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养关系是指因收养行为在收养当事人收养关系是指因收养行为在收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当事人: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当事人: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是主体还是标的?送养人是主体吗?被收养人是主体还是标的?送养人是主体吗?被收养人是主体,设定的拟制亲子关被收养人是主体,设定的拟制亲子关系才是标的。送养人虽然促成了收养的发生,系才是标的。送养人虽然促成了收养的发生,但不是主体。但不是主体。我国古代典型的收养是我国古代典型的收养是“立嗣立嗣”。1991年12月29日制定,1998年11月4日修改 1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有利于未成年
2、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2 2、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4 4、不得有违社会公德原则;、不得有违社会公德原则;3 3、不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5 5、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原则。、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原则。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三、收养法的特别规定三、收养法的特别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4、并可以不受生父母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并可以不受生父母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不受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受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可以不受生父母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不受异性收养年龄相差不受异性收养年龄相差4040周岁的限制,周岁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
5、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四、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四、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登记机关:关于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关于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收养法收养法第第1515条规定:当事人愿意订立收条规定: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一方或双方要求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一、收养的效力一、收养的效力 血缘关系是不能消除的,所血缘关系是不能消除的,所以关于禁婚的规定仍然适用。
6、以关于禁婚的规定仍然适用。二、收养的无效二、收养的无效 该无效为自始无效。该无效为自始无效。一、收养的解除一、收养的解除 养子女未成年之养子女未成年之前的,养父母不得前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已满养子女已满1 10 0周岁的,应当周岁的,应当征求其同意。征求其同意。过错:指不履过错:指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女合法权益行为 1 1、由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父母困难,、由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父母困难,应当给付生活费;应当给付生活费;2 2、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而、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
7、养父母而解除收养的,养子女应当补偿生活费、解除收养的,养子女应当补偿生活费、教育费;教育费;3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的,养父母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补偿生活费、教育费。以要求补偿生活费、教育费。案例 二、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二、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子女已经
8、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生活保持义务,间的扶养义务,是生活保持义务,还是一般生活扶助义务?还是一般生活扶助义务?兄姐对弟妹、祖父母外兄姐对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管教权利和义务?教权利和义务?可编辑感感谢谢下下载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