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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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的管理 与使用与使用2010年年6月月.介绍内容介绍内容n一、概述一、概述n二、二、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职责的管理职责n三、空白证件的发放流程三、空白证件的发放流程n四、印章管理四、印章管理n五、签发五、签发n六、废证管理六、废证管理n七、档案管理七、档案管理.介绍内容介绍内容n八、真伪鉴定八、真伪鉴定n九、保密管理九、保密管理n十、信息统计十、信息统计n十一、宣传工作十一、宣传工作n十二、人员培训十二、人员培训n十三、监督检查十三、监督检查n十四、处罚十四、处罚.一、概述n1.管理办法简介n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七章

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三章首次签发,第四章换发与补发,第五章印章,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共计三十九条。.1.管理办法简介n本办法是在1998年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改,但做了较大的改动,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内容,对首次签发和换发、补发也作了详细解释,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程序作了明确规定。.2.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n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写到: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2.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n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

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n卫生部和公安部(卫妇发(1995)第10号)规定,我国自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开始启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3.出生医学证明作用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可以起到以下作用: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状态;证明新生儿的血缘关系(卫妇社发2004319号);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卫妇社发2004319号);.3.出生医学证明作用n作为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户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原始凭证(卫妇发(19

4、95)第10号、卫妇社发2004319号);n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卫妇发(1995)第10号);n为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其他事项提供依据。.4.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文件n3.13.1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n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4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等相关情况提出了明确规定。n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n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3.1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n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n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5、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3.2卫生部文件n卫生部下发了多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使用的具体事宜作出详细规定。n关于母婴保健法法律证件管理和使用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56号)n关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法律证件等问题的通知(卫妇幼妇发(1996)第51号).4.2卫生部文件n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法律证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妇幼妇发(1997)第62号)n关于母婴保健法执法证件收费归口管理的通知(卫基妇妇卫发(1999)第38号).4.2卫生部文件n关于母婴保健法执法证件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基妇妇卫发(1999)第41号)n关于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中华人

6、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工本费等问题复函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16号).4.2卫生部文件n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225号)n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4.3河北省卫生厅公安厅下发的文件(1)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妇字1996第18号。(2)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妇字1998第4号。(3)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妇字2001第5号。.4.3河北省卫生厅公安厅下发的文件(4)转发“

7、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基妇字2003第6号。(5)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基妇字2004第53号。(6)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10第4号.3.4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1)关于母婴保健法有关法律证件申报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卫妇字1997第2号。(2)关于转发卫生部妇幼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法律证件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妇字1998第2号。(3)关于转发卫生部妇幼司“关于进行母婴保健法相关法律证件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基妇

8、字2001第31号。.3.4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的通知。冀卫基妇字2003第19号。(5)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冀卫妇字2007第16号。.3.4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6)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卫妇字2009第1号。(7)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上线运行“河北省妇幼保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冀卫妇2009第8号。.4.出生医学证明印制n管理办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解释,n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9、。n出生医学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4.1出生医学证明的设计 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版)的图案设计 出生医学证明的底纹版线设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示意图案,其上方有一多层环形空洞,空洞中央印有暗记“五角星”;版面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标徽暗记,标徽中央为“MCH”,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的英文缩写,勾画出一幅“母婴亲昵图”;多层环形空洞表示时间隧道,以该标徽和环形空洞为中心向外辐射多条直线与曲线共同形成网状。整体设计寓意是:一个新的生命通过时间隧道,诞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中国妇幼卫生

10、依法为其提供优质的母婴保健服务。.4.2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方法n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号,后七位每省均由0000001号起始编制流水码。省级行政编号前为年度识别英文字母,自2000年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前按顺序增加一个英文字母,如2000年加“A”,2001加“B”,依次类推。n.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职责n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四条做了明确规定:第四条做了明确规定:n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n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妇幼保健机构

11、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1.管理机构的职责n卫生部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统一印制、管理与监督;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并制定实施细则;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教等工作。.2、委托机构的职责n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n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3.签发机构的职

12、责n签发机构包括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受委托机构。n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人员管理、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定、保密、信息统计等),规范签发流程,开展宣传告知工作,及时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4.管理人员逐级备案制度n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主管领导并设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日常管理监督,将负责证件管理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4.管理人员逐级备案制度n2、对于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事务管理工

13、作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将委托函及负责管理证件的人员名单及时在上一级证件管理部门备案。n3、各市、县签发机构主管人员和签发人员名单也应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案。.三、空白证件的发放流程n1 1.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1.1计划与审核n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年度申领计划表。(各级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省级管理机构)。.三、空白证件的发放流程n每年10月底前,省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的申领计划表上报至国家级管理机构。(年内未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下一年度可继续使用,上报计划时应考虑库存数。).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证

14、件种类 年度计划(套)第一季度计划(套)第二季度计划(套)第三季度计划(套)第四季度计划(套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合计上报单位(盖章):上报单位(盖章):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 月 日.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说明n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计划需经上一级管理机构审核。各级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审核下一级管理机构或签发机构上报的年度申领计划。如图示:.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上报、审核申领计划流程国家级管理机构地(市)级管理机构各级签发机构省级管理机构所在地县(区)级管理机构上报上报上报上报审核审核审核审核.申领计划

15、n各级管理机构应认真制订年度申领计划,省级管理机构依据市级管理机构申领计划按季度发运,并于发运前通知发运时间和数量。n现国家发运只发到省,省接到国家发运的出生医学证明后立即通知各市管理机构。.1.2追加申领n各市制订年度计划时要全面、细致、准确,原则上不予追加。n经市内调剂后确需追加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说明追加原因,于每年10月底前填写本年度的追加申领计划表上报至省卫生厅审核后上报卫生部审批。.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追加申领计划表上报单位(盖章):证件种类(2)上一年底库存数(1)当年9月30日前已申领数 当年使用情况 截至9月30日的库存数(9)预计追加申

16、领数(10)1-9月活产数(11)当年出生的当年首次签发数(3)换发数(4)补发数(5)当年为以往年度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数(6)废证数(7)合计(8)出生医学证明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2.出生医学证明的入库 各级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无误后入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回执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2.出生医学证明的入库 验收时如发现有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数量、编码等相关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7、,问题严重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报刊或电台、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布并声明作废。.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法律证件)发放回执 :我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 年 月 日已收到出生医学证明 (套),编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 (套),编号:,特此回复。经手人签字:单位名称:(盖章)年 月 日.3.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n各级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n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卫生部的要求).4.出生医学证明的

18、出库n各级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如发放人员可核实领取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等。发放机构和领取机构均应设立证件出入库登记本,详细登记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时间)、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证件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在双方证件出入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四、印章管理n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n管理办法第五章专门介绍了印章管理。n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文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联的接生单位处加盖的印章。.1.印章的分类n出生医学证明印

19、章包括:n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n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2.印章的式样n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为直径32mm圆形图案,仿宋体字篆刻。n(见卫生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文中的样章).2.1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2.1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n上半圈环形排列文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区划名称+出生医学证明”。n中间横线上方文字为:“专用章”。n“专用章”中间横线下方文字为:n对于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发机构所在地为县或县级市的,下方文字为“县、市(县级市)行政区划名称”;签发机构所在地为区的,下方文字为“设区的

20、市行政区划名称+区行政区划名称”。.2.1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n对于直辖市:下方文字为“县(区)行政区划名称”。n下半圈环形排列文字为“签发机构名称”:原则上按机构行政公章的全称;签发机构是县(区)级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省略县(区)行政区划名称;若字数太多者可按惯例简称。.2.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2.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n上半圈环形排列文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区划名称+出生医学证明”。n中间横线上方文字为:“补发专用章”。n下半圈环形排列文字为“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原则上按机构行政公章的全称;若字数太多者可按惯例简称。.2.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n对于省、自

21、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地为县或县级市的,下半圈文字为“县、市(县级市)行政区划名称”+卫生局;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地为区的,下半圈文字为“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区行政区划名称”+卫生局。n对于直辖市:下方文字为“县(区)行政区划名称”。.3.印章的刻制印章的刻制n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n参照卫生部(卫基妇发200323号)“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件: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样证。.

22、4.印章的使用n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换发;n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补发。.4.印章的使用n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否则为无效证件。n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5.印章的管理n签发机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n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应及时将印章上交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归档保存。.6.印章的备案n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规定

23、的标准和式样经公安机关核准后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专用章印模式样及签发机构名称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公安户籍登记部门备案。.五、签发n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n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规定规定:出生医学证明自2010年3月1日起全部实行微机打印,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五、签发n管理办法第三章介绍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n第四章介绍了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和补发。.1.首次签发n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

24、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跨年度、延时的第一次签发都属于首次签发。n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和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1.1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n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是指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一次为该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1.1.1签发程序和要求n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n 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管理办法

25、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增加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增加的内容)的内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n首次签发登记表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和存根粘贴处。n分娩信息包括:产妇姓名、住院病历号、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体重、身长、孕周、健康状况、接生单位、接生人员(接生人员是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产房要及时录入分娩信息,实现出生活产一个录入一个。接生人员负责分娩信息的确认和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n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包括:新生儿姓名;母亲信息:母亲姓名、母亲国籍、母亲民族、母亲有效身份证件

26、类型、母亲有效身份证号;父亲信息:父亲姓名、父亲国籍、父亲民族、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型、父亲有效身份证号;领证人信息:领证人姓名、与新生儿关系、有效身份证件类型、有效身份证件号。领证人负责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的确认和填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n存根粘贴处:粘贴签发后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n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可以保存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1.1.1.1首次签发流程n接生人员确认分娩信息后签字,将首次签发登记表转给签发人员,签发人员核实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由领证人填写和确认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并签字,签发人员打印出生医学

27、证明;签发人员如发现分娩信息有误,需重新核实,准确无误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首次签发流程图接生人员确认分娩信息领证人确认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信息签发人员核实无误有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核实无误有误登记信息,盖章.1.1.1.2首次签发要求n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n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如姓名,但必须本人提供)。.1.1.1.2首次签发要求n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

28、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信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1.1.1.3首次签发填写要求n(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n(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1.1.1.3首次签发填写要求n(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

29、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n(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1.1.1.3首次签发填写要求n(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_”上注明出生地点。n(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n(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n(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

30、填写;n(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n(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n.首次签发要求n我省出生医学证明自2010年3月1日起全部实行微机打印,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n做好首次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n年年 第第 页页序号序号领证时领证时间间母亲姓母亲姓名名新生儿新生儿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出生日期期出生证出生证编号编号领证人领证人身份证身份证号号领证人领证人签名签名经办人经办人签名签名.1.2医

31、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n1.2.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对象n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对象包括由家庭接生员接生和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1.2.2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机构n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1.2.3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要求及须提供的材料n(一)新生儿父母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证明;n(二)新生儿与父母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明:n1、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

32、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复印件)和新生儿出生时的见证人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n2、新生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亲子关系声明公证书。.1.2.4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程序和要求n签发机构确认新生儿监护人提供的下列证明材料后,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登记表,按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要求予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登记,以上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n.亲子关系声明n(婴儿姓名),(性别)是n (母亲姓名)与 (父亲姓名)亲生。n母亲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民族:n现居住地:联系电话:n父

33、亲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民族:n现居住地:联系电话:n出生时间:年 月 日 时n出生地:省 地 县(市)乡(街)村(居委会)n由 (接生人员姓名)接生,与婴儿关系 n因 原因,未在医院出生n出生时婴儿状况:1、良好 2、一般 3、差n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n母亲签名:身份证号:日期:年 月 日n父亲签名:身份证号:日期:年 月 日n(或监护人签名:日期:年 月 日)n证明人签名:日期:年 月 日n证明人与婴儿关系:.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n年 第 页序号领证时间

34、母亲姓名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证编号领证人身份证号领证人签名与新生儿的关系经办人签名.2.换发n2.1换发的概念n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2.2换发机构n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n是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2.3换发的原因n换发的原因包括两类:n无效证件的换发;n需变更信息的换发。.无效证件的换发n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10年3月1日后不是微机打印;n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n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n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n 其

35、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需变更信息的换发n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n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2.4换发的程序和要求n有以上情况,需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首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经签发机构核实符合换发要求,可以换发。n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2.4换发的程序和要求n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

36、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时间出生时间 年年 月月 日日母亲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父亲姓名年龄身份证号旧证编 号申请换发原 因1.无效证件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2.需变更信息的换发:新生儿父母未按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

37、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交回情况:正页 正页和副页 新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旧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材料粘贴处申 请人 确认以上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是真实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字:时间:年 月 日.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本n年 第 页序号领证时间母亲姓名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原出生证编号新出生证编号换发原因领证身份证号领证人签名经办人签名.3.补发n3.13.1补发概念补发概念n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3.2

38、补发机构n补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的签发机构。.3.3补发原因n遗失、被盗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要重新领取的,可以申请补发。.3.4补发的程序n 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n(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n(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n(三)父母居民身份证;n(四)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n(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

39、未落户证明。.3.5补发的要求n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n补发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时间 年 月 日母亲姓 名年龄身份证号父亲姓 名年龄身份证号原证编 号申请补发原 因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材料粘贴处申请人确认以上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是真实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字:时间:年 月 日.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本n 年度 第 页序号领取时间母亲姓名

40、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原出生证编号新出生证编号补发原因领取人身份证号领取人签名经办人签名.六、废证管理n1.1.废证的概念废证的概念n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2.1登记n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2.2统计上报n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于第二年年底前将上一年度废证逐级报至市级

41、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登记,集中销毁,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2统计上报n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进行统计上报(见年度统计表)。.2.3销毁n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废证的集中销毁,要制定销毁程序和要求并严格执行,做好销毁登记,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于2009年以前年度的废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6月底前进行认真清理并做好严格登记后,逐级报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将其数量和作废原因报至省卫生厅。.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n 单位单位 年年 第第 页页序号出生证编号 废证产生原因经办人签名.出生医学证明废证销毁登记本n 单位 年 第 页序号上缴单位

42、出生证编号销毁时间经办人签名.七、档案管理n1.档案管理工作责任主体档案管理工作责任主体n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对本机构负责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2.1档案管理要求n管理机构的归档内容和要求:n出入库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废证销毁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追加申领表。.2.1档案管理要求n签发机构的归档内容和要求:n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统一归档、废证登记及统计上报资料等分类进行归档,实行档案管理。.2.1.1首次签

43、发的归档材料 首次签发登记表、首次签发登记本。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2.1.2换发的归档材料n换发申请表、换发登记本、相关证明材料、n以及相关身份证等复印件。.2.1.3补发的归档材料n补发申请表、补发登记本、相关材料。n以及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2.1.4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的归档材料n新生儿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新生儿与其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见证人证明和新生儿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登记表和医疗保健机构外

44、出生的签发登记本。.2.1.5废证登记归档材料n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n出生医学证明销毁登记本。.2.1.6统计上报资料的归档n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追加申领表。.2.2档案管理期限n以上涉及的归档资料要求永久保存。.3.保管的形式n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类。n电子档案要求有备份。.八、真伪鉴定n1.1.真伪鉴定的责任主体真伪鉴定的责任主体n签发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n签发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真伪证件的识别方法,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真伪鉴定工作。.1.真伪鉴定的责任主

45、体n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申请人在办理新生儿出生户口登记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鉴别工作。”.2.真伪鉴定流程n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公函或申请后应积极配合进行协调、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3.真伪鉴定方法n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包括证件是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证件内容是否属实两个部分。.3.1第1-4版的启用日期及版式n3.1.1第一版n1996年1月开始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内芯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水印图形为“齿轮”标志;在紫外灯照射下显示的“中国妇幼卫生”圆形标

46、志。副页未印有与正页相一致的“出生证编号”。.第一版样证第一版样证.3.1.2第二版 2000年1月启用,为了增加该证的防伪功能,又在“中国妇幼卫生”圆形标志右上方增加了一颗在紫外灯照射下的无色荧光“五角星”防伪标志。对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将出生医学证明下方“出生编号”改为“出生证编号”,相应地将其英文翻译由“Birth No.”改为“Birth certificate No.”;出生医学证明右方英文版说明“china”中的小写“c”改为大写“C”,父母身份证编码留“”,由原来的16格增加至18格,以适应全国身份证改革的需要。副页印有与正页相一致的“出生证编号”。为区别印制

47、年度防止编号重复,又在出生编号号码前,加印大写英文字母。从2000年开始,按英文字母顺序,每年如2000年加印A,2001年加印B。.第二版样证.3.1.3第三版n2003年1月启用,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水印图形“齿轮”中央加五角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采用防伪油墨。为加强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单位的管理与监督,自2003年起,出生医学证明由两联增加为三联,增加的第三联为接生单位存根。.第三版样证.3.1.4第四版n2004年12月启用,在存根联出生证编号的号码上加用检测板识别的电子水印防伪条码。.第四版样证.3.2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检测方法检测方法n(一)水印防伪条码检测 一、将出

48、生医学证明内芯平整放于桌面上,将检测板平压于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副页防伪水印条码上,当检测板于0角度时,防伪水印条上会显现“出生证”字样;n 二、将检测板平压于出生医学证明内芯上,按逆时针方向转动60度角,防伪水印条上会显现“人口登记”字样;n .3.2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检测方法检测方法n三、将检测板按逆时针方向转动120度角,防伪水印条上会显现“CSYXZM”(即出生医学证明的拼音字头)组合字母字样。出生医学证明检测板转动接近观察角度时,轻微移动,即可调整出最清晰效果。如果是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用检测板检测时,看不见上述内容,或者上述内容模糊不清。该检测方法适用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其他特

49、征检测n一、采取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齿轮,中心有一五角星图案,如果在阳光下观察,真证显示,伪造的无显示;n二、底纹及四周花边成放射状线条,如果在阳光下观察,真证线条均匀清晰,伪造的线条模糊不清;n三、中央为环形图案及放射状纹线,如在阳光下观察,真证环形线条光滑清晰,伪造的环形线条不光滑有细小毛刺;.其他特征检测n四、中国版图及环形图案内隐含“中国妇幼卫生标志”及“五角星”图案,如在紫外线灯下观察,真证清晰可见,伪造的看不见;n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采用防伪油墨,如在紫外线灯下观察,真证显示红色且更鲜艳,伪造的无变化;n六、证件编码打印效果,真证号码打印整齐、字号均匀一致,伪造的号码打印

50、不整齐、字号粗细不均。.3.3证件内容的真伪鉴定n签发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联系证件的签发机构,查阅原始分娩登记、病历、签发记录、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等相关资料,核实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九、保密管理n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管理办法中保密的规定n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未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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