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14).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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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第十四四章章 四川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四川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包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例l1993年,被告人刘汉在四川省广汉市开办圣罗兰赌博游戏机厅,谋取非法利益。之后,刘汉与孙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经营建筑材料、从事期货交易等业务,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其间,被告人孙华某(孙某某的哥哥)先后网罗被告人缪某、李某、刘某、车某某等小弟混社会,并将缪某、刘某、车某某等人输送到刘汉、孙某某开办的经济实体工作。与此同时,以刘维(曾用名刘勇,刘汉的弟弟,另案处理)为首的另一股黑恶势力也在刘汉的扶持下不断发展壮大

2、。1994年,刘汉将赌博游戏机厅交给刘维经营,并出资为刘维开办餐饮、娱乐场所。刘维有了经济基础后,开始带小弟混社会,发展成员多名,不断为刘汉、孙某某聚敛钱财、排除异己提供暴力支持。2案例l刘汉、刘维兄弟与孙某某、孙华某兄弟以亲情为纽带,以合作经营为手段,以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龙集团”)、四川省广汉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互相支持,共同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刘汉、刘维、孙某某为领导,被告人唐某某、孙华某、缪某和曾某某、文某某、旷某某、陈某某、詹某、旷晓某(均另案处理)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某、李某等二十余人(均另案处理)参加的犯罪组织。该组织

3、内部分工明确,刘汉主要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某某主要负责执行刘汉指示及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维亦开办了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通过汉龙集团、某实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刘维还和孙华某各自带领一帮手下,充当打手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挤、打击对手,铲除异己,“以黑护商”。3案例l该组织宣扬“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打架要打赢”“表现好的有重用”“小弟服从哥佬倌(混社会的大哥)指挥”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所获利益部分用于购买枪支、弹药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

4、工资奖金、偿还赌债、购买住房等;大肆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垄断,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4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立法论检讨的立法论检讨l(一)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关系论检讨l其一,我们还无法准确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内涵,亦即我们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的概念界定可能还

5、存在一些模糊认识;l其二,我国刑法规定中也出现了“黑社会(组织)”这一法定概念,但是刑法上同样也没有明确规定“黑社会”的确切内涵,那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黑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可能还存有一些模糊认识;l其三,司法解释性规定中还出现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恶势力”等政策性概念,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这些政策性概念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对此可能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5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立法论检讨的立法论检讨l(一)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关系论检讨l“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一法定概念与其他相关的政策性概念之间的关系可

6、以界定如下:l(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系。由于“恶势力”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其首先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是其既可能是一般违法组织形态(即“恶势力”违法组织),也可能是“恶势力”犯罪组织形态(即“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介于一般的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有组织犯罪组织的中间状态);尽管“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逐步发展为“非法控制社会性”的明显趋势,但是其尚不具备黑社会(组织)所要求的“非法控制社会性”这一最本质特征。6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立法论检讨的立法论检讨l(一)法定概念与政策

7、性概念的关系论检讨l“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一法定概念与其他相关的政策性概念之间的关系可以界定如下:l(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恶势力”的关系。l“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一个严格的法定概念(刑法第294条),而“黑恶势力”是一个非法定概念(但是其属于司法解释性文本规定的政策性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小于“黑恶势力”的范围;相应的,“黑恶势力”可以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恶势力”违法组织、“恶势力”犯罪组织(即“恶势力”犯罪集团)等三种情形,从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只是“黑恶势力”中一种情形。7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立法论

8、检讨的立法论检讨l(二)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刑事政策论检讨l 1.称谓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与实l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相似但又有区别。l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相区别。l三是明确界定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将打击黑社会组织的时间提前推进到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初期,有利于阻止黑社会组织的最终形成。8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立法论检讨的立法论检讨l(二)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刑事政策论检讨l 1.称谓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与实l“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本质上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典型的“黑社会组织”,l一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9、”具备黑社会(组织)的三个核心特征/最本质特征,即在“较为稳定成熟的组织性”(组织特征)、“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性”(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社会性”(危害性特征)上基本具备黑社会(组织)的特征,对这三个核心特征必须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定,而且不可或缺;l二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具备黑社会(组织)核心特征的基础上,初步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经济特征,这里“初步具备”表明并非完全、完整地具备,因而在认定时可以有所宽松、缓和。9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立法论检讨的立法论检讨l(二)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刑事政策论检讨l 2.程序论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身份

10、确认程序(与国外扫黑比较)l“审判前”的独立确认程序,l 包括“审判前司法确认”和“审判前行政确认”两种;l“审判时”依附型确认程序(仅限于司法确认)l司法疑难问题;l其一,对于行为人(尤其是“参加”行为人)而言,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教而诛”性质。l其二,我国应当借鉴吸纳国外扫黑的理论成果和法治经验,尽快研究制定涉黑组织身份的审判前确认程序(或者行为前确认程序)10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立法论检讨的立法论检讨l(二)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刑事政策论检讨l 3.政策论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论l(1)“打早打小”与“打准

11、打实”的关系问题l(2)“重复评价”与“过度评价”问题11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其一,基本特征问题。l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四个特征”的理论共识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对“四个特征”的具体内容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其中最为突出的争议是“保护伞”是否是必要特征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没有争议了,即“保护伞”仅仅是选择性内容而非必要特征。l其二,核心特征或者最本质特征问题。l一是认为其最本质特征是高度严密的组织性l二是认为其最本质特征是巨大的犯罪能量性l三是认为其最本质特征是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l四是

12、认为其核心特征或者最本质特征是非法控制社会性12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关系原理与解释原理l其一,宏观上观察四个特征之间的关系,是核心特征(即根本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关系。即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社会性特征是三个核心特征/根本特征l其二,刑法解释论上,核心特征/根本特征即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与非法控制社会性特征必须严格解释适用;附随性特征即经济特征可以宽松解释适用。13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

13、一)核心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社会性特征的严格解释l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l(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达到一定存续时间底线标准。l其一,在实质上必须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l1)“社会团结理论”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首次提出,将社会团结的类型划分为来源于个人之间相似性的机械团结与来源于社会劳动分工的有机团结两种基本类型。l2)社会组织理论认为,社会组织是次级群体的表现形式,而次级群体)指的是其成员为了某种特定的目标集合在一起,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结成正规关系的社会群体,其区别于作为以感情为基础结成亲密关系的社会群体的初级群体(又叫直接群体或者首属群体)。14二、二、“黑社

14、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l(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达到一定存续时间底线标准。l其二,在形式上必须达到一定存续时间底线标准。l问题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有存续时间长度的限制?“不必要说”“必要说”“折中说”l问题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续时间底线标准是多长?l问题三:组织形成时间/成立时间的起点如何确定?l一是以组织举行成立仪式的时间为组织形成时间/成立时间的起点标准l二是以组织发生标志性事件的时间为组织形成时间/成立时间的起点标准,l三是以组织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为组织形成时

15、间/成立时间的起点标准15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l(2)组织成员“人数较多”,达到一定的犯罪组织规模底线标准l其二,“组织成员”人数的实质审查l,2018年指导意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到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以及2015年座谈会纪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16、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16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l(3)“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骨干成员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底线标准l其一,组织者、领导者的数量底线标准是多少(形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的具体认定有何实质标准(实质审查)l犯罪组织的创建者或扩大者;l犯罪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的发起人或者制定人l涉黑组织成立和运转的资金筹措人或者出资人l对涉黑犯罪组织的日常运行活动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管

17、理、决定权的人员l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人;l对涉黑组织犯罪利益具有分配和掌控能力的人员l案发后涉黑组织成员公认的涉黑组织的核心人员17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l(3)“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骨干成员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底线标准l其二,骨干成员的数量底线标准是多少(形式审查),骨干成员的具体认定有何实质标准(实质审查)?如何确定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以及参加者)之间的界限?对此问题,学术界有以下研讨:l(1)完全等同说。即认为骨干成员等同于积极参加者

18、,积极参加者即为骨干成员,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对二者应当进行相同的定罪量刑。l(2)部分等同说。即认为涉黑组织的骨干成员是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安排指示,接受其布置的任务,直接带领、指挥一般参加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参加者18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l(3)“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骨干成员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底线标准l其三,在对于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具体审查中如何处理好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关系?l其四,与骨干成员判断相关联,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

19、加者的界限如何划分?参加者的类型有两种划分:l(1)从参加行为的具体方式看,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进行加入组织确认;二是接受组织管理;三是参加组织活动。l(2)从参加行为的具体作用看,可以区分为两种:一是起主要作用的参加,即积极参加;二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参加,即一般参加。19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一)核心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社会性特征的严格解释l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l(1)“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的解释适用l暴力必备说,认为“主动性的暴力行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行为方式,

20、仅采取非暴力性质的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难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l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三手段择取其一说,认为“暴力手段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必要手段,其行为方式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20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一)核心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社会性特征的严格解释l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l案例:案例:l唐某某等人成立的赌博公司主要采取租赁场地后对外发包赌场,并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外围保护的方式,收取外围保护费。该犯罪组织提供外围保护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向有关人员行贿,防止相关职能部门主动

21、查处。二是通过非法渠道打听公安机关查处赌场的行动计划,临时转移或者停开赌场以逃避打击。三是通过外围保安人员望风、及时通知赌场内人员疏散以逃避查处等方式为赌场提供外围保护。赌博公司进行外围保护期间所涉及的三次暴力犯罪行为与开设赌场的关系不大。21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l(2)“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解释适用l其一,“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指哪些情形?(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

22、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l(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l(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l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l(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l(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22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l(2)“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解释适用l其二,“(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可

23、以仅有“违法”而无须有“犯罪”?l“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解释适用,必须采取“一次以上犯罪的多次违法犯罪说”,即必须有一次以上犯罪行为的犯罪组织才可以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最为重要的理由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犯罪集团)中的最高级别犯罪组织,必须具备犯罪集团的全部特征,一次犯罪活动都没有的组织连犯罪集团都不构成,更何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呢?可以说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不容争议的问题。23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一)核心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社会性特征的严格解释l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24、非法控制社会性特征l(1)非法控制社会的方式方法特定性,只能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l“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在刑法解释论上是应当有所限制的,即只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对有关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包庇或者纵容。换言之,“包庇或者纵容”的对象内容只能是违法犯罪活动,而不能作出过度的扩大解释,不能将一些合法经营行为、正常的民事行为也纳入对象内容。24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社会性特征l(2)非法控制社会的实体内容特定性,只能是

25、“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l其一,对于“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必须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双重审查。l“乡镇一级以上说”1)过于机械、过于限缩了区域范围。2)缺乏可操作性l“单位内部与单位间区域说”过分扩大了“一定区域”的适用范围25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其二,“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解释适用。l情形:l(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权利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l(2)

26、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l(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l(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26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其二,“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解释适用。l情形:l(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l(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

27、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27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一)核心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社会性特征的严格解释l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社会性特征l(2)非法控制社会的实体内容特定性,只能是“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

28、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l其二,“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解释适用。l注意问题:l一是“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实质解释。l二是兜底性规定“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实质解释28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二)附随性特征:经济特征的宽松解释l 1.经济利益的获取手段、支持功能l一定的经济实力:l(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l(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l(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l“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

29、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l(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l(2)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l(3)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29二、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核心特征与核心特征与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附随性特征的解释论阐释l(二)附随性特征:经济特征的宽松解释l 2.经济实力(即经济规模)l2015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应注意对“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进行实质审查),“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30、的经济利益。l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万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一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30三、涉黑犯罪中三、涉黑犯罪中“明知明知”的刑法教义学的刑法教义学重申重申l(1)明知不要说。l认为涉黑犯罪不需要行为人明确认识、知晓其犯罪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参加者知道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依然自愿加入即可。l(2)明知必要说。l认为黑社会犯罪需要行为人明确认识、知晓其犯罪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人明确认识、知晓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依然予以加入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涉黑犯罪)l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31、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1三、涉黑犯罪中三、涉黑犯罪中“明知明知”的刑法教义学的刑法教义学重申重申l(二)“明知”的程度l明知”的程度,又叫认识程度,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违法性要素的认识程度,l理论上有确定明知与不确定明知(即可能明知、推定明知、应当知道),对于可能明知采用推定但准许反证原则l“明知”的程度,理论上通常认为其包括“明知”(即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即推定明知)两种情况。l因此,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知”的程度,正如2018年指导意见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为已足,这种规定本身是正

32、确的。32三、涉黑犯罪中三、涉黑犯罪中“明知明知”的刑法教义学的刑法教义学重申重申l(三)涉黑犯罪“明知”与责任限定的基本结论l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明知”与责任限定的基本原理l(1)明知涉黑组织说。其认为,需明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包庇、纵容涉黑组织及其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时,仅在明知状态下方能构成此类型犯罪。l(2)明知犯罪组织说。其认为,此罪不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其包庇、纵容对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只需要其认识到所包庇、纵容对象为一定规模的犯罪组织或犯罪组织的成员即可l(3)明知涉黑组织可能性说。其认为,应当融合、借鉴两种观点的合理性,即此罪要求行为人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可以非明知,但是应当知晓其具有涉黑的可能性。33结语:结语:“扫黑除恶扫黑除恶”必须处理好讲政治必须处理好讲政治与讲法治的关系与讲法治的关系l 讲政治中包含了讲法治,讲法治中也包含了讲政治,甚至可以说讲法治是依法治国大局中最大的政治。因此,司法机关要从依法治国政治立场的高度重视“扫黑除恶”,有所作为,依法作为,切实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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