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队执法执勤组总队执法执勤组 姜国华姜国华 2.走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亟待解决 如:既未遂、未经许可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定性 3.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办案实践的需要 如:走私武器弹药划分标准、普通货物、物品定罪标准、小额多次走私 出台背景出台背景1.修订后的部分走私犯罪尚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如: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内容主要内容解释共二十五条,涵盖了走私犯罪法律适用方方面面的问题。重点就以下十二个问题加以说明。主要内容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处罚二、走私假币罪的定罪处罚三、走私文物罪的定罪处罚四、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
2、制品罪的定罪处罚五、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处罚六、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定罪处罚七、走私废物罪的定罪处罚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处罚九、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定罪处罚十、藏匿走私行为的定罪处罚十一、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十二、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处罚(解释1-5条)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处罚(解释1-5条)新旧司法解释调整部分:1、在枪支分类上,取消“军用”和“非军用”的划分标准,采用发 射动力为标准:火药动力和非火药(以压缩气体等)动力;2、在弹药分类上,取消“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划分标准,将子弹分为“气枪铅弹”和“其他子弹”;
3、3、升档处罚情节:(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 走私活动(3)走私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4、修改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等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行为 的性质认定,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改走私国家禁止进 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处理。(一)(一)“武器、弹药武器、弹药”的范围:的范围:以火药和非火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发射枪弹。参照(参照(不是按照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1、税则93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国际贸易领域武器、弹药:(1)军用制式武器(各类枪、弹);(2)剑、短弯刀、刺刀、长矛等(不含在内)
4、;2 2、解释中未规定的、解释中未规定的其他武器、弹药其他武器、弹药的范围。的范围。主要是指火炮、火箭筒等大、重型武器,以及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 等爆炸物;将爆炸物纳入走私弹药罪的犯罪对象,认定爆炸物的范围时,应严格按照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规定进行认定。(二)枪支分类及走私枪支的定罪标准:(二)枪支分类及走私枪支的定罪标准:以发射枪弹的动力来源为分类标准:火药为动力和非火药为动力。1、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注意注意: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1)但属于犯罪集团(走私)的首要分子;(2)使用特种车
5、辆(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 险车及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从事走私活动;工程救 险车及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包括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 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险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 辆和现场指挥车辆。(3)或者走私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2、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以上;(三)子弹分类及走私子弹的定罪标准(三)子弹分类及走私子弹的定罪标准 子弹分类:子弹分类:气枪铅弹气枪铅弹和和其他子弹其他子弹(以火药为发射动力)(以火药为发射动力)与枪支、弹药、爆炸物解释第一条规定接轨。与枪支、弹药、爆炸物解释第一条规定接轨。起刑点:1、气枪铅弹500500发发
6、以上;2、其他子弹1010发发以上;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 活动,或者走私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4、常规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等1枚以上(不论数量多少)。(四)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定罪量刑标准(四)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他武器、弹药:其他武器、弹药:主要是大、重型武器 及爆炸物品。参照该条各条款规定标准处罚。(五)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五)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采用采用数额数额和和情节情节相结合方式相结合方式 (1 1)入罪情节标准()入罪情节标准(2 2)升档处理)升档处理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使用特
7、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3、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六)走私枪支散件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六)走私枪支散件行为的认定与处理1、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算;2、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算。(七)走私弹头、弹壳行为的定性处理(七)走私弹头、弹壳行为的定性处理 分三种情形分三种情形1、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2、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含义:(1)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已经报废、根本无法使用;(2)虽然没有报废,但是已经不能组装并使用;(3)虽然没有报废,而且可以组装,但组装后根本不能使用。关
8、键点是不能使用,这是排除成立走私弹药罪的前提。3、经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定罪:按本解释第一条5倍标准执行。(八)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性质认定(八)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性质认定(八)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性质认定(八)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性质认定1、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2、仿真枪鉴定为枪支(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3、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并无其他严重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 罚;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枪支、仿真枪的鉴定应该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9、九)走私武器弹药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九)走私武器弹药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交叉。根据进口税则第93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除少数“武器、弹药”外,多数在进出口时,均应按货值缴纳13%-80%不等税款。行为人可能涉嫌偷逃税款的问题,此种情况同时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法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武器、弹药属于军品贸易领域的正规武器、弹药,不包括自制、仿制的武器弹药。(一)(一)新旧司法解释调整部分:新旧司法解释调整部分:“货币货币”范围的规定:范围的规定:将“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人民
10、币和境外货币”修改为“包括正在流通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二)(二)关于假币的范围:关于假币的范围: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依据货币案件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包括正在流通国内货币、境外货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注意注意:非流通面值的假币不属于走私假币罪的假币范围(后详细 介绍)。提示:执法培训教材,走私假币罪案例题,货币范围表述是早期司法解释,答案是错误。(三)(三)关于假币数额认定:关于假币数额认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根据货币案件解释(二)规定:1、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机构公布发布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11、2.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 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 行套算。(四)(四)定罪量刑(数量结合数额):定罪量刑(数量结合数额):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0张(枚)以上;(五)走私国内已届满届满停止流通之日货币定性处理:犯罪人目的往往是以此骗取钱财,而非通过走私的货币进行正常使用来获取利益。此时侵犯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货币的公共的信用,可能构成诈骗罪。同时,侵犯海关监管制度,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注意注意(1 1)对部分已经停止流通已经
12、停止流通(已届停止流通之日)(已届停止流通之日)但尚可兑换但尚可兑换的货币,仍然 计入 走私假币的数额。(2)对部分已经停止流通(已届满停止流通之日已届满停止流通之日)不可兑换不可兑换的货币,不计 入走私假币的数额。(一)(一)关于文物的认定标准:关于文物的认定标准:1、文物范围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文物包括:(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重要纪念意义、教 育意义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 书资
13、料;(5)反映各历史时代的代表性事物;(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一)(一)关于文物的认定标准:关于文物的认定标准:2、文物分类:按照是否可移动分:(1)不可移动文物(列为文物保护单位)(2)可移动文物(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按国有属性分:国有文物和非国有文物。(一)(一)关于文物的认定标准:关于文物的认定标准:3、入罪文物范围:并非所有文物,只是国家禁止出口(三级文物以上)的文物。国家禁止出口文物包括:(1)国家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国有文物);(2)乾隆六十年(1795年)以前文物;(3)1949年以前生产制作的具有科学、历史、
14、艺术价值的我国少数民族文物;(4)我国近现代运动、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和 历史价值的文献资料、图书资料、纪念物;(5)我国各时期有代表性的书画家作品等;(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视同文物保护)注意:注意:走私非国有文物中的一般文物原则上不能认定为走私文物罪,如果构 成走私犯罪,可考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二)定罪量刑:定罪量刑:一、二、三级文物1件以上。(三)关于走私文物罪特殊情形:(三)关于走私文物罪特殊情形:古生物化石不是文物,但视同文物保护。依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 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
15、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的解释(2005)。走私上述两类化石应构成走私文物罪;2、2002年修改后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 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 国家保护。(四)关于文物的鉴定(四)关于文物的鉴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由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在办案中,对文物鉴定发生争议时,应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复核。如再有争议,应提请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复核。(一)(一)“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和和“珍贵动物制品珍贵动物制品”的理解的理解1、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1)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16、应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二级 保护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的物 种为限。红珊瑚(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案例:走私穿山甲(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公约附录)、眼镜蛇(公约附录 )、果子狸(不属于珍贵野生动物名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2)走私已灭绝的古代野生动物制品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例:猛犸象牙,未被列入公约附录,走私猛犸象牙行为不构成走 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一)“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和和“珍贵动物制品珍贵动物制品”的理解的理解2、“国家禁止进出口进出口珍贵动物”的理解 海关总署公布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都包含濒 危和珍贵动物,不是绝对禁止
17、,办证情况下允许出口。刑法第151条第2款“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应作广义理解,包括虽属海关限制进出口,但未取得有关进出口证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3、关于走私未经处理的珍贵动物尸体行为的定性 有争议,倾向性意见,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二)关于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二)关于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由林业部确定;水生野生动物价值由农业部确定。1、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标准: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12.5倍、16.7倍;2、国家一、二级水生野生动物价值标准: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8倍、6倍执行;3、一整根未加工象牙、由整根象牙雕刻一件象牙制品、一整根象牙切成数
18、段 或者雕成数件象牙制品价值为25万元,无法确定为一根象牙制品单价为每 千克41667元;4、犀牛角价值为每千克25万元;5、走私象牙碎料价值认定:(尚无明确规定)判例:(1)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2)按统一标准执行,但量刑轻。(三三)定罪数额标准定罪数额标准情节较轻:20万以下(没有明确下限,不能绝对化);情节严重:20万-100万;情节特别严重:100万以上原司法解释数额标准:10万以下,10万-20万,20万以上。(四)免于刑事处罚及不作犯罪处理要件的调整1、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不包括珍贵动物)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对象是珍贵动物制品珍贵动物制品,珍贵
19、动物不包括在内;二是主观上不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是为留作纪念或者用作礼物留作纪念或者用作礼物而走私;三是情节较轻,数额不满数额不满1010万元万元。2、不作犯罪处理其中其中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三)特殊情况下量刑标准的确定1、走私珍贵动物特殊情况: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参照参照附表中规定 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特殊情况: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按 照照(林濒发2012239号文)执行。(一)犯罪对象 综合考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解释第
20、十一条就以下六类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规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1)珍稀植物及其制品;(2)古生物化石(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除外);(3)有毒物质。具体范围参见“两高”2013年环境犯罪司法解释;(4)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5)国家出于环境、资源保护的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如木炭等;(6)旧汽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仿真枪、管制刀具等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一)关于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关于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1、珍稀植物的范围:(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巨柏 、银杏、水松、水杉、红豆杉属
21、(所有种)等;(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虎骨 、豹骨、羚羊角、麝香、黄连等;(3)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红豆杉、土沉香、红松(原生种)等;(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中野生植物;红豆 杉、东北红豆杉、檀香紫檀、沉香属所有种等。(5)人工培育上述植物。(一)(一)关于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关于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2、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数量与数额结合)(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株以上;(2)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上;(3)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
22、4)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制品)以外的其他珍稀植物(制品)的行为,则仅将数额仅将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二)(二)关于走私古生物化石的定罪处罚标准关于走私古生物化石的定罪处罚标准根据2010年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古生物化石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1)重点保护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方可出境;(2)一般保护经省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出境;(3)未命名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4)古猿、古人类古猿、古人类化石一级与人类有关的第四纪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 国家文物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二)关于走私古生物化石的定罪处罚标准关于走私古生物化石的定罪处罚标准(针对出境行为)(针对出
23、境行为)定罪标准:定罪标准:(1)走私重点保护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10件;(朝阳)(2)走私一般保护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10件以上;(3)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化石、古人类化石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以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罪 定罪定罪处罚。(三)(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的定罪处罚标准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的定罪处罚标准1 1、有毒物质范围:、有毒物质范围:可以参照参照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包括以下物质:(1 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2008年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公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固
24、体 废物含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化工废物、含重金属的废物等;(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 化学品的物质;(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包括艾氏剂 、氯丹、狄氏剂等;(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2 2、定罪标准:、定罪标准:数量与数额并用。1吨以上或者数额在2万元以上。(四)(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定罪标准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定罪标准 刑法修正案(七)前,依据走私意见第8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增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
25、的货物、物品罪”以后,现按此罪名追究刑事责任。1、定罪:数量与数额并用。5吨以上或者数额在5万元以上。2、海上走私冻品,大多来自疫区,一般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按此 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五)(五)走私(走私(出口出口)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的定罪)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的定罪 处罚标准处罚标准 木炭、硅砂等作为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当中。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前,无有关规定,走私出口无法追究有关人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无定罪量刑标准。本解释添补空白。定罪:数量与数额并用。10吨以上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六)关于走私旧机
26、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仿真枪、管制刀具等)的定罪处罚标准 以前依据走私意见第8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增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以后,现按此罪名追究刑事责任。1、定罪:数量与数额并用。20吨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七)数量和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污染(依据环境解释第1条,共14种情形);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甲类传染病传播(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鼠疫、霍乱)、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六)关于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
27、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仿真枪、管制刀具等)的定罪处罚标准(八八)该条第一款第该条第一款第6 6项项“关于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关于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范围包括:范围包括:(1)仿真枪,93年海关总署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将“各种武器、仿真 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本解释第5条。(2)管制刀具。本解释第5条。(3)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货物、物品。包括印刷品、胶片 、唱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 品。依据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一)走私淫秽物品罪1、调整是淫秽物品的进出口行为,即包括进口或出口行为。2、定罪把握三个要
28、点:(1)必须以牟利或传播为前提(目的犯),在国外进行牟利、传播的,也属于本罪中的 牟利、传播。(2)逃避海关监管(3)数量(二)淫秽物品的范围1、淫秽物品: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 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 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2、其他淫秽物品 根据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走私解释(一)第5条规定,“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学、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
29、等物品。(三)如何认定走私淫秽罪案件中行为人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1、认定以牟利、传播为目的的一般原则:(1)携带的淫秽物品中有大量相同、形似或者复制品;(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走私前已做好了传播相关准备;(3)具有多次走私前科,其中有一次走私后传播或者牟利;(4)淫秽物品的数量。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照片、画片500张以上;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2、应朋友要求携带淫秽物品能否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传播”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淫秽物品的数量;二是朋友的人数。3、关于不知走私淫秽物品违法辩解的认定与相关
30、处理 一般是被告人是外国籍案件中,所属国或居住国不认为走私淫秽物品违法。关键:要结合其是否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手段行为。要结合其是否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手段行为。4、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是否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对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实践中一般认为,不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主要理由:行为人对淫秽物品的这个具体对象没有认识,其主观上更谈不上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四)介质与影音文件数量对应不同法定刑的如何处罚 应结合具体案情,参照本解释第8条第1款第5项“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规定,进行认定。例如:行为人仅走私一张影碟,但如果影碟内存文件的个
31、数相当于解释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1张影碟的60倍,则应当适用解释的该项规定进行定罪。走私废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设一个罪名。之前没有单独规定刑罚,而是规定以走私罪论处,存在量刑上困难。理解与适用(一)对本罪犯罪对象的认定1、废物分类(1)以物质形态为划分标准,划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 和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如废旧轮胎、废旧电器、废旧服装等液态废物:以液态形式存在,可以流动的污染环境和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例如:废机油,但排入水体的废水不在此列。气态废物:放置在容器中的气体形态的污染环境和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但
32、是 排入大气的废气不在此列。(2)废物是否具有可利用性以及国家对废物的管理办法,分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1、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体种类按照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共10大类,包括动植物废料、矿产品废料、熔化熔炼精炼产生含金属废物、硅废碎料、碎料废碎料及下脚料、橡胶(皮革)废碎料及边角料、回收纸及纸板、废纺织原料等;2、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2001年12月-2005年12月,外经贸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发布了6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如: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四氯化碳(用于清洗除外)、发动机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四
33、氯化碳(用于清洗除外)、发动机等(3)以废物是否具有危险性为标准,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再划分为危险性废 物与非危险性废物 危险性废物指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废物。如医疗废物、废电子产品医疗废物、废电子产品等 包括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于2008年8月1日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有废物,也包括按照鉴定标准鉴定的危险性废物。2、废物认定 (1)并非所有废物都需要经过专门机构的鉴定。对某些常见的、无明显利用价值的废物,被告人无异议的,司法机关可直接将其认定为废物。如废旧服装、废旧纸张、电子废弃物等。(2)根据现有规定,国家商检局
34、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的检验工作。(3)2008年1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了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确定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防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技术研究所控技术研究所、中国海关化验室中国海关化验室以及以及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监测中心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监测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等三家机构有权对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别。(二)关于走私废物罪的定罪处罚标准1、走私废物罪的入罪标准(进口废物)(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
35、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3)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 上;(4)升格处理: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 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2、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废物的处理 符合走私废物罪的构成特征,若同时采用低报价格手段,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特征,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解释21条第1款规定。(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标准1、犯罪对象:逃避海关监管,除151条、152条、347条、350条规定以外的货 物、物品。2、定罪数额标准: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小额多次走私除
36、外),个人犯罪10万 元以上,单位犯 罪20万元以上。3、情节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上述货物(针对水 客走私)(二)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1、如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额“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10万-50万,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0万-250万,数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5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二)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2、加重情节:升档处理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3)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
37、工作人员行贿的;(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5)聚众阻挠缉私的。具有上述情节:偷逃税额30万-50万,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偷逃税额150万-250万,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注意:在办案过程中搜集加重情节证据。(二)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3、关于应缴税额认定范围:(1)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2)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3)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4)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案
38、例题:关于出售走私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应否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该行为系既遂后在流通流域获取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属于非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二)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4、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参照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体现新走私司法解释与有关司法解释接轨。(四)小额多次走私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一年内
39、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1、“一年内”含义:以因走私第一次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 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2、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内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行为人若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侦查机关可先行刑事立案,视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第三次走私对象限定为普通货物、物品原因 前两次犯罪对象不限,最后一次为普通货物、物品,原因: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4、为什么没有规定第三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起刑点 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并未规定“又走私”需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一定标准方可入罪;二是如规定标准,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继续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以逃避
40、刑事打击。具体还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灵活掌握。(四)后续走私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税货物走私(略)(五)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重点)间接走私(准走私):非法购私和海上偷运走私1、非法购私,是指刑法155条第1项规定的走私行为,即直接向走私人 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 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达到解释规定定罪 量刑 标准),以走私罪论处。可能触犯罪名:走私罪12个罪名 犯罪对象:(1)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 (2)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 (3)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 税额较大。2、水上走私,或称“海上走私”,指刑
41、法第155条第2项规定的行为,即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定罪处罚:按照刑法151、152、153、347、35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注意:海上走私如何追究运输人的刑事责任 (1)通常收购人、贩卖人为水上走私犯罪主体,运输人情况不同,大多数案件对起组织、指挥作用的船长、起主要作用大副、轮机长、骨干船员等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船员、勤杂人员、搬运工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2)为统一执法标准,走私意见第14条规定,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先同谋的、集
42、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的刑事责任。(六)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隐藏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行为如何定罪案例:行为人在不设海关的区域偷运冷藏海产品入境,被缉私人员截获,并被查获海产品中藏匿海洛因。如果行为人系受货主雇佣而偷运海产品入境,案发后辩称其不清楚所运输物品的具体性质。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存在两种认定结果:一是对行为明知,对具体对象不明知:即行为人具有概括的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即查获的任何物品都不超出其主观认识范围;二是对行为明知,对具体对象形成错误认识:行为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因受到他人蒙骗而误以为其所偷运入境的货物仅为
43、海产品,没有认识到海产品中藏匿海洛因。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对具体犯罪对象没有建立明确认识,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广东法院做法,对毒品等特定对象走私必须明知)第二种情形,只能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不能按走私毒品罪处罚。构成特定对象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仅有一般的走私故意还不够,必须对特定货物具有“明知”认识。21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
44、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及管理措施1、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范围的认定 根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包括以下8大类:(1)处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的需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主要包括军品、民用爆炸物、易制毒化学品、弩、仿真枪、管制刀 具等货物、物品。(2)处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以及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的需要而限
45、制进 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驯养繁殖的珍贵动物机器制品,人工培育的 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以及消耗臭氧层等化学品。(3)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刑法151条第2款,规定黄金、白银等贵重金 属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实际采取限制进出口的管理措 施。(一)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及管理措施1、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需要而限制进出口 的货物、物品。例如:稀土。(5)因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而限制的货物、物品。(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货物、物品。(7)处于对农业、牧业、渔业产品的保护而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8)
46、根据国际条约、协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进出口管理措施对外贸易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配额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敏感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数量或金额上的 控制。许可证管理:一种行政保护手段对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贸易国别、进 出口商品品种及数量等实行管理制度。司法实践中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三种情形:1、逃证不逃税;2、逃证又逃税;3、单纯逃税。(二)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行为的性质认定1.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绝对禁止(货物属性禁止)和相对禁止(行为禁止)两种,刑法规定的禁止进出口不限于绝对禁止。例如,部分
47、驯养繁殖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在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书的情况下可以合法进出口。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在答复海关总署缉私局的函件中明确指出,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禁出口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进出口证明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2.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上述答复意见实际上明确,刑法第151条中规定的“禁止进出口”是一种行为上的禁止。3.当然,这种行为上的禁止也必须指向一定范围的对象,不能无限制的扩大,根据对外贸易法以及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指采取许可证管理和数量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48、物品,采取关税配额制的货物、物品(主要是进口农产品)不包括在内。定性:定性:根据刑法第151条、152条规定,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三)超出配额或者许可证范围行为的定性处理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原因:超出部分不是逃证而是为了逃税(四)租用、借用或者适用他人许可证行为性质的认定与处理 实践中大量存在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如海关在2013年开展的“绿篱”行动中,就查获大量使用他人许可证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这种行为与没有许可证的走私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应一体认定为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49、,一并纳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处理。根据151条、152条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四)租用、借用或者适用他人许可证行为性质的认定与处理应注意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把握:1、对于购买方而言,应重点考察其是否具备该类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实是否具备该类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实际生产能力、处理能力或者资质际生产能力、处理能力或者资质。如不具备有关资质,考虑许可证货物的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应以对应的走私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2、实践中有些企业获取有关资质和生产处理能力,只是没有进口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但配额不足,处于经营需要向其他企业购买许可证,考虑主观恶性小,社
50、会危害不大,若走私的数额不大,对购买方可不按犯罪处理;(一)“藏匿”的基本含义及形式1、含义:一种有意识的隐藏行为,要求行为人在实施隐藏行为之时,其主观 上就对所隐藏之物具有或者应当具有一定的认识,即对于所隐藏之 物具备主观上的明知。2、表现形式:1、挖空藏匿;2、夹藏(利用允许进出境物件结构的自然空隙);3、人身、人体藏匿;4、特制工具藏匿。(二)对22条理解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藏匿行为:体现主观明知案例:海上偷运运输人对“藏匿行为”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