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保险合同的法律构成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与范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与范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上的保险合同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2款规定了投保人,第3款规定了保险人,并在第三章对保险公司作了具体规定,第18条第3款规定了受益人。狭义上的保险合同主体仅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和保险人。本章从广义上对保险合同的主体进行分析。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与范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与范围(二)保险合同主体的范围从广
2、义上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类人:第一类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第二类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虽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请求,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变更、解除、终止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我国 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投保 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
3、保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负有保险保障义务,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也即“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10条第3款)。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我国 保险法第12条第5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 人。”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二)受益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从广义
4、上说,是指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 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也是受益人。如此,无论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都存在受益人。从中义上说,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有权受领保险金的人。我国保险法未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仅在第18条第3款中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理论上和保险实务中,人们更多的是在狭义上使用 受益人的概念。狭义上的受益人,也是通常意义上的保险受益人,仅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权根 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一、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合同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之一,“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虽然保险合同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关系,但保险法学界通常并不像民法学界界定“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那样,将保险合同的客体界定为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行为。目前保险法学界对保险合同之客体的认识并不统一,主要有四种观点:1、保险利益说2、保险标的说3、保险保障说4、统一体说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二、保险标的二、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是指保险合同保障的具体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等。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又称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
6、保障的特定财产,如房屋、机动车辆、企业财产、家庭财产等。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指作为消极利益的被保险 人潜在的民事赔偿责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保障的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利益。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3、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4、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二)保险合同的条款1、保险合同条款的分类2、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3、保险合
7、同的特约保险条款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含义与目的保险合同解释是指受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时,为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对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分析和界定。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目的,不是为合同双方订立新的合同,而仅仅是澄清和确定模糊的合同含义,落实缔约双方的真实意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排除欺诈性的权利主张。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1、文义解释规则2、目的解释规则3、不利解释规则4、
8、补充解释规则5、合理期望规则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保险单一、保险单(一)保险单的含义保险单,简称保单,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保险单,在保险业务中被普遍适用;并且,均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正如我国 保险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保险单一、保险单(二)保险单的类型1、标准保单2、电子保单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保险单一、保险单(三)保险单的作用1、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的书面证据2、保险
9、单是确定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书面依据3、保险单是保单所有人或持有人享有保险权益的重要证据4、保险单是保单所有人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转让的保险证券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保险单一、保险单(四)保险单的转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单通常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即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保单权益转让给受让人。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继承、赠予、买卖等原因发生转让者,保单上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发生变更,转让给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二、暂保单二、暂保单(一)暂保单的含义和内容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险单,是指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
10、时保险证明。暂保单的内容较保险单简单,仅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保险标的、承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主要事项,有关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则以嗣后签发的保险单的规定为准。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二、暂保单二、暂保单(二)暂保单的适用和效力签发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和必要形式,而是特别情形下的特殊程序。在保险实务中,适用暂保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保险人在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而尚未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可以向投保人签发暂保单;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因其经营权限或内部程序的限制,在接受投保申请后、获公司批准之前,可以向投保人签发暂保单;三是在投保人
11、与保险人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因某些原因不能出具保险单,如尚有某些条件需要继续协商,或保险人对承保危险尚需进一步查证,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或需要微机统一处理等;四是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作为出口贸易结汇的凭证之一,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三、保险凭证三、保险凭证(一)保险凭证的含义和内容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是指简化的保险单,即简化的保险合同文本。在保险凭证上不附印保险合同的条款,仅记载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保险凭证号、保险险种、保险金额、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保险凭证的内容,均以同一险种的保险单的内容为准。第四节
12、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三、保险凭证三、保险凭证(二)保险凭证的适用与效力保险凭证与保险单的效力完全相同,也是正式的保险文本,而非临时的保险凭证。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四、批单四、批单(一)批单的含义和内容批单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变更合同条款时采用的书面证明文件,它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签发的,确认当事人双方所变更的保险合同内容的法律文书。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四、批单四、批单(二)批单的适用与效力批单适用的情形通常有:因保险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或减少而引起的保险费费率的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的增加或减少;保险标的内容的改变或范围的增减;保险金额的提高或降低;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坐落地点的改变;保险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保险受益人的变更,等等。批单本质上是保险人为了对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内容进行变更而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变更保险合同通常由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单一经出具,就产生相应的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批单所变更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五、非格式化书面协议五、非格式化书面协议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除采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外,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