章章1.2建设法规体系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
17、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1.2建设法规体系法律效力排序: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 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注意:建设法律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定:1、同级别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由其制定主体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
18、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1.3建设法律关系v1.3.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v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关系。v法律关系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内容内容1.3建设法律关系v1.3.2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v(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人。v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v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3建设法律关系v1.3.2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v2)法人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
19、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v3)其他组织1.3建设法律关系v(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v1)表现为财的客体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v2)表现为物的客体有价值的生产和消费资料 如建筑产品。v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提供某种服务v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智力成果 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1.3建设法律关系v(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v1)建设权利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
20、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v2)建设义务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3建设法律关系v(4)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概念v1)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v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v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1.3建设法律关系v2)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
21、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1.3建设法律关系v3)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v自然消灭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v协协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
22、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v违约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1.3建设法律关系v法律事实即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v1)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v2)工程建设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1.4.2 代理制度v代理的概念v代理的定义: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
23、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v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甲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托而产生的代理。甲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而产生的代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代理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
24、设立的。的人而设立的。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的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4)不得滥用代理权案例无权代理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代理权的终止v1)委托代理的终止v代理理限限届或代理事务完成,v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人辞委托。v代理人人死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v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v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人死。v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v被代理人取得或或复民
25、事行为能力。v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v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1.4.3诉讼时效制度v诉讼时效的定义: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理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理间限届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http:/ 2001年10月16日17:12 v编辑同志:v我于1997年8月7日与天河某开发商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于1998年1月交付使用,但至今未能交付使用。请问其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后果会如何?读者阿晓v阿晓朋友:v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理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像
26、陈小姐的情况,按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权利的诉讼时效理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理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在陈小姐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契约中明确约定交楼时间,按约定的时间计算已过诉讼时效,陈小姐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如果起诉,虽人民法院会受理,但是一旦查明诉讼时效已经过理,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陈敏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诉讼时效的种类:v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理间。普通诉讼时效理间通常为2年。v2)短理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理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
27、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v3)特殊诉讼时效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理限为4年。v4)权利的最长保护理限诉讼时效理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限届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理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v诉讼时效中止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1
28、)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人死、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理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理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v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29、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理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理间。(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理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理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1.4.4债权制度v(1)债的概念v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
30、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v(2)债的发生根据v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v1)合同v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系的协协。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v2)侵权行为v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的行为。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2)债的发生根据v3)不当得利v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案
31、例不当得利v2005年1月31日,甲方(上海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向乙方(上海某数码喷绘有限公司)支付业务款人民币9千元。由于当时由于时间比较急,有已经下班,财务不在,由公司其他人员打印支票。结果忙中出错,将支票金额误打成9万元。后甲方发现付款错误,多付8.1万元,即与乙方联系,要求乙方返还,乙方拒绝返还。v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2)债的发生根据v4)无因管理v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
32、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v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v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案例无因管理vA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三年精心饲养,收获在即。某日A某不幸触电身死,其两个子女在外打工无力料理鱼塘。A的同村好友B主动担负起看管鱼塘的任务,并在洪水来临之前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售得款10500元。B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7300元,B扣除费用后将余款及有关账目交给A的子女。A的子女认为B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诉讼到法院要求A赔偿其经济损失250
33、00元。v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v2、客观要件。(1)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2)无法律上的义务。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4)债的消灭v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v1)债因履行而消灭v2)债因抵消而消灭v二人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用抵消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理限。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3)
34、债因提存而消灭v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v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理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类似淘宝的支付宝v4)债因混同而消灭v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5)债因免除而消灭v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v6)债因当事人人死而解除v债因当事人人死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
35、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人死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1.4.5物权制度v(1)物权的概念v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v(2)物权的种类v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如质押权。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
36、权、采矿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3)物权的保护v1)请求确认物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协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v2)请求排除妨碍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
37、人排除碍。排除妨碍的请求所有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v3)请求或复原状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损时,如能够够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够理使之复原状,或复原状的请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使。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4)请求返还原物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v5)请求损失赔偿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为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害人赔偿损失。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v债权与物权的区别v债权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有密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有明明的不同。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v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事权。v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v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v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v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