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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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一)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问题(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问题(三)仲裁前及程序中的保全(临时措施)问题(四)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一)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问题(一)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问题1.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和协助n1、对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司法审查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2)当事人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之诉n仲裁法仲裁法第第5 5条: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n2、对商事仲裁裁决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抗辩案件 (3)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 (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案件n3、仲裁程序中的司法协助(例如:根据仲裁法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1.法院对仲裁司法监督和协助的必然性n1、仲裁的契约性决定了仲裁需要法院的协助和监督。仲裁庭的权力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1)不是国家的司法主权,不是强制性权力;(2)是有限制的,因此必须予以控制。n2、仲裁追求公平、效益的价值目标决定了仲裁需要法院的支持和协助。n3、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负有维护社会公正和国家法律统一的职责决定了法院监督仲裁的必然性。n4、仲裁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法律的过程,法院对

3、仲裁进行监督是历史发展的客观选择;实践表明,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和协助促进了仲裁的发展。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仲裁法仲裁法第第4条: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n仲裁法仲裁法第第16条第一款:条第一款: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合意,符合合同的特征n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应适用于仲裁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条规定:条

4、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仲裁协议应当符合仲裁法特别规定的书面形式要件。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书面形式的扩张趋势书面形式的扩张趋势n1.书面载体的扩张解释: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书面载体的扩张解释: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条: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n2.可以援引(并入)方式签订: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可以援引(并入)方式签订:仲

5、裁法司法解释第11条: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n在塞浦路斯.玛赛尔公司申请执行英国临时仲裁裁决案中,玛赛尔公司与江西江州造船厂签订了一份A441造船合同含有仲裁条款,在合同附件中约定选择增购权,玛赛尔公司增购了A444的新船,造船厂回复“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最高院认为造船厂的答复构成有效援引。(2004)民四他字第32号复函n提单仲裁条款的并入例外提单仲裁条款的并入例外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对提单并入仲裁条款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学理观点,n否定否定说,说,因为提单持有人没有机会

6、以平等的对价或实力与船方协商,要求提单受让人接受一个自己没有机会表达意愿的并入仲裁条款,违背仲裁的基本精神。n肯定说,肯定说,提单持有人如发现有并入条款指向仲裁,完全可以拒绝接受提单,其接受提单,则应受提单载明的并入条款的约束。n司法实践接近否定说,司法实践接近否定说,必须在提单正面清晰载明租船合同的具体信息和仲裁条款,使提单持有人明确知晓仲裁条款,否则认定仲裁条款不成立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案情:案情:关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克莱门特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铁公司是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该提单正面载明“与租约同时使用”、“

7、运费依2011年11月10日签订的租约支付”以及“请见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等。提单背面条款第一条载明:“提单正面载明日期的租约中所有的条款和条件和仲裁条款,都并入提单。”租约约定在伦敦仲裁.n最高法院认为最高法院认为:提单正面未明确租约仲裁条款已经合并到提单中,进而约束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对中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3、债权债务转让、主体变更的扩张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债权债务转让、主体变更的扩张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8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

8、继其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河南公司与鑫泉贸易公司案,鑫泉公司将对河南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一家辽宁公司,鑫泉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给河南公司。辽宁公司起诉,河南公司抗辩有仲裁条款。最高法院认为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且依附于原合同实现的,受让人要实现其债权,必须受原合同中仲裁协议的约束,即将仲裁条款视为附属于合同的从权利,适用了自

9、动移转规则。n 假设在该案中,辽宁公司选择仲裁,债务人河南公司抗辩不同意仲裁,是否可以在收到通知时反对仲裁协议的转移?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瑞典最高法院关于瑞典最高法院关于EMJA公司案和美国公司案和美国AI公司案公司案n利益分析说:“当事人没有对仲裁条款转移达成协议时,应当适用能保证当事人合理利益又没有不当扩大他们不合理利益的规则,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给债务人造成的费用损失是最小的。”n“债务人的义务在合同权利转让后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还可以通过反对仲裁条款逃避仲裁义务,则债务人又重新获得诉讼的选择权,从而取得签订仲裁协议时已经放弃的利益,这属于不合理利益。”n仲裁法

10、司法解释第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仅赋予受让人异议权,债务人不应享条仅赋予受让人异议权,债务人不应享有异议权有异议权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丹麦宝运石油(中国)有限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丹麦宝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仲裁公司、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效力请示案条款效力请示案的复函的复函n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时仲裁条款的概括移转原则,同时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人明确反对和受让人不知道仲裁协议存在的三种

11、例外情况。n涉及合同转让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问题。最高法院认为,中燃公司受让债权时,不知晓宝运公司与烟台海运之间存在单独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中燃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此属于仲裁条款概括移转的例外情形。n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62号复函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4.异议放弃权异议放弃权n仲裁法司法仲裁法司法解释第解释第13条条: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

12、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n仲裁法司法仲裁法司法解释第解释第27条条第第1款:款: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n一方当事人参加仲裁程序并在仲裁答辩书交换中对于对方声称有仲裁协议未昨否认表示,且仲裁规则有该异议放弃权的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仲裁协议符合书面形式并有效?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仲裁规则的合同性质 v 法律强制性规定n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

13、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n要求至迟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但不妨碍当事人基于程序自治权利明示确定更短期限。n法定异议期限过长,影响仲裁效率,诱发当事人不诚信行为。n仲裁实体答辩意味着当事人慎重考虑后选择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以异议放弃默示接受仲裁管辖不应扩展至仲裁程序外。n捷成洋行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7)贸仲字裁字第0256号裁决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提起仲裁前的交涉过程中,一方在函件中称“将向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试图将原仲裁条款载明之仲裁机构明确化

14、,另一方回函表达了仲裁的意愿,但未对仲裁机构问题作出表述n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委托代理人的往来函件不能视为双方对仲裁机构的确认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2001民四他字第42号复函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深圳市泛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请示案(2010)民四他字第44号复函“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只能是书面形式,不能以行为推定。”n行为指合同履行行为,普通合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但仲裁协议有法定书面形式要件n在Concordia Trading B.V.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第3948号仲裁裁决案(2009)民四他字第22号复函n经

15、纪人向买卖双方发送了含有仲裁条款的确认书,卖方向买方发送了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买方没有回复,在其后的函件往来中提及了合同编号,但与卖方合同条款有实质差异。n最高法院认为回传函件不符合公约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不能认定买卖双方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当事人事后放弃仲裁协议行为的效力认定当事人事后放弃仲裁协议行为的效力认定n格雷格格雷格航运公司与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等船舶建造航运公司与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确认仲裁条款失效请示合同纠纷确认仲裁条款失效请示案案(2011)民四他字第5号复函n涉案佣金合同约定争议依照英国

16、仲裁法由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格雷格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支付佣金之诉,电气公司等应诉并反诉请求确认佣金合同无效后,格雷格公司答辩认为反诉独立于本诉,应受仲裁条款约束。n最高法院认为,格雷格公司放弃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以及电气公司等应诉并提起反诉的行为,可以认定各方当事人放弃佣金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重新选择在上海海事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佣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失效。本诉及反诉请求均为佣金合同项下的争议,上海海事法院享有管辖权。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n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绝对独立论 vs 相对独立论n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

17、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可可协会仲裁裁决案(2001)民四他字第43号复函“双方在质量检测标准上的函件往来属于要约和反要约,合同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没有成立。”n最高法院认为,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独立生效的前提,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合意,根据本案的传真往来,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合意。n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条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件的国际发展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件的国际发展n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制定,2006年修订n现

18、代国际商事仲裁大厦的基石 -共识:反映了全世界就国际仲裁实践基本原则和重要问题达成的共识,她勾勒了仲裁的原本面目,告诉我们什么是仲裁 -标杆:代表现代仲裁法公认的国际立法标准 -基础:各国仲裁法协调统一和革新的坚实基础 -标尺:评价一国仲裁法水平的标尺和试金石:是否是示范法地区?3.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件的国际发展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件的国际发展n67个国家93个法域为示范法国家和地区 n例如:德国(1998)希腊(1999)印度(1996)日本(2003)韩国(1999)俄罗斯(1993)新加坡(1994)西班牙(2003)中国澳门(1998)中国香港(2010)爱尔兰(2010)马来西亚(20

19、05)墨西哥(1993)新西兰(2007)乌克兰(1994)3.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件的国际发展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件的国际发展n联合国贸法会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条n仲裁协议书面形式形式:两种备选案文,2006年修订备选案文一:仍要求书面形式,与纽约公约一致。宽泛解释,书面记录,技术中立,默示接受仲裁管辖,援引,不要求签字盖章。备选案文二:不规定仲裁协议的形式,非要式行为,即承认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件的国际发展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件的国际发展n联合国贸法会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条备选案文一的四层含义:1、仲裁协

20、议应是书面的;2、协议载于当事人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3、在申诉书和答辩书、在申诉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人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的交换中当事人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面协议;4、在合同中提出参照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如果该合同是书面的而且这种参照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同的一部分。n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以及第27条,没有达到示范法第7条规定的宽泛解释度。n可以参考示范法的观点,但必须有参加仲裁程序以及实体答辩行为4.4.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其余问题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其余问题n仲裁条款

21、对未签字人的拓展?n(1)代理合同 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n认可直接代理,但必须查明代理关系的存在:n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案【(2001)民四他字第2号】“重庆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职员代表重庆公司签署合同未经授权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重庆公司明确表示否认,职员不具有代理权,其代表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也不能约束公司。”n(2)股东代表仲裁 公司法第152条n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具有独立人格,股东无权代表公司对有损害公司利益之他人行使请求权n另一种意见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源于公司权利,只要公司与第三人订有仲裁协议而公司又怠于对他人行使仲裁

22、请求权,股东享有公司原始仲裁请求权所派生的仲裁请求权,包括违约和侵权请求权。4.4.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其余问题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其余问题n(3)对担保合同的拓展n主合同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没有仲裁条款,除非担保人明确的同意或者可以证明担保人默示同意接受主合同仲裁条款,担保人不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n如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同一人时,根据主合同支配从合同的原理,可以推定默示同意5.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n仲裁法仲裁法第第1616条第二款:条第二款: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n仲裁法仲裁法第第1717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3、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n仲裁法仲裁法第第1818条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n约定约定或裁或审或裁或审n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 7条: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n案例:“本合同发生

24、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2004)民四他字第47号n案例: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v.毛里塔尼亚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也可以向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5.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n未约定仲裁机构未约定仲裁机构n案例:“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下提请有关部门仲裁。”(2005)民四他字第36号n案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将提交仲裁庭仲裁。仲裁庭由两名仲裁员组成,一名中国籍的由买

25、方指定,另一名泰国籍的由卖方指定,首席仲裁院由双方协商一致任命。仲裁地点经协商后一致确定”。n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n案例:“凡是因为执行合约或与合约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由中国涉外合同的仲裁机构评判之。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2004)民四他字第22号n案例:“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2004)民四他字第30号n案例:“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按照中国的法律由中国仲

26、裁机构仲裁。”(2005)民四他字第37号 n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n案例: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贸部仲裁委员会”。(2003)民四他字第27号n案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章提交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n仲裁法司法解释第3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裁机构。n案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引起的有关争议,均应

27、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颁布的仲裁程序暂行条例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2004)民四他字第34号n案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n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n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 5条: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n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仲裁法司法解释第6条: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28、。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n案例:湖北三江航天万山特种车辆有限公司v.挪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合同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应在北京市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n案例: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v.新加坡来宝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n仅约定了仲裁

29、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仅约定了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n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仲裁法司法解释第4条: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n案例:德国旭普林公司案中,合同约定“Arbitration:ICC Rules,Shanghai shall apply.”(2003)民四他字第23号n没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当事人约定域外仲裁的条款是否有没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当事人约定域外仲裁的条款是否有效?效?n案例:江苏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当事人在贸易合同中约

30、定,有关争议可提交国际商会在北京仲裁。n民事诉讼法第271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n违反一裁终局制度的仲裁条款的效力违反一裁终局制度的仲裁条款的效力n仲裁法第9条第一款: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n案例28:西恩服务公司v.沧州乾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中,当事人之间的购销合同订有仲裁条款,英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同,双方确认以中文文本为准:“争议提交中国

31、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若一方不服裁决,则再由新加坡国际仲裁协会按照该会仲裁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仲裁。”6.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程序问题n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5条:条: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n并行控制方式:并行控制方式: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n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

32、3条第条第2款款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程序问题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n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

33、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n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n例如香港仲裁条例第8条.仲裁协议和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性申诉(1)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方当事人在不迟于其就争议实体提出第一次申述时要求仲裁的,法院应让当事人诉诸仲裁,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n(2)提起本条第(1)款所指诉讼后,在法院对该问题未决期间,仍然可以开始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可作

34、出裁决。(二)二)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案件的的范围问题范围问题n第二条【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n第三条【适用范围的例外】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35、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三)仲裁前及程序中的保全(临时措施)问题 n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能有必要发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前保持现状的裁定

36、,即临时措施。n根据各国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就临时措施有下列三种做法:第一,只有仲裁庭享有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即仲裁庭专属权力制;第二,只有法院享有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即法院专属权力制;第三,法院和仲裁庭均享有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即并存权力制。n我国实行法院专属权力制,法院审查制 仲裁法仲裁法第第2828条条【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

37、序法第第1515条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第18条第2款 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增加仲裁前财产保全增加仲裁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101101条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n保

38、全中担保问题的审查n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n民诉意见第98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n如何审查担保财产价值?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时如何处理?n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担保的数额只要足以赔偿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即可。强调担保额应相当于申请保全额不符合立法本意。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比照诉讼处理。n关于担保财产的价值:一种观点认为,委托有关机构评定担保财产在

39、申请财产保全时的实际价值为标准对担保财产进行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购置担保财产时的价格为标准对担保财产进行审查。n目前比照诉讼处理,仲裁委员会仅为提请保全措施的机构。n今后可以增加与仲裁机构的沟通联系制度。n示范法示范法关于保全(临时措施)的规定关于保全(临时措施)的规定n第四第四A A章章 赋予仲裁庭临时措施的权利赋予仲裁庭临时措施的权利n第17条仲裁庭下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准予采取临时措施。(2)临时措施是以裁决书为形式的或另一种形式的任何短期措施,仲裁庭在发出最后裁定争议的裁决书之前任何时候,以这种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实施以下任何行为

40、:n(a)在争议得以裁定之前维持现状或恢复原状;(b)采取行动防止目前或即将对仲裁程序发生的危害或损害,或不采取可能造成这种危害或损害的行动;n(c)提供一种保全资产以执行后继裁决的手段;或(d)保全对解决争议可能具有相关性和重要性的证据。n示范法示范法关于保全(临时措施)的规定关于保全(临时措施)的规定n第17C条.初步命令的具体制度(1)仲裁庭就初步命令申请作出判定之后,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当事人,使之了解临时措施请求、初步命令申请、任何已下达的初步命令以及任何一方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与此有关的所有其他通信,包括指明任何口头通信的内容。.(4)初步命令自仲裁庭下达该命令之日起二十天后失效。但在向

41、初步命令所针对的当事人发出通知并为其提供陈述案情的机会之后,仲裁庭可以下达对初步命令加以采纳或修改的临时措施。(5)初步命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由法院执行。这种初步命令不构成仲裁裁决。n示范法示范法关于保全(临时措施)的规定关于保全(临时措施)的规定n第17E条.提供担保 n(1)仲裁庭可以要求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与这种措施有关的适当担保。(2)仲裁庭应当要求申请初步命令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与这种命令有关的担保,除非仲裁庭认为这样做不妥当或者没有必要。n保留法院附属保全权利保留法院附属保全权利n例如香港仲裁条例第9条.仲裁协议和法院的临时措施 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期间,一方当事人请求

42、法院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和法院准予采取这种措施,并不与仲裁协议相抵触。n(四)(四)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办理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依据一、法律一、法律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74条n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办理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请示答复(续):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请示答复(续):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

43、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等 无涉外因素裁决的撤销事由无涉外因素裁决的撤销事由仲裁法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仲裁法仲裁法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44、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外仲裁裁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情形)决的不予执行情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

45、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无涉外因素裁决的撤销事由无涉外因素裁决的撤销事由仲裁法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无涉外因素裁决的不予执行事由无涉外因素裁决的不予执行事由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当事

46、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

47、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n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是诉由是抗辩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是诉由是抗辩 -法律没有授权被申请人可以主动启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 -抗辩

48、、阻却执行的特性,只能在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中作为抗辩提出 -民诉法第237条的解读 -修改过程中的存废之争问题的解决思路n两类司法审查裁定的一审终审性两类司法审查裁定的一审终审性 -仲裁法第9条第2款:“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第237条第4款:“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细微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

49、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n两类司法审查裁定的一审终审性两类司法审查裁定的一审终审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45号)对黑龙江高院的请示答复认为,哈尔滨中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

50、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已经再审的,你院应当通知该院予以纠正。n仲裁调解书属于法院监督范围仲裁调解书属于法院监督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1980年8月20日)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的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仲裁机构。因仲裁法颁布而失效。-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8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1、对民事调解书的审判监督和对仲裁调解书的司法监督,在本质和力度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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