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篇 市场主体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法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l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l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三个方面做出重要调整。l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l二是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
2、”制度;l三是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l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l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lC,乙,丙只以其各自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l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3 3 合伙企业的设立 l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l(二)有书面合伙协议;l(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l(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l(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l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l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l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限合
4、伙人: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限连带责任l连带责任的含义有两层:l首先,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后,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时候,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l其次,所谓的无限责任,指的是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自己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l甲乙丙三人合伙购买了一辆2300元的电动三轮车,已知甲乙
5、两人所付的钱数比是2:5,乙丙两人所付的钱数比是3:5,问三人各付了多少钱?合伙协议l合伙协议指的是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一种书面合同。l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地点;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l依法成立 l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行政法规行政规章l必须要求全体合伙协商一致 l必须是书面形式 4.4.合伙企业的财产 l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共同共有)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
6、得的收益l 财产的转让 l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l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l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 30%50%B 20%C 孩子出国急需费用,于是决定将其占有份额的一半(25%)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DA 不同意,并愿意以同样价格接受C的份额B表示同意财产的出质l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
7、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l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l其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l其二,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l权利:权利的平等性;监督执行权;查阅帐簿权;异议权;撤销委托权l义务:汇报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禁止;其他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禁止.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规定 l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l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l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8、、分担。l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l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l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l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l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是越权签订合同,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关系l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l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
9、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其中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l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关系 l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一顺序第二顺序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
10、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入伙与退伙l1入伙l(1)入伙的条件和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l(2)新入伙人的权利和职责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 2退伙l(1)退伙的种类 1)合伙人退伙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l(2)退伙的法律后果l退伙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
11、结算。当然退伙l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l(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l(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l(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l(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l(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继承 l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l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
12、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甲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退伙结算 l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l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l需要分担亏损的,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l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l1合伙企业的解散l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3、,应当解散:l(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l(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l(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l(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l(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l(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l(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合伙企业清算l(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l(2)清算人的确定l(3)清算人的职责l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l(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l(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l(三)清缴所欠税款;l(四)清理债权、债务;l(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l(六
14、)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l(4)财产清偿顺序l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债务l(5)清偿的结果 l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l1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l(1)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l(2)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l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l2合伙企业职工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l3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l4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