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条例与新条例对比左版面为原条例左版面为原条例 右版面为最新条例右版面为最新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原条例与新条例对比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保障道路运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输安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经营管理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四川省实际
2、,制定本条例。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包括机动车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
3、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4、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原条例与新条例对比原条例与新条例对比 第三条第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任何单位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三条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
5、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质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市场。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七条第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客运线路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从事客运线路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经
6、营许可证明,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经营许可证明,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客运标志牌。构发给客运标志牌。同一客运线路有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可以通过客运线个以上申请人的,可以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服务。第八条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
7、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从事包车客运需要增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从事包车客运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加运力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
8、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第一节第一节 客运客运(新增)第九条(新增)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公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共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公交车辆
9、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公交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新增)第十条(新增)第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规模,加强行业管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规模,加强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
10、定。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 第八条 开行农村客运班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道路状况经验收合格;(二)客运班线的起讫点设置有客运站点。其他客运班线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客运,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完善农村客运基础村客运,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提高乡村的通班车率,鼓励有条件设施和服务网络,提高乡村的通班车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营运。的地方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营运。开行乡村道路客运班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开行乡村道路客运班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
11、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道路状况进行勘验,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道路状况进行勘验,认定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由经营者按照有关规认定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由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客运经营许可。定申请办理客运经营许可。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 第九条第九条 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4 4年到年到8 8年。道路运输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国家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规定办理。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
12、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第一款删除第一款删除第二款修改后合并至第十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后合并至第十四、十五条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 第十条第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坑骗旅客,非因不可抗力客运经营者不得坑骗旅客,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拒载旅客。发车后不得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不得拒载旅客。发车后不得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自加价、恶意压价,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他人承运。
13、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的票款。客运经营者不得有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客运经营者不得有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修改后合并至第十四、十五条修改后合并至第十四、十五条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客运班车客运班车(含旅游包车含旅游包车)凭道路运输管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牌运行,临时性的加班和包车客运车辆凭加班、包车牌运行,临时性的加班和包车客运车辆凭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
14、。客运标志牌运行。客运班车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客运班车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运行。客运包车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站点运行。客运包车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线路和停靠点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线路和停靠点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紧急包车任务外,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在地。客运班车途经城镇需要配载的,应到当地道路运输客运班车途经城镇需要配载的,应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载客。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载客。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严禁上下旅客。严禁上下
15、旅客。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凭道路客运线路经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凭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牌运行,临时性的加班和包车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牌运行,临时性的加班和包车客运车辆凭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客运车辆凭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班车客运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班车客运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运行;途经城镇需要配载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站点运行;途经城镇需要配载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载客。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区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载客。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上下旅客。内上下旅客。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线路包车客
16、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线路和停靠点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和停靠点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包车任务外,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经起讫地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旅游经起讫地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旅游包车可以在车籍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包车可以在车籍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公里(高速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
17、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驶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原条例与新条例对比 第九条第九条 第二款第二款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
18、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止客运经营服务。第十条第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坑骗旅客,非因不可抗力客运经营者不得坑骗旅客,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拒载旅客。发车后不得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不得拒载旅客。发车后不得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自加价、恶意压价,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他人承运。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的票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道路运输经营者应
19、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旅客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因不可抗力确需变(一)向旅客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卫生;(三)提供必要条件,照顾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出行(三)提供必要条件,照顾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
20、出行需求;需求;(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五)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五)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第十条第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坑骗旅客,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客运经营者不得坑骗旅客,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拒载旅客。发车后不得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拒载旅客。发车后不得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价、恶意压价,
21、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承运。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款。客运经营者不得有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客运经营者不得有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坑骗旅客;(一)坑骗旅客;(二)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拒载旅客;(二)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拒载旅客;(三)发车后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三)发车后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
22、价;压价;(四)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四)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五)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五)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依照货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货运经营者应
23、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活动。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第二节第二节 货运货运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鼓励采用多轴重型、集装箱、厢式封闭鼓励采用多轴重型、集装箱、厢式封闭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全。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以物。
2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以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并随车携带有关手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并随车携带有关手续。续。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并随车携带。并随车携带。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第二节第二节 货运货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有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条件
25、和符合现行的有关安全规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条件和符合现行的有关安全规定。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未经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第二节第二节 货运货运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在押运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在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完成运输过程;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员的监管之下完成运输过程;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经质监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禁止使用除
26、当经质监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禁止使用除罐式集装箱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罐式集装箱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明显的危险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运输有毒、腐蚀、放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禁止运输普通货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危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
27、驶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在押运人员的监管下完成运输;货物运输相关规定,在押运人员的监管下完成运输;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经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经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禁止使用除罐式集装箱以外的移动测机构检测合格;禁止使用除罐式集装箱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救援器材等设备。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
28、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禁止运输普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通货物。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第二节第二节 货运货运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托运人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物品乘车;托运人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客运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物品的旅客乘车,普客运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物品的旅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由于夹带危险品乘车或者托运给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由于夹带
29、危险品乘车或者托运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及人身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伤亡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应法律责任。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货物托运人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货物托运人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
30、夹带危险品的货物。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第二节第二节 货运货运 (新增)第二十二条(新增)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配送业的发展,为从事城市货物配送门应当支持城市配送业的发展,为从事城市货物配送提供便利条件。提供便利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信息互联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推广应用物流先进设施通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推广应用物流先进设施设备,优化物流资源配置,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设备,优化物流资源配置,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第二节第二节 货运货运 第十七条
31、第十七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客货运当手段获取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客货运输经营权。输经营权。客货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丧失或者部分客货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条规定的经营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运输经营许可。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运输经营许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道路运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权。输经营权。客货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
32、址、客货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第三节第三节 共同规定共同规定原条例与新条例对比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运车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还辆应当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还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
33、单。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营运证、牌,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倒卖、道路运输营运证、牌,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营运证、牌。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营运证、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不得转让、出租。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不得转让、出租。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34、。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培训工作。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的培训。的培训。实行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职业化管理制度。客货运实行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职业化管理制度。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合格,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驾驶育培训工作。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
35、当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按照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载重量运输旅客或货物。严禁客货运输车辆客货混装和超速、超载、超时运行。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客运车辆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第二十六条 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按照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载重量运输旅客或者货物。严禁运输车辆客货混装和超速、超载、超
36、时运行。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日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不得超过二小时,行车途中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客货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由机动车客货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客货运输车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辆综合性能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综
37、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对综合性能检测设备进行检定。对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对综合性能检测设备进行检定。对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机构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能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
38、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对综合性能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或验室资质认定,对综合性能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者校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原条例与新条例对比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从事从事800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
39、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从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从事事800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当达到中级以上。在用客运车辆过户时应当核验其类型等级,按照车在用客运车辆过户时应当核验其类型等级,按照车辆的实际状况进行类型等级评定。辆的实际状况进行类型等级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0、并定期核验。辆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核验。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原条例与新条例对比 (新增)第三十条(新增)第三十条 实行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实行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制,具体类型等级要求和营运使用年限由省人用年限制,具体类型等级要求和营运使用年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
41、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保证实时动态录仪。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正常运行。行驶记录仪的正常运行。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行驶记录仪使用和管理制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行驶记录仪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道路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行驶记录仪采集的信息,对客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行驶记录仪采集的信息,对客货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具货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42、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客货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客货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卫星定位装置的品牌及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卫星定位装置的品牌及安装等事项。等事项。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其正常运行,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制度,保障其正常运行,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管。管。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按规
43、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保障其正常运行。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原条例与新条例对比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人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因执行应急运输任务造成的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因执行应急运输任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给直接经济损失,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偿。予适当补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
44、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交通战备、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交通战备、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任务。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任务。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时、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时、当地市场运价予以合理补偿。当地市场运价予以合理补偿。在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为满足公众基本出行或者在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为满足公众基本出行或者运送紧急物资需要,客货运输经营者在具备道路基本运送紧急物资需要,客货运输经营者在具备道路基本通行条件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行条件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开展应急
45、运输。批准,可以开展应急运输。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的市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的市(州州)或县级道路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二级以上道路运输站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二级以上道路运输站场、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场、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
46、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当手段获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
47、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证。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原条例与新条例对比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丧失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者部分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48、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规定的经营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经营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手续。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
49、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和规程,为旅客和货主提供优质、安全的服行业标准和规程,为旅客和货主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的用务。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途和服务功能。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站级动态管理。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站级动态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
50、按照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规程,制定并发布作业及服务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规程,制定并发布作业及服务规范,为旅客和货主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规范,为旅客和货主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其他客运站应当采取措施实施安全检查。其他客运站应当采取措施实施安全检查。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准,不得改变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