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16).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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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第十六六章章 重庆重庆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案作证案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例l被告人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于1998年10月刑满释放。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2日、25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兄龚云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马晓军先后三次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在会见过程中,唆使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

2、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杭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庄又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以证明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同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2案例l被告人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于1998年10月刑满释放。龚刚华遂授意保利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同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同月

3、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l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3案例l李庄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上

4、诉人李庄上诉提出,龚刚模关于被刑讯逼供的供述并非受其诱导或唆使,龚刚模手腕有伤及其被审讯的时间等现有证据显示该供述有可能成立;其未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吴家友及龚云飞就此情节的证言相互矛盾,即使有此想法也未实施和影响审判;其未诱导龚刚模夫妇作关于龚刚模被樊奇杭敲诈的陈述;未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其未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任何证据;龚刚模系被告人,而非证人。综上,其行为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同时,李庄上诉认为,证人均被羁押,其证言的收集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不采纳其辩护人举示的中央电视台采访龚刚模的录像资料违法,对其回避申请、申请证

5、人出庭、调取新证据、延期开庭等申请未给予书面答复,程序违法。在法院庭审中,上诉人李庄明确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撤回上诉理由,请求二审慎重对待其上诉。l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4一、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行一、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行为特征为特征l从规范分析的立场来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行为特征是:l其一,在刑事诉讼中实施,这是本罪成立的时间条件和前提条件,因而,如果某种行为不是实施于刑事诉讼中而是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或者是在非诉讼过程中,则断无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

6、。l其二,实施了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l第一种情形:辩护人伪造证据,即辩护人本人直接制造虚假的证据。这里的证据,具体包括以下七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5一、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行一、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行为特征为特征l其二,实施了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l第二种情形:辩护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即辩护人本人并不亲自直接制造虚假的证据,而是为当事人制造虚假的证据提供各种精神帮助或者物质帮助。l问

7、题:l一是帮助行为的内容是否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是否包含教唆、引诱、煽动、谋划等广义的精神帮助行为?l二是帮助行为的对象是否应作一定限制,即是否只能是针对“当事人制造虚假的证据”提供帮助行为?6一、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行一、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行为特征为特征l其二,实施了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l第三种情形:辩护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一般认为,威胁方法是指以实施暴力、揭露他人个人隐私等方式恫吓、胁迫证人,对其进行精神强制;引诱方法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相诱惑。l威胁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以实施暴

8、力、揭露他人个人隐私等方式恫吓、胁迫证人,使证人因惧怕而将自己已经作出的证言予以改变;l威胁证人作伪证,是指以实施暴力、揭露他人个人隐私等方式恫吓、胁迫证人,使证人因惧怕而作出虚假的证言;l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相诱惑,而诱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自己已经作出的证言;7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犯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形态罪形态l 行为犯与结果犯理论l 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理论l 共同犯罪理论l 罪数理论8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犯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形态罪形态l 就李庄被控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言,其到底是行

9、为犯还是结果犯?l第一,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实际上包含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和可以拆分的罪名。罪名本身可以拆分,是选择性罪名的基本特性。l第二,就其中辩护人“伪造证据”行为所触犯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而言,本罪(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属于犯罪形态上的结果犯,而非行为犯l第三,就其中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所触犯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而言,本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l第四,在行为人(辩护人)同时实施了“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两个行为因而触犯了“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场合,应当认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兼备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双重特征9三、标准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最低规三、标准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格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l 传统刑法解释论如何适应中国刑法立法规范,并在“体系内”解决标准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二者之间的矛盾关系?l第一,中国传统犯罪构成,应当说是一种适应中国刑法立法规范(犯罪规范)的理论解释方法论。l第二,从逻辑上分析,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所言之犯罪构成,在没有特别加以限制说明的情况下实质上意指“标准的犯罪构成”,而非修正的犯罪构成。l第三,中国语境下的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是否存在?若存在,是什么?l第四,中国语境下的刑法立法与犯罪构成论体系之逻辑建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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