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8).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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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成都张某被控合同诈骗案1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例l 2009年11月13日,成都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同成都市龙泉驿区政府就“洪安二期项目”(BT项目,拟投资3亿元)签订龙泉驿区重大项目BT投资建设意向书,2010年2月,张某公司通过竞标获得承包建设权并收到中标通知书、同建设方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明确载明“洪安二期安居工程BT项目招商(第三标段)”“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依法通过招投标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在甲方(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办理立项、招标核准等手续”等内容,张某委托某融资担保公司向建设方出具金额为400万元的履约保证函。随后,建设方告知张某因该BT项目的规划手

2、续等尚未办理妥当,暂时不能开工。2010年3月,张某公司同广东某建设公司(简称“广东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对方履约保证金1 300万元,约定将洪安二期项目发包给广东建设公司施工,施工量“暂按15万平方米计算”,开工日期2010年7月26日。2案例l此后由于该建设项目始终没有正常启动,广东建设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张某公司因流动资金困难不能及时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而多次同对方签订还款计划,其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8月30日。2016年3月,建设单位正式向张某公司发出书面函件解除BT投资建设合同。广东某建设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张某诈骗而案发,

3、张某被羁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2)成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5)成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6)川刑终字第35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判决张某无罪。3一、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一、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l(一)不动产: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l(二)知识产权:除商业秘密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l(三)非法

4、取得的财产: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l(四)违禁品: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4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问题l(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内容的限定问题l1.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依法不应解释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l2.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l3.行政合同是否可以解释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可一概而论,应

5、该以其是否直接侵害市场经济秩序为标准进行具体分析。5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内容的限定问题l案例:案例:l1997年12月,B公司受西藏北路和田路辟通工程指挥部委托代理区政府实施该地段居民动拆迁工作,为牟取利益,B公司总经理贺某授意其下属人员将已作并户安置的4户动拆迁居民仍分别以1户向工程指挥部谎报,并于1998年3月以该动拆迁户居民名义骗取工程指挥部人民币32万余元。人民法院认为,B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伪造或者虚报居民动拆迁户的手法,骗取国家动拆迁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贺某作为B公

6、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其下属积极参与实施上述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6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三)合同诈骗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问题l1.主体欺诈l一是主体虚构;二是主体冒用l案例案例:l本案当事人徐某某,系南宁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12月,南宁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分包公司”)授权段某某以公司名义投标玉溪市泛华商业广场沃尔玛商场项目,某建筑分包公司中标后,徐某某代表某建筑分包公司与中国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段某某带领500多名工人进沃尔玛商场工地施工。

7、施工过程中,某置业公司因资金不到位,无法购买建材,工程被迫停工,参与施工的部分工人散去,工地上只有200多名工人留下。7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案例案例:l2005年3月,某置业公司资金到位后,沃尔玛商城项目重新开工。此时,因某置业公司与沃尔玛约定的竣工期限临近,工地上留下的工人满足不了施工的需要。为赶工期,某置业公司玉溪泛华广场沃尔玛项目部经理杜亚鹏发函给某建筑分包公司,要求某建筑分包公司在劳务方面给予紧急支持。某建筑分包公司经研究决定,特别授权副总经理徐某某全权代表某建筑分包公司于2005年4月到玉溪市与某置业公司协商工程前期和后期工程事宜以及工程劳务费的问题。经双方

8、公司友好协商,某置业公司同意补助给某建筑分包公司前期误工费、远征费、辅助材料费等50万元。协商好后,徐某某立即回南宁市带了300多名工人和调集120万元现金到玉溪市。为了赶工期和不影响前期工人思想情绪,徐某某用自己带来的120万元资金补发了工人2005年14月的工资和部分材料款。由于工期非常紧,徐某某又以每人100元/天的工资从南宁和昆明调来了200多名工人赶到玉溪市工地参加抢工,由此还导致某建筑分包公司亏损29万元。8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案例案例:l徐某某带领工人赶工期间,经与某置业公司协商,对2004年12月某建筑分包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所签订的劳务合同部分条款予以变

9、更和完善,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劳务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工程款暂定为1 000万元,并对工程竣工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约定。签订补充合同后,因徐某某全权代表某建筑分包公司负责工地上的一切事宜,赶工时间紧,脱不了身回南宁盖公司公章,经某置业公司杜某某提议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由杜某某临时刻制了某建筑分包公司公章,盖在补充合同上。同时,为了赶工,某置业公司承诺只要徐某某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任务,奖给其个人奖金20万元、集体奖金30万元。同时,徐某某还与某置业公司杜某某等人协商了工程总价款问题,包括前期工程的误工费、赶工费、远征费、设计图纸更改费、劳务费、辅材费、奖金等费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双

10、方口头约定某置业公司应付给某建筑分包公司工程款1 350万元。随后,双方就后续工程继续协商。其中,后续工程已确认工程款46万元,待确认工程款60多万元。9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案例案例:l2005年7月,沃尔玛项目主体工程完工。2005年8月,因沃尔玛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徐某某回到南宁,后续工程由段某某、罗某在工地负责管理。l但是,2005年8月以后,某建筑分包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因对工程款数目存在分歧。某置业公司不愿按口头协议约定的1 350万元支付工程款,就向玉溪市红塔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徐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财物。玉溪市红塔区公安分局根据某置业公司报案及工程结算材

11、料,以某置业公司结算的工程款总额为960多万元为依据,认定徐某某涉嫌诈骗数额为430多万元,并于2005年11月10日对徐某某立案侦查和予以刑事拘留,羁押于红塔区公安局看守所。2005年12月14日徐某某被逮捕。l2006年2月11日,徐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移送至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分别与同年3月14日、5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于同年6月25日第四次移送至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 争议争议:徐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l(1)从某建筑分包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的全过程看,徐某某没有利用“主体

12、欺诈”而实施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l(2)从某建筑分包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的全过程看,徐某某没有利用“主体欺诈”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11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三)合同诈骗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问题l2.担保欺诈l一是票据虚假;二是产权证明虚假。l案例案例:l张敏某系成都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006年1月9日,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以4 500万元从成都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龚某某、廖某等六名自然人股东处收购了成都公司62.69%的股份。深圳公司成为成都公司控股股东后从成都公

13、司转款5 300万元给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并于同年4月29日以6 300万元将该股份转让给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广州公司以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名义与深圳公司订立了转让股份协议,并就付款方式达成了由广州公司向成都公司付款1 000万元,另5 300万元以广州公司代替科技公司承担对成都公司的债务来体现的四方债权债务协议。12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案例案例:l同日广州公司还承诺给予成都公司3 000万元用于支付其逾期债务、解除成都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1.18亿担保、借款解决成都某股份有限

14、公司自然人股份问题等。在签署协议前,广州公司请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立了以成都公司为收款人的3 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但该票未用退回。在签署协议后,广州公司向深圳公司支付转让款500万元人民币,并用其土地使用证抵押以解除发展公司的担保。l006年4月29日广州公司以实业公司持有成都公司股份62.69%、张敏某为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内容进行了工商变更。同年5月9日,成都公司按广州公司指示,接受实业公司委托某电能计量设备公司3 000万元的转款,并在同日开出以四川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款经背书最终由襄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贴现。l2006年10月23日,实业公司将成都

15、公司股份转让给成都公司原自然人股东之一廖某。13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案例案例:l2006年8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张敏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6年12月21日,本案经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07年2月2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正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告人张敏某获释。l本案涉嫌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原因(借口)之一,就是其中“3 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出现了以下问题:l(1)在签署协议前,广州公司请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立了以成都公司为收款人的3 00

16、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但该票未用退回。l(2)同年5月9日,成都公司按广州公司指示,接受实业公司委托某电能计量设备公司3 000万元的转款,并在同日开出以四川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款经背书最终由襄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贴现。14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三)合同诈骗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问题l 3.履行欺诈l一是行为人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骗取他人数额更大的财物,因担心对方因数额大而不敢与其签订合同,于是就先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一数额较小的合同并主动积极地履行,以此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再与其签订行为人根本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数额更大的合同,借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

17、物。l二是行为人本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为防止对方当事人产生怀疑而主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确信行为人有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能力和诚信,以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15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三)合同诈骗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问题l 3.履行欺诈l“实际履行能力实际履行能力”:(1)行为人的资信程度;(2)资金来源;(3)相关的、可信的、并且在相当期限内是可以实现的“连环合同”;(4)客观行为与主观努力表现。l案例:案例:l张某是一家经营房地产的公司法人代表,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在承建某贸易市场开发项目的过程中,又同另一建材商李某签订了

18、价值1 000万元的购销合同,约定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到时张某的开发项目完工结算)。结果,张某的开发项目因为发生工程事故而导致无法按期完工,无法进行资金回笼,而在李某交货后15日内仅向李某支付了现金200万元,从而无法及时支付余额800万元。直到6个月以后张某濒于破产的边缘,张某仍然无法全部付清余款。于是,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告发张某合同诈骗。16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三)合同诈骗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问题l 4.给付欺诈l一是行为人必须逃匿。二是行为人必须是携款物逃匿。l 5.其他形式的合同欺诈l一是标的欺诈问题。二是违约金(赔偿金)欺诈问题。l合同诈骗行为可不可

19、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l如果他人错误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错误认识而取得财物的,可否构成本罪?l先真后骗”、金蝉脱壳式的合同行为,可否构成本罪?l“拆东墙补西墙”式的合同行为、“玩空手套”的合同行为,可否构成本罪?17二二、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合同诈骗的行为定型l(四)骗取财物的数额问题l 一是数额种类问题。合同诈骗罪所涉及的数额种类有多种,合同标的数额、行为人获利数额、被害人实际损失数额、被骗财物数额。其中,只有“被骗财物数额”才能作为本罪的定罪数额。但在量刑时,还要考虑其他数额。l 二是数额档次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罪的数额档次分为三档,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l最高人民

20、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18三、合同诈骗的行为主体三、合同诈骗的行为主体l 自然人“中饱私囊”行为的定性问题。l 私营企业的合同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l“皮包公司”的行为的定性问题。l 个人承包或者租赁经营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业,并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19四、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四、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目的l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在行为人客观

21、上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的前提下,可以推定下列情形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逃匿的。(2)故意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致使无法归还对方当事人的款物的。(3)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隐匿对方当事人的款物,拒不返还的,等等。自然人“中饱私囊”行为的定性问题。l(一)应当注意行为人产生或者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的“时间”问题l(二)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如何定性处理?20五、五、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刑罚适用的刑罚适用l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

22、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l“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l(1)是合同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l(2)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经营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l(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财物,导致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6)曾因合同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的;l(9)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严重情况。l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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