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位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贵州振华新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振华港湾客户服务中心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振华港湾小 区广告位事宜,经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广告位的位置: 二、租赁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合同满期后,若甲方继续对外租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三、租金数额及缴纳方式:租金按块计算,每块 租金为元。 共租赁广告位块,总金额为元整。合同签订时交清当租金, 如需续约按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交清租金。 四、 乙方负责到城建、 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等全部相关审批、 备案等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
2、切费用。 五、广告内容的设计、制作、张贴等均由乙方负责,乙方设计制作的广告应 符合市政管理等部门的要求,与市容市貌相协调,否则,由乙方负责改造,费用 由乙方承担。 六、广告内容,由乙方负责审查、制作、安装、发布,但在发布前应甲方审 查同意,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因广告经营造成工商、税务、卫生、城 建等部门的处罚,均有乙方自负。 七、如遇甲方改建、扩建或政府规划,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不承担乙 方的任何经济损失。 预交的租赁费, 甲方按剩余的天数退还乙方。双方约定的合 同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可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 持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贵州振华新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