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15).pptx

上传人(卖家):momomo 文档编号:4807780 上传时间:2023-01-13 格式:PPTX 页数:42 大小:359.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15).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15).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15).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15).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15).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十第十五五章章 重庆宋某某购买毒品案重庆宋某某购买毒品案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犯,既遂标准为犯,既遂标准案例l被告人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于1998年10月刑满释放。宋某某于2003年9月14日在重庆长城宾馆407房间向江某、徐某莉购买高纯度海洛因900克,并当场取走其中586克藏匿于自己家中,当日下午宋某某在长城宾馆附近公路上从徐某莉手中拿到海洛因314克时,二人同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宋某某归案后自称购买毒品是用于自己和儿子吸食,公安机关按照其主动交代又到其家中查获海洛因586克,并从其住处搜查出千斤顶、天

2、平秤、搅拌器和铁器具等物品。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认定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900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采信宋某某自称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自用的辩解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鉴于被告人 及其子均系吸毒成瘾者,且查获的其藏匿铁器具已锈蚀严重,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宋某某购买大量海洛因并非法持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即“判决被告人宋国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2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一)吸毒者以贩养吸的行为l 其一,基本司法规则:贩毒定罪,酌情量刑。l即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

3、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l 其二,补充司法规则:吸毒扣减,分别定性。l即“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3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一)吸毒者以贩养吸的行为l 如何理解适用“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l第一种情形,毒品数量较小、单独存放的情形,即将声称自用的尚未达到“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单独存放,确有证据证明其并非用于贩卖的毒品,可以认定为“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l第二种情形,毒品数量较大、单独存放的情形,即将声称自用的达到“毒品数量较大”以上但尚未

4、达到“毒品数量巨大”的毒品单独存放,确有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其并非用于贩卖的毒品,可以认定为“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4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一)吸毒者以贩养吸的行为l 如何理解适用“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l第三种情形,“毒品数量巨大”以上的情形,即将声称自用的达到“毒品数量巨大”以上的毒品,无论是否单独存放、是否有证人证言证明其自用,均应认定为其贩毒数量。总体理由是:指控其贩毒的证据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标准。具体理由是:l(1)从证据法原理看,以贩养吸者的身份本身、“毒品数量巨大”本身

5、就是十分重要的指控证据。即其购买毒品行为不宜简单地认定为无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应尽量周全地审查其购买毒品的前因后果、毒品数量大小以及在案证据等情况进行谨慎判断,对那些购买毒品的数量明显超出个人吸食范围、有证据证实其有贩卖毒品动机和条件的以贩养吸者,应尽量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或者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等)。5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一)吸毒者以贩养吸的行为l 如何理解适用“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l第三种情形,具体理由是:l(2)从严厉禁毒刑事政策上看,可以防止以贩养吸人员寻找借口逃脱法律严惩,因为狡猾的以贩养吸人员

6、均可能声称被发现的毒品“准备用于吸食”或者“准备无偿用于亲友吸食”,如果不计入贩毒数量就可能导致无法严厉打击贩毒。l(3)从司法解释规定看,两个纪要均已对此特殊情况作出了考虑和规定,即“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将其认定为贩毒数量具有合法性。6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一)吸毒者以贩养吸的行为l 如何理解适用“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l第四种情形,毒品合并存放或者混同一起的情形,即将声称自用的毒品没有单独存放,而是同其他贩卖的毒品合并存放或者混同一起,无论达到“毒品数量较大

7、”还是“毒品数量巨大”,也无论是否有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其并非用于贩卖的毒品,均应认定为其贩毒数量。理由在于:毒品合并存放或者混同一起的情形本身,就已经排除了“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条件。7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二)吸毒者购买、储存、运输毒品的行为l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

8、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l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8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二)吸毒者购买、储存、运输毒品的行为l 其一,如果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如何定性处理?l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没有达到较大以上的,原则上应当依照2

9、008年大连会议纪要“一般不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为吸毒者这种行为具有供自己吸食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可信度和合理性,并且由于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以上的标准,依法可以不定罪(包括不定运输毒品罪)。这种处理意见完全符合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同时也没有明显违反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的明确规定,具有合法性。9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二)吸毒者购买、储存、运输毒品的行为l其二,关于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

10、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应当如何理解适用?l这一条规定本身是十分明确的,即对于“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无论毒品数量大小,均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等其他犯罪。10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二)吸毒者购买、储存、运输毒品的行为l其三,关于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

11、品罪定罪处罚”,以及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应当如何理解适用?11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二)吸毒者购买、储存、运输毒品的行为l案例:案例:l被告人佟波于2003年10月27日乘坐合肥至北京西的1410次旅客列车,因其携带3包塑料袋里装有可疑物品被抓获。经鉴定:其蓝色塑料袋内装有褐色粉末状物品66.8克,检测含有海洛因;其黄色塑料袋里装有棕色粉末状物品115克,检测含有咖啡因和巴比妥;其白色塑料袋里装有褐色粉末状物品1.3克,检测含有海洛因、咖啡因和巴比妥。佟波归案后所进行的尿样

12、检验呈阳性,且有戒断反应。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佟波犯运输毒品罪。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佟波作为吸毒人员在列车上携带毒品的行为“不能证明佟波具有牟利的目的和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判决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12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三)吸毒者接收毒品或者委托他人代收毒品的行为l 其一,购毒者及其代收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上没有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作为犯罪论处(即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l 其二,购毒者及其代收者,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

13、他犯罪”的,无论是否达到毒品数量较大,均应按照贩卖毒品罪等其他犯罪定罪处理。13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一)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l2008年大连会议纪

14、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14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一)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其一,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尚未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吸毒者)和代购者不以

15、犯罪论处(因为其尚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同类处理规则)。l理由在于:代购者与吸毒者(托购者)在实施相同行为时应作出相同处理,因为吸毒者实施相同行为“一般不定罪处罚”(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所以代购者实施相同行为也应当“一般不定罪处罚”。15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一)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其二,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同时应当适当考虑“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情节酌情从轻处

16、罚)。l其三,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或者“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行为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l其四,代购毒品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而为其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16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

17、以牟利为要件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

18、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17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l 对于上述两个会议纪要的规定如何理解适用?18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其一,受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

19、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l其二,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19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其三,居间介绍者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通常是从犯 但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并且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应

20、当依法认定其为毒品共同犯罪的主犯。l其四,对于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贩毒者的行为与责任需要具体审查,要注意特别谨慎地审查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贩毒者之间的行为关系与责任关系。对于构成毒品犯罪共犯关系的居间介绍者应当依法予以定性处理,但对于不构成毒品犯罪共犯关系的居间介绍者依法不得作为毒品共犯论处。对此,可以陆某居间介绍购毒案为例进行说明。20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案例案例:2005年1月初,被告人章某与唐某商量购买海洛因用于个人吸食,二人商定由唐某出资1万元、章某负责联系购买,章某找到被告人陆

21、某并让其帮助购买海洛因。陆某则找到刘某(另案处理)购买了海洛因40克,并将海洛因送到章某家中交给章某、唐某供二人吸食。同年3月的一天,王某打传呼找章某欲购买海洛因,章某、唐某商议之后同意将吸食剩余的海洛因卖给王某,当章某、唐某携带海洛因与王某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海洛因13克。l(1)关于居间介绍者陆某的行为定性,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贩卖毒品罪(共犯)?l(2)章某与唐某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数量如何确定?21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三)陪同贩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案例案例:2007年9月20日,李某以500元作酬资,雇王

22、某(女)陪同贩毒。9月24日,在王某的陪同下,李某从云南大理将毒品运回南京和下家交易时,被南京警方当场抓获,缴获K粉1 500余克、麻古800余粒。l分歧分歧:王某是否构成犯罪?l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陪同贩毒实为帮助或者为毒贩充当掩护,已经具备了刑事归责的主观基础,加之客观上与毒贩形成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所以,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l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陪伴李某只是贪图免费的吃喝玩乐,虽然明知李某是毒贩,但是没有实施任何与贩毒有关联的行为,为纯粹的“陪同贩毒”,不构成犯罪。22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三)陪同贩毒行为的定性

23、处理l其一,必须正面讯问(询问)王某的主观意思。一是讯问(询问)王某:是否对李某贩毒知情?具体的想法是什么、为什么要陪同李某?二是讯问(询问)李某:其同王某沟通交谈的具体细节?三是获取其他证人证言:王某和李某沟通交流的具体细节?l其二,必须正面讯问(询问)王某、李某及其他证人关于陪同行为的具体细节。王某是否实施了贩卖毒品的帮助行为,或者与贩卖毒品有牵连而使贩毒行为容易实现的关联行为,如帮助购票、联络、用其身份证开房住宿、照看毒品、接收钱款、通风报信等23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既遂形态认定l(一)过程行为犯的既遂原理l既遂的结果说、既遂的

24、目的说、既遂的构成要件说。l关于过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形态,应准确把握该过程行为“完整行为”所达到的特定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相应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的基本内容。l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作为过程行为犯,其既遂形态的认定,同强奸罪(过程行为犯)一样,必须遵守过程行为犯的既遂形态原理24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既遂形态认定l(二)走私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l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l走私毒品具体包括三种情况:l一是绕关走私,即不通过海关、边卡检查站

25、非法运输、携带毒品进出国(边)境;l二是通关走私,即虽经海关、边卡检查站,但通过藏匿、伪装、伪报等方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l三是闯关走私,即使用暴力冲闯并逃避海关监管。25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既遂形态认定l(二)走私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l其一,输入/输出毒品型的走私毒品罪的既遂标准。l案例案例:l董某于2002年12月赴日本打工,于2003年5月打电话要求其丈夫孟某从国内邮寄毒品到日本供其吸食,并提供了其在日本的地址及虚构的姓名。孟某于2003年6月2日、8日、21日分三次到邮电所将16.4克、9.2克、

26、6.04克海洛因夹藏在国际特快专递邮包内寄往日本,后均被海关查获。l其二,“准走私”毒品型的走私毒品罪的既遂标准。26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既遂形态认定l(三)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l 契约说l 实际交付说l 进入交易说l第一,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l第二,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而持有毒品的行为;l第三,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合意,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的行为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行为。27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既遂形态认

27、定l(三)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l案例:案例:l2001年4月29日,为贩卖毒品牟利,被告人苏永清找到公安机关特情人员许某,要求许代其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向公安机关汇报这一情况后,经公安机关研究,决定由公安人员以“卖主”身份与苏永清接触。随后许某带上由公安机关提供的少量甲基苯丙胺作为样品交给苏永清验货。苏永清看过样品后,决定以每千克人民币2.35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35千克,一次性支付“货”款,并约定于同年5月11日进行交易。5月10日晚,苏永清带被告人黄斯斌到晋江市帝豪酒店与许某会面,告知许某届时将由黄斯斌代表其携款前来与“卖主”进行毒品交易。28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28、罪的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既遂形态认定l案例:案例:l5月11日中午12时许,黄斯斌携带人民币818 400元到晋江市帝豪酒店702室与“卖主”交易。其间,苏永清为交易事项与黄斯斌多次电话联系,并于下午3时许赶到交易地点催促尽快交易。随后,公安机关将苏永清、黄斯斌当场抓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永清、黄斯斌为出售毒品牟利,而积极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为贩卖而积极购买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本应从严惩处,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苏永清是主犯;被告人黄斯斌是从犯。判处苏永清无期徒刑

29、,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黄斯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不服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9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既遂形态认定l(四)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l运输毒品罪,是指利用交通工具、自身或者他人携带,或者伪装后交给邮政、交通单位邮寄、托运毒品的行为。l“起运说”在犯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上过于提前(基于举动犯原理),不符合过程行为犯的既遂原理l“到达目的地说 在犯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上过于滞后,尤其是到达目的地说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运输毒品罪既遂被“解释

30、为”犯罪未遂处理,不完全符合过程行为犯既遂原理。30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既遂形态认定l(四)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l案例:案例:l2001年7月6日,被告人周某、白某(因犯罪中止作酌定不起诉处理)采用吞服毒品于体内的方式乘坐汽车运输毒品,本想从云南畹町携带毒品运往广州市,但是当二人乘车行至云南省龙陵县黑山门时被畹町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抓获,从周某的体内排出海洛因290克。l本案中,周某运输毒品的终极目的地是广州,其从云南省畹町出发起运毒品至黑门山被查获,尽管其尚未到达预定的终极目的地广州,但是应当依法认定其已经实施完毕了运输毒品行为,

31、依法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既遂。31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既遂形态认定l(五)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l制造毒品罪,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用化学合成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l 其一,行为人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应解释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l其二,行为人以为自己所使用的原料与配料能够制造出毒品,但是事实上未能制造出毒品的行为,理论上需要审查具体行为的客观归责性(客观归责原理)、法益保护原则、迷信不能犯原理32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三、走私、贩卖、运输

32、、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既遂形态认定l(五)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l案例:案例:l2013年8月,被告人邱某、邓某共谋制造毒品冰毒,邱某准备了制毒工具和辅料,并通过邓某以28 000余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1千余克;被告人邱某指使被告人王某、张某、周某在其居住的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小区房间制造毒品,其中邱某负责具体操作,王某、张某、周某则按照邱某安排负责搬运制毒工具、熬制制毒液体,以及清洗制毒工具等辅助性工作。后公安机关在邱某住处查获大量制毒工具,以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晶体364.3克(其中361.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在40%41%之间),以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61.6

33、83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在0.07%15.63%之间,其中周某承认直接参与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54.492千克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仅为0.07%0.0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构成制造毒品罪,且数量特别巨大。33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l(一)先谈一谈毒品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策略l 目标目标:无罪、罪轻、免死。(实际上,不少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目标”就是免死!)l 策略策略(方法方法):证据辩护与实体性定罪量刑辩护。l 辩点辩点:l证据(证据结构与证据链条,突破口可能出

34、在司法鉴定意见上);l程序(非法证据排除与证据采信);l定罪;犯罪形态;共犯地位和作用;量刑。34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l(二)再谈一谈毒品犯罪案件的公诉策略l其一,证据结构的基本原理。证据结构类型可以分为星型结构、链型结构与混合型结构l其二,证据分类的基本原理。主要证据,重要证据,辅助证据l其三,“证据二力”原理。即由传统证据原理的“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转换为“证据二力”(证据能力、证明力)。35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l(二)再谈一谈毒品犯罪案件的公诉策略l案例:案例:l2013年2月3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金堂县某服务区取走张某

35、某(另案处理)从厦门托运至成都、用纸箱包装的麻黄素,随后将该麻黄素运至二人出租屋地点,即该市武侯区某小区4栋2单元1102号房间。同日民警分别在该市金牛区某火锅店内、新都区某学院门前将被告人陈某、黄某某抓获归案。后根据二人交代,民警在某小区4栋2单元1102号房间内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及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1 860.8克,其中1 103.2克黄色晶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3.1%和56.8%;在该房厨房、洗衣间、右手房间阳台等处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褐色液体、固液混合物11 717.3克,其中10 232.1克褐色液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2.07%、34.86%、35.08%;在该房洗衣间查获含甲

36、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褐色固体707.5克,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3%;在该房右手房间地面一纸箱内查获麻黄碱成分的白色粉末24 932克。36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l(二)再谈一谈毒品犯罪案件的公诉策略l案例:案例:l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某制造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l争议焦点:争议焦点:陈某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陈某是否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l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

37、7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l(二)再谈一谈毒品犯罪案件的公诉策略l案例:案例:l辩方策略与辩点:辩方策略与辩点:证据辩护,寻找证据结构链条上的断裂要素,加以“依法放大”,促使人民法院“依法不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l公诉策略与诉点:公诉策略与诉点:针对辩护策略和辩点,公诉人紧紧扣住“陈某主导性参与了制造毒品的全过程,陈某是主要的主犯”这个中心(底线),系统组织证据链条和指控意见。38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l(二)再谈一谈毒品犯罪案件的公诉策略l案例:案例:l2012年4月1日,韦可发(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李刚,要求购买200克海洛因,李刚表示同意,并

38、和韦可发商定交易毒品的价格和地点。李刚在家中用黑色塑料袋把海洛因包好后,把被告人李飞喊来,让李飞把装有海洛因的黑色塑料袋送到临泉县瓦店东侧路边一大棚子处,交给韦可发。李飞在按李刚的要求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塑料袋送到指定地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毒品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毒品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51.37%,重量为199.7克。l韦可发还供称:2012年3月20日左右,他从李刚处购买20克海洛因;同月28日,他从李刚处购买219.94克海洛因,毒品卖给王秀起了l李刚对其贩卖199.7克海洛因的事实不持异议,对韦可发指供其还贩卖219.94克海洛因的事实予以否认。其辩护人还提出,李刚贩卖199

39、.7克海洛因系侦查机关控制下实施,建议对李刚从轻处罚。39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l(二)再谈一谈毒品犯罪案件的公诉策略l案例:案例:l李飞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刚安排其把塑料袋交给韦可发时,其不知道袋子里是毒品,其审判前所作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l裁判结果: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刚贩卖419.64克海洛因,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飞无罪;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99.7克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

40、判决李飞无罪提出抗诉;李刚不服,提出上诉。l二审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40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l(二)再谈一谈毒品犯罪案件的公诉策略l案例:案例:l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297号刑事裁定,认定上诉人李刚贩卖毒品199.7克海洛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l其一,李刚贩卖毒品199.7克海洛因的行为,依法应当被认定为贩

41、卖毒品罪未遂(即“实际交付说”或者“转移占有说”)。l其二,李飞无罪判决的合理性在于,本案证据可能系非法取证、公安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所致,因为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法定标准仍然是“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41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四、毒品罪案的诉讼策略l(二)再谈一谈毒品犯罪案件的公诉策略l案例:案例:l吸毒者某甲供称其数次向某乙购买冰毒300克用于贩毒(以贩养吸),并已卖给某丙、某丁等数人,在案证据有某甲的供述、某乙的证言相印证,证明某甲曾购买冰毒300克,但是某丙、某丁等人一个都未找到,并未查获毒品(冰毒)和毒资,因此检察机关拟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控某甲。lS省高院法官介绍说,基层法官有三种意见:一是可以宣判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理由是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二是可以宣判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定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三是应宣判某甲无罪(因为证据不足)。4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经济、贸易、及财会类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15).pptx)为本站会员(momomo)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