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条文里面说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也就是说,那个企业和你属于同一个工商局管理的,才会不符合规定。譬如说,我在广州办的企业的名字叫“广州市生意兴隆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办了个“深圳市生意兴隆有限公司”,那么这两个公司名称是没有任何冲突的。又例如,我在北京市的海淀区办了个“北京市海淀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的朝阳区办了个“北京市朝阳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名称也是没有任何冲突的。以上例子之所以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公司登记机关是不同的,所以不构成什么侵权不侵权
2、的行为。但如果在同一个工商局的管辖范围,那么就有关系了,例如在已经有了“北京市海淀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还去办一个叫做“北京市海淀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的公司,那就肯定是违法的了。况且,只要给你办营业执照的工商局发了营业执照给你,那么你的公司名称就是合法的,完全不用顾虑啥问题,因为工商局本身是不允许在其辖区内存在字号名称相同的企业的。附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
3、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1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侵犯名称权引发的赔偿案件,侵权者被判决停止使用原告名称,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元。2005年5月,介休市教育局批准张某在介休市绵山街设立了学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快乐幼儿园,2007年3月经介休市物价局核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为:半托管理费每月每生40元,保教费每月每生23元,保健费每月每生5元,三项合计每月每生68元。
4、2007年8月,范某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在距张某不远的常乐新村开办与张某同名称的快乐幼儿园,并在距张某幼儿园附近张贴招生启事,明确收费标准为半托每生每月60元,致使张某开办的快乐幼儿园招生数量大量减少。法院认为,名称权是法人、准法人享有的一项主要的人格权利,具有专属性和不可侵犯性,张某开办的快乐幼儿园是经有关部门核准核定的学前教育单位,其名称权受法律保护,范某以相同的“快乐幼儿园”名称在不同地点张贴招生启事,侵犯了张某的名称权,依法应当承担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案例211月6日,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梅女士接到一张法院传票,因其经营的超市名字与“人人乐”超市重名被对方告上法庭
5、,起诉梅女士商标侵权,索赔5万元。对此,梅女士感到委屈和不解。29日,她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称自己此前没有听说过人人乐超市,自己的超市是十多年前接手的,接手前这个超市就叫“人人乐”,至少2005年起就叫这个名字了。11月6日,梅女士接到镇上邮递员的电话,称有一张她的传票。“不可能”周女士第一反应是,会不会是搞错了,“我也没有做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怎么会被起诉?”民事起诉状显示,请求判令被告梅女士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33811号、第4402076号、第88915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带有“人人乐”字样的店招门头;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6、共计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接到法院传票后,梅女士说自己吃不好也睡不好,“我一个农村妇女哪儿懂这么多,要我赔五万,我整个店都不值五万块钱。”梅女士店铺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0年6月13日。梅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这家小超市是前夫十多年前花了3万元接手的,接手前,该超市的名字就叫“人人乐”。接手后,梅女士没有更改店名,继续使用原有的“人人乐超市”的名字。梅女士说,自己并不清楚接手前小超市开了多久,“但听邻居们说,至少在2005年,这个小店就叫人人乐了。”梅女士的超市开在村子里,卖一些零食、烟酒和日用品,主要客源是小谢村的村民,去年村庄拆迁后,客源减少,生意冷清了很多。梅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自己的小店大约60平方米,平均每日的营业额在一千元左右。与前夫离婚后,梅女士独自打理着小超市,供两个孩子上学,超市营业的收入是梅女士一家的主要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