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第十三三章章 湖南湖南陈乐林拒绝警察强制陈乐林拒绝警察强制传唤案传唤案1妨害公务妨害公务罪罪案例l2015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审批了津市市西毛某排涝泵站续建工程投资项目。2016年,津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了津市市西毛某排涝泵站新建项目电力线路工程基建投资计划。同年12月,津市市西毛某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通知国网津市市电力公司,要求该公司对毛某镇大山居委会开山口段的200kva变压器和10kv的高压线路进行迁转。原审被告人陈乐林系毛某镇大山居委会居民,因该电力线路迁转涉及有两根电线杆需移栽到陈乐林承包的责任田里,为此,毛某镇及大山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找陈乐林协商电线杆移栽占地的补
2、偿事宜,但协商未果。l2017年3月26日8时许,湖南德力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的施工队进入陈乐林承包的责任田从事电力线路迁转工程施工,陈乐林及其妻子刘某认为自己承包的1.5亩责任田里已经架设了两根电线杆,现在要再架设两根电线杆未得到合理补偿,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抱住移栽的电线杆阻止。毛某镇党委书记袁超能获悉后,打电话给津市市公安局毛某派出所所长王某,要求王某派警处理。2案例l王某即安排民警钟某、协警田某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现场协商,大山社区治调主任何毅承诺负责处理好占用陈乐林夫妇承包责任田的补偿事宜,至此,陈乐林夫妇同意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并于10时许离开迁栽电线杆施工现场到了湘北
3、公路上。稍许,毛某派出所所长王某、教导员朱某驾车赶到,在湘北公路上遇到陈乐林及刘某,王某通知陈乐林到派出所说明情况,陈乐林表示同意,王某即先行离开现场。与此同时,毛某派出所教导员朱某以刘某阻工为由,口头传唤刘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刘某以事情已经协商处理好为由予以拒绝。朱某见口头传唤刘某无效,遂决定采取强制传唤,抓住刘某的手和衣领,将刘某带上警车,陈乐林见状欲上前制止,与现场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并用脚踹踢警车,踢坏警车右尾灯,踹瘪警车右前方外壳,同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在地上。公安民警合力将陈乐林反铐塞进警车,陈乐林双腿在挣扎反抗中将警车的左后车窗玻璃踹碎。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
4、值人民币1 768元。3一、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定型与违法性特一、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定型与违法性特征征l 1.保护法益l本罪的保护法益(即犯罪客体要件)l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的法秩序。l本罪的犯罪对象l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具体是指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4一、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定型与违法性特一、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定型与违法性特征征l 2.行为定型l“暴力”,是指对特定机关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之人身、工作器械等
5、施以武力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拘禁、扣留、抢夺、毁坏等方法。l“威胁”,是指对特定机关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之精神和心理施以恐吓、强制,如以加害其本人及其亲属相威胁、以毁坏名誉或者毁损财产来恐吓等。l“阻碍”,是指阻止和妨碍。只要客观上致使特定机关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有效地执行职务与履行职责,包括完全不能执行职务与履行职责、部分不能执行职务与履行职责、变更执行职务与履行职责等情形,均可以解释为“阻碍”。5二、二、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的有责性类型的有责性类型l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希望其不能执行职务与履行职责。如果行为人不是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则不能成立本罪的故意。至于行为人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6三三、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的司法认定l(一)牵连犯与罪数论l(二)妨害公务行为(本罪)与其他犯罪量刑情节之间存在的竞合关系7四四、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的刑罚处罚的刑罚处罚l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