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七章第十七章民政专门档案与民政专门档案管理民政专门档案与民政专门档案管理 民政专门档案的概念和价值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 殡葬档案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 地名档案管理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 五保档案管理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 慈善档案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民政专门档案的概念和价值民政专门档案的概念和价值一、民政专门档案的定义和种类 民政专门档案是指各级各类民政机构在从事相关民政专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专门档案的总称 在民政机构的专业活动中形成的专门档案主要包括如下10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2、地名档案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农村五保供养档案收养登记档案慈善档案第一节第一节 民政专门档案的概念和价值民政专门档案的概念和价值二、民政专门档案的价值 民政专门档案是保障民生的必要工具 民政专门档案是开展优抚安置工作的必要条件 民政专门档案是有效开展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保障 民政专门档案是进行行政区划管理的必要条件 民政专门档案是保障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正常秩序的重要凭证 民政专门档案是为城市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民政专门档案是维护社会正常慈善捐赠、受赠工作秩序,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证据 民政专门档案是进行殡葬管理专业活动的重要凭据
3、第二节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一、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目标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有序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条件逐步改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稳定、持续和科学发展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原则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应实行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二、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分类和归档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分类可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等两类 最低生活保障专业文件材料的归档审批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日常管理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第二节第二节 最低生活
4、保障档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三、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期限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整理方法审批类档案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保管期限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保管期满后,地方综合档案馆可将适当比例的档案抽样接收进馆第二节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四、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低保经办机构保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指导、检查 最低生活
5、保障档案的利用要求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低保对象查阅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利用者不得丢失、销毁、涂改档案第二节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五、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规范管理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明确责任 加强制度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和优质服务第三节第三节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一、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管理体制和管理与利用原则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管理体制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领导,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
6、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管理利用原则与要求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坚持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则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具体集中存放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二、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和整理 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要求归档的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图文清晰归档材料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归
7、档在新办、补办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工作以及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发放抚恤金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要求进行整理归档,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二、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和整理 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范围第三节第三节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二、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和整理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整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立卷与案卷编目的具体要求
8、编制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的编目要求p每年形成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必须编制目录p每年的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p归档章、档案盒封面、档案盒盒脊式样的规格参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规定的相关式样的规格第三节第三节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三、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鉴定和保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对销毁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写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应当
9、派人监督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保管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当放入坚固、防火、防潮的档案库房进行管理,库房内应设空调,以及去湿、灭火等设备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当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度、湿度第三节第三节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四、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利用和移交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利用各级民政部门因自身工作需要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各级政府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因公务需要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
10、手续后,伤残抚恤人员可以利用与自身相关的伤残抚恤档案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查阅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画、批注、污染等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当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管理,方便用户使用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移交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存至该伤残抚恤人员死亡5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一、殡葬档案的管理体制和基本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殡葬档案工作纳入殡葬管理和民政档案工作中,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殡葬档案工作接受
1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殡葬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殡葬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明确负责殡葬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殡葬档案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殡葬档案的安全保管提供殡葬档案查阅服务,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二、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二、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殡葬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殡葬文
12、件材料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三、殡葬档案的整理 殡葬文件材料的分类归档的殡葬文件材料按照类别年度进行整理殡葬档案的类别分为遗体火化、遗体安葬和骨灰安放(葬)三类遗体火化类的年度以遗体火化证明上所记载的时间为准,遗体安葬类和骨灰安放(葬)类的年度以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的时间为准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三、殡葬档案的整理 殡葬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与方法:遗体火化文件材料以被火化的死者为单位整理,一个被火化的死者一卷;遗体安葬材料和骨灰安放(葬)材料以墓穴(格位)为单位整理,一个墓穴(格位)一卷各类案卷按照形成时
13、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连续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照片、图表等正面难以编写页号的,可以编在背面左上角在每卷档案内首页上端的空白处(或者档案封套和档案袋的封面)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四、殡葬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和保管要求 保管期限的划分遗体火化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0年。保管期限自遗体火化后的次年1月日起开始计算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放(葬)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保管要求殡葬档案应当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专用的档案库房,配
14、备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档案保管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证档案的安全。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当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五、殡葬档案的利用和移交 殡葬档案的利用要求殡葬档案主要供殡葬服务单位使用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相关的殡葬档案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公务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殡葬档案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殡葬档案殡葬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为出具
15、相关证明复印殡葬档案的,须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严禁对所查阅的殡葬档案进行损毁、涂改、抽换、圈画、批注、污染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五、殡葬档案的利用和移交 殡葬档案的移交和销毁遗体火化档案在殡葬服务单位保管20年后向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在遗体火化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后,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移交到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殡葬服务单位或者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对需要销毁的殡葬档案应当建立销
16、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确保应当销毁的档案没有漏销和流失,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和殡葬档案目录永久保存第五节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一、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体制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工作职责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第五节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婚姻登记
17、档案管理二、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 办理结婚登记形成材料的归档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材料的归档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材料的归档第五节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三、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整理 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可采用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法,划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等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要求与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第五节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四、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要求包括: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
18、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五节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四、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规定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
19、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及时移交第五节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五、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 具体用户利用权限要求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在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20、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须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第六节第六节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
21、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第六节第六节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二、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管理 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 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的分类与排列归档的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可以划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类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第六节第六节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三、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鉴定、保管和移交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鉴定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保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移交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
22、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六节第六节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四、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检索、利用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遵守如下规定: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
23、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第七节第七节 地名档案管理地名档案管理一、地名档案的管理体制 全国地名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地名管理机构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地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地名档案及相关的专业资料指导和监督下级地名档案工作,
24、开展地名档案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开发利用地名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地名资料,为地名工作及有关方面提供服务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七节第七节 地名档案管理地名档案管理二、地名材料的归档 地名材料的归档范围 地名材料的归档要求第七节第七节 地名档案管理地名档案管理三、地名档案的移交和保管 地名档案在地名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定年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地名档案库房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并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虫和防潮等设施 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为地名档案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地名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七节第七节 地名档案管理地名档案管理四
25、、地名档案的利用 内部控制使用 查(借)阅使用 检索编研服务第七节第七节 地名档案管理地名档案管理五、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建设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概念及数据库管理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管理职责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数据采集、更新、报送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数据共享使用 主管部门对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进行运行维护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 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 地名信息(数据)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第八节第八节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一、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26、定,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机构对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实行集中保管,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保管工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的方式,加强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力量第八节第八节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二、行政区域界线文件材料的归档 归档要求 归档时间 归档范围第八节第八节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三、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整理 行政区域界线归档文件材料立卷的责任主体及立卷的一般要求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案卷质量要求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案卷的顺序及案卷目录的编制第八节第八节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行
27、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四、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和保管要求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保管要求第八节第八节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五、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利用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档案形成、移交单位以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利用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公务需要可以查阅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中除过程性文件材料之外的其他文件材料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向档案形成、移交单位以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以外的单位
28、和个人提供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制或者摘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利用制度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审批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复印件需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机构印章方为有效第九节第九节 五保档案管理五保档案管理一、五保档案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分工负责五保档案保管工作。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明确档案保管人员,保证管理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并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29、府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指导、监督五保档案管理工作第九节第九节 五保档案管理五保档案管理二、五保文件材料的归档 归档范围 归档要求 归档时间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日内归档第九节第九节 五保档案管理五保档案管理三、五保文件材料的整理 归档文件材料整理规定 归档文件材料的立卷程序和方法第九节第九节 五保档案管理五保档案管理四、五保档案的鉴定、移交和保管 五保档案保管期满后,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将五保档案抽样接收进馆 五保档案应当使用符合保管要求的档案装具进行保管,具备防盗、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条件,保证档案的安全。有条件的单
30、位应当设专用的档案库房第九节第九节 五保档案管理五保档案管理五、五保档案的利用 五保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办理登记手续:五保档案的形成、移交单位以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利用五保档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公务需要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利用五保档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凭身份证件利用本人的五保档案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五保档案其他需要利用五保档案的,应当经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同意五保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严禁对五保档案进行涂改、抽换、圈画、批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对归还的五保档案进
31、行清点核对,对档案摘抄件或复印件加盖标有“五保档案摘抄件”或者“五保档案复印件”字样的印章第十节第十节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一、收养登记档案的管理体制 收养登记档案由各级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收养登记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节第十节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二、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撤销收养登记材料第十节第十节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三、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凡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归
32、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复印件的,应当图像清晰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进行整理归档,同时应当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并归档收养登记文件材料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回乡证、旅行证件、护照等身份证明和收养登记证为原件的复印件外,其余均为原件第十节第十节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收养登记档案管理 四、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整理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和撤销收养登记类文件材料均以卷为单位整理编号,一案一卷。每卷收养登记文件材料按照顺序排列第十节第十节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五、收
33、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保管期限的划分 收养登记档案一般按照年度国籍(居住地)收养登记性质来分类。其中,国籍(居住地)分为内地(大陆)公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等类别;收养登记性质分为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和撤销收养登记类 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第十节第十节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收养登记档案管理六、收养登记档案的利用 收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符合下述规定要求:收养登记档案主要供收养登记管理机关使用对查借阅的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画、批注、污染等,如发生上述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档案管理人员要严密保管档案,同时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档案
34、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查借阅范围在办理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手续之前,对形成的外国收养人档案,以及国内送养人和被送养人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民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慈善档案管理慈善档案管理一、慈善档案的管理体制 慈善组织的慈善档案管理应满足如下要求:慈善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慈善档案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各类慈善组织做好慈善工作的依据,应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各级各类慈善组织应将慈善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切实解决档案管理所需要的装具、设备、经费等问题,以便更好地为慈善信息公开和其他慈善工作服务各级各
35、类慈善组织应配备开展慈善档案工作所需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慈善档案管理,并对所属单位慈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级各类慈善组织应依据慈善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慈善档案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制度和标准,并将相关内容列入单位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各级慈善组织应将档案管理纳入单位信息化和档案工作信息化系统建设的范围,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受赠单位应当建立接受捐赠档案管理制度。对捐赠协议、方案、执行、审计和考评情况进行档案管理。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慈善档案管理慈善档案管理二、慈善文件材料、业务记录的归档 归档范围及归档文件(记录)的保管期
36、限 归档时间和归档要求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慈善档案管理慈善档案管理三、慈善档案的整理 在开展工作中形成的行政管理档案,可参照国家档案局推荐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进行整理 兴办慈善公益事业时形成的慈善工程项目档案,可参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进行整理 捐赠时形成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 在各类慈善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档案,可按声像档案管理的相关管理规范和行业推荐标准进行整理 形成的电子档案,可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电子文件(记录)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与推荐标准进行整理 为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企
37、业家、个人建立的专门档案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慈善档案管理慈善档案管理四、慈善档案的保管期限、统计、保管和利用 慈善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三种 各级各类慈善组织应建立档案收进、移出登记簿,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 慈善组织、慈善机构、公益机构应设有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装具,确保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慈善组织、慈善机构、公益机构应建立档案信息检索体系,编制慈善档案专题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查阅和利用慈善档案,应严格遵循慈善组织、慈善机构、公益机构的档案利用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泄露、转借、遗失档案,严禁涂画、拆撕、剪裁档案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38、慈善档案管理慈善档案管理五、慈善档案信息的公开 慈善档案信息公开的依据2011年12月16日,民政部制定并发布了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慈善档案信息公开基本原则及时准确原则、方便获取原则、规范有序原则、分类公开原则、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 慈善档案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主体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日常动态信息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慈善档案管理慈善档案管理五、慈善档案信息的公开 信息公开时限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信息公开主体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
39、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信息公开主体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慈善档案管理慈善档案管理五、慈善档案信息的公开 信息公开方式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
40、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 如何理解民政专门档案的概念?民政专门档案的种类和作用是什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概念及其管理内容和要求是什么?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概念及其管理内容和要求是什么?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的概念及其管理内容和要求是什么?婚姻登记档案的概念及其管理内容和要求是什么?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概念及其管理内容和要求是什么?地名档案的概念及其管理内容和要求是什么?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概念及其管理内容和要求是什么?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的概念及其管理内容和要求是什么?收养登记档案的概念及其管理内容和要求是什么?慈善档案的概念及其管理内容和要求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