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课件288.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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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法总论债法总论参考书目参考书目:基本必读书基本必读书 l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年修订2版版 l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中国民法学民民法债权法债权,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年版 l崔建远主编: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版社2003年版年版 参考书目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一般参考书 l史尚宽著: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债法总论 l王泽鉴著: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论论 l王泽鉴著:

2、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l王泽鉴著: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l黄立著: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一般参考书l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l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l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 l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 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涵义债的涵义债的涵义债的涵义l债的涵义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民通8484条条)l最初的债最

3、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但无论何种债,其给付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但无论何种债,其给付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l债的目的(本质)债的目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上的目的。上的目的。债的法律关系债的法律关系 l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人。l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

4、指向的对象。的对象。l内容:债权和债务。内容:债权和债务。债权债权l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l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债务l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行为的义务

5、。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绪论:债和债法第二节第二节 债权与物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权的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关系l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l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l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l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定主义原则定主义原则 l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l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绪论:债和债法第三节第

6、三节 债的分类债的分类以发生原因分类以发生原因分类 l意定之债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单方允诺之债l法定之债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以主体分类以主体分类 l单一之债单一之债 l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共同之债共同之债以标的分类以标的分类 l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l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l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 l完全债和自然债完全债和自然债 l主债和从债主债和从债 l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 l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继续性债

7、务和一次性债务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l特定之债: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但当事人于债履行时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但当事人于债履行时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l种类之债: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l简单之债: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

8、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行。l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 l给付之债: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l行为之债:行为之债: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为标的的债为)为标的的债。完全债和自然债完全债和自然债 l完全债: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

9、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l自然债:自然债: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此种债的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此种债的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无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无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还不当得利。主债和从债主债和从债 l主债: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不依他债而能独立在多重债的关系中,不依他债而能独

10、立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l从债: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l继续性债务: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l一次性债务:一次性债务: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为的债为的债。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绪论:债和债法第四节第四节 债的相对债的相对性性债的相对性的涵义债的相对性

11、的涵义l相对性的涵义: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给付的法律关系。l债权平等原则: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1)l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天后交付。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

12、被丙偷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万元。l问题: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案例讨论(案例讨论(2)l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l问

13、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相对性的相对性的“突破突破”及其评析及其评析 l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 l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 l涉他契约涉他契约 l债的保全债的保全 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绪论:债和债法第五节第五节 债务与责债务与责任,及债上的义务任,及债上的义务群群 债务与责任债务与责任l责任的涵义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行的担保。l责任的发展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14、。l债与责任的关系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债上的义务群: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在选购过顾

15、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在选购过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则顾客得基于何种请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则顾客得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再比如出卖人将病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再比如出卖人将病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且连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且连累其牛群亦受感染,则买受人可基于何种基础累其牛群亦受感染,则买受人可基于何种基础主张请求权主张请求权?l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的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的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

16、出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给付义务 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1、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给付不能”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张医生之履行不能?张医生之履行不能?2、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

17、血统证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除合同?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 l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特定行为。l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也指给付效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也指给付效果。果。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务人只要善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务人只要善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皆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

18、效果,皆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完成完成。给付义务的分类给付义务的分类l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

19、足。给付义务的分类给付义务的分类l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原有的义务。系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务。附随义务附随义务l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壁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壁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20元,使用隔壁小区元,使用隔壁小区的一个停车位。物业在相应停车位

20、上书写了傅某的车牌的一个停车位。物业在相应停车位上书写了傅某的车牌号码。号码。2005年年7月月5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发现自己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发现自己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于是将车停在傍边一个空闲的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于是将车停在傍边一个空闲的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地面上留有一堆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地面上留有一堆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对停放在小区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l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物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

21、偿其损失。物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附随义务附随义务 l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l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义务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l与给付义务的区别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随着债

22、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不确定性,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 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抗辩 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附随义务l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具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

23、价值。具体言之,法院可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体言之,法院可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l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附随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附随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其有订约的诚意。待

24、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权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权利?利?2、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种权利?种权利?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先契约

25、义务、后契约义务 l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时,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此时,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此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构成缔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构成缔约过失。约过失。l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更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违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

26、务。违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应依债务不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应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负责。履行的规定负责。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 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悍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悍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l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 l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害赔得请求履行,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之人遭受权利减损偿

27、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之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或丧失的不利益。l后果: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被害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被害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为自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为自己过失。己过失。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绪论:债和债法第六节第六节 债法,及债法,及债法的发展债法的发展 债法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债法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l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民

28、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系之规范。系之规范。债法为财产法债法为财产法 债法多为任意法债法多为任意法 债法为交易法债法为交易法 债法的发展债法的发展 l由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由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 l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对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则)则)l物权之债权化及债权之物权化物权之债权化及债权之物权化 第二章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 l涵义涵义: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

29、律关系的原因。关系的原因。l发生原因的类型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总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总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行为和和行为以外的事行为以外的事实实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适法行为和和违法行违法行为为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和和事实行事实行为为。法律行为中又有。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和单方行为单方行为之分。之分。第二章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合同合同的涵义合同的涵义l传统上

30、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契约表示方向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契约表示方向相对的意思表示,合同表示方向相同之意思表相对的意思表示,合同表示方向相同之意思表示。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而将传统示。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而将传统之合同行为以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指称。指称。l通说所谓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区别于物权合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区别于物权合同),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同),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律行为律行为。l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合同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合同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德民

31、305条 合同的特征合同的特征l合同是法律行为: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l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致意思表示合致l合同是以发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合同是以发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合同法第2 2条条 英美法合同的定义英美法合同的定义l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合同乃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视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乃一方当事人对于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乃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

32、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英美法合同的构成要件英美法合同的构成要件l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排除社交行为排除社交行为 l须有合意的存在须有合意的存在:要约和承诺达成合致要约和承诺达成合致 l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或盖印合同或盖印合同(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替代:无约因则无合同无约因则无合同。无无偿之允诺,除为正式的书面外,不生效力偿之允诺,除为正式的书面外,不生效力 l协议须无瑕疵协议须无瑕疵:无错误、虚伪表示、胁迫、不当影响无错误、虚伪表示、胁迫、不当影响 l合同当

33、事人有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l合同标的为合法或有效合同标的为合法或有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l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l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原则 l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l涵义:涵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l意义:意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相当于法律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效力。法民法民1134条条 l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缔约自由的限制缔约自由的限制 内容自由的限制内容自由的限制 要式合同的限

34、制要式合同的限制 合同正义(公平)原则合同正义(公平)原则 l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但亦有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但亦有“等价等价”之要求。但此要求系以主观层面考查,之要求。但此要求系以主观层面考查,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但在发生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但在发生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并使合同正义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介的情况,并使合同正义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介入干涉。除此以外,关于合同风险和负担的分入干涉。除此以外,关于合同风险和负担的分配安排也体现了这一原则。配安排也体现了这一原则。鼓励交易原则鼓

35、励交易原则 l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范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范围大为缩小;围大为缩小;l严格限制解约的条件,鼓励以实际履行作为违严格限制解约的条件,鼓励以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约责任的主要形式;l合同法合同法61、62条条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补充方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补充方法的规定。法的规定。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种类 l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l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l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l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l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l诺成合同(

36、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l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l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 l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l本约与预约本约与预约 l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l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类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类型型。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共规定了14类类有名合同有名合同。l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

37、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均为有效之合同俗,均为有效之合同。l合同法的发展就是一个有无名到有名的过程。合同法的发展就是一个有无名到有名的过程。l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l纯粹非典型合同纯粹非典型合同:应依据当事人约定、有关特别法应依据当事人约定、有关特别法规、诚信原则和交易惯例加以确认规、诚信原则和交易惯例加以确认。l合同联立合同联立: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 。一类是。一类是单纯的外观结合,各合同效力独立判断单纯的外观结合,各合同效力

38、独立判断 ;另一类是效;另一类是效力依存的结合力依存的结合。l混合合同混合合同:由数个合同的部分构成的合同由数个合同的部分构成的合同。a a典型合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b b类型结合合同类型结合合同 ;c c二重典型二重典型合同合同 ;d d类型融合合同。类型融合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l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多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多数合同关系均属之数合同关系均属之。l单务合同: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与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属之合同、借用合同属之。l区

39、分意义:区分意义: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不同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不同风险负担规则不同风险负担规则不同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不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l有偿合同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多数合同均属之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多数合同均属之。l无偿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属之属之。l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责任轻重不同责任轻重不同主体要求不同主体要求不

40、同 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l确定合同:确定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多数合同属之多数合同属之。l射幸合同:射幸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保险合同、赌博合同、购买彩票合同等如保险合同、赌博合同、购买彩票合同等。l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对等价有偿要求不同对等价有偿要求不同法律保护程度不同法律保护程度不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l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

41、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所谓形式,往往是书面、登记、公证等形式。合同。所谓形式,往往是书面、登记、公证等形式。l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式的合同。l注意法定形式在效力上的差别注意法定形式在效力上的差别: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010条第条第2 2款款,合同法第合同法第3636条条,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444条条,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88188条条“公证赠与公证赠与”,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97197条条“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合同合同法第法第215215条条“六个月以上租赁六个月以上租赁”,合同法第合同法第239239

42、条条“融资融资租赁租赁”,合同法第合同法第270270条条“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合同法第330330条条“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法第合同法第342342条条“技术转让合技术转让合同同”。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同(要物合同)l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达成合致即成立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达成合致即成立的合同。多数合同属之的合同。多数合同属之。l实践合同:实践合同:除双方合意外,尚需交付一定标的物或完除双方合意外,尚需交付一定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方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成其他给付行为方能成

43、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质押合同为典型之实践合同质押合同为典型之实践合同。注意:赠与合同、银注意:赠与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行借款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 。l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成立要件不同成立要件不同 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l束己合同:束己合同:合同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合同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同。l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使第三人享受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使第三人享受权利的情形。如保险合同权利的情形。如保险合同。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 l有因合同:有因合同:与财产上给付

44、的原因不可分离的合与财产上给付的原因不可分离的合同。债权合同属之同。债权合同属之。l无因合同:无因合同:与给付原因可以分离的合同。如债与给付原因可以分离的合同。如债权让与合同、物权合同,以及债务约束和债务权让与合同、物权合同,以及债务约束和债务承认承认。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l主合同: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不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在的合同。l从合同: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不能独必须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立存在的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等均属之同、定金合同等均属之。l区分的意义

45、:主合同变更、消灭,从合同同其区分的意义:主合同变更、消灭,从合同同其命运。命运。本约与预约本约与预约l观察下来法律现象,判断本约与预约观察下来法律现象,判断本约与预约乙与甲约定,于乙与甲约定,于2007年年10月月1日结婚,为证明此日结婚,为证明此约定,彼此给付订婚钻戒一枚。约定,彼此给付订婚钻戒一枚。丙与乙约定,在丙与乙约定,在2007年年9月房屋建成后,则出售月房屋建成后,则出售给乙一套,价格为当时市价的九折。给乙一套,价格为当时市价的九折。丁与乙约定,在丁与乙约定,在2007年年9月月30日借给乙日借给乙10万元,万元,用于筹备婚事之用。用于筹备婚事之用。本约与预约本约与预约 l预约:

46、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l本约:本约:履行预约所订立的合同履行预约所订立的合同。l预约的几个特殊问题:预约的几个特殊问题:预约的形式问题预约的形式问题预约的认定问题预约的认定问题预约的效力问题预约的效力问题预约的种类问题预约的种类问题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 l一时的合同:一时的合同:一次给付即使合同实现的合同一次给付即使合同实现的合同。l继续的合同:继续的合同:通过持续不断的给付方能实现的合同。通过持续不断的给付方能实现的合同。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

47、仓储合同、能源供应合同等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能源供应合同等。l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违约的处理方式不同违约的处理方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 l合同的性质通说为双方法律行为,故应符合一合同的性质通说为双方法律行为,故应符合一般法律行为的要件,特别强调意思表示的合致般法律行为的要件,特别强调意思表示的合致性,即所谓性,即所谓“合意合意”。l除合意外还需要当事人之间除合意外还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思意思。l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l合同成立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要约

48、与承诺的过合同成立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程。要约要约 l以缔约为目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意以缔约为目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希望对方承诺。亦可称为发盘、发价、思表示,希望对方承诺。亦可称为发盘、发价、出盘、报价等。出盘、报价等。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构成要件 l要约为意思表示要约为意思表示 l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 l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区别于要约邀请。区别于要约邀请。案例讨论案例讨论l要约内容须确定要约内容须确定 l要约人有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要约人有受要约拘束的意思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lA公司开发一个综合市场,为招商而发布广告

49、。广告中公司开发一个综合市场,为招商而发布广告。广告中对市场情况做了介绍,并承诺对市场情况做了介绍,并承诺“承包人一次性预先缴纳承包人一次性预先缴纳3个月租金的,可以获得经营个月租金的,可以获得经营4个月的优惠个月的优惠”,“一次性一次性预先缴纳预先缴纳10个月租金的,可以获得经营个月租金的,可以获得经营1年的优惠年的优惠”。某甲见条件优惠,遂与某甲见条件优惠,遂与A公司接洽租赁摊位事宜。公司接洽租赁摊位事宜。2001年年9月月7日,某甲向日,某甲向A公司预先支付了公司预先支付了3个月租金,从而获个月租金,从而获得得71号摊位的经营权。同年号摊位的经营权。同年11月,双方补签租赁合同。月,双方

50、补签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对合同约定,某甲对71号摊位享有为期一年的经营权。租号摊位享有为期一年的经营权。租期自期自2001年年9月月8日至日至2002年年9月月7日。租金每日。租金每3个月为一个月为一期。某甲应在每期开始前期。某甲应在每期开始前5天预付租金。天预付租金。2001年年12月月8日,某甲拒绝支付第二期租金,理由是日,某甲拒绝支付第二期租金,理由是A公司未履行广公司未履行广告中的承诺。告中的承诺。A公司认为某甲违约,遂收回摊位经营权。公司认为某甲违约,遂收回摊位经营权。问题:问题:广告内容的性质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广告内容的性质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 l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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