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章主要掌握: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任务和意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本章学习目标】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特点:第一,审理对象特定;第二,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第三,核准权具有专属性;第四,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第五,报请复核程序特殊。第一节 第一,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防止错杀。第二,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贯彻少杀方针。第三,可以防止和纠正死刑案件中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有效地保证不伤害好人,防止错杀罪不该处死的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
2、权利。第一节 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1、前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2、坚持一案一报;3、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
3、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四、审查核准程序(1)1、组织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采取书面审查与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四、审查核准程序(2)2、审查的重点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4、(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四、审查核准程序(3)3、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对死缓案件行使复核权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行使复核权的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1、报请复核两种情况 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 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2、复核(1)复核的组织、内容、方式方法: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基
6、本相同,但必须提讯被告人。(2)处理:视情况,作出三种处理结果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高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