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PT模板下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8.58.68.7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8 8.1.1.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努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是无可厚非的。但生产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决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事实上,如果不注意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的生产活动也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因此而破产,所以也会使生产经营者自身遭受损失,有时甚至是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因此,生产与安全是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统一体。保证安全会增加生产成本,加大生产难度;但安全得到保证以后又会促进生产,增进效益。建筑生产的特点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而且多为露天作业、高处作业,施工条件较差,不安全因素较多,这些
3、因素还随工程的进展而不断变化,因而规律性差、事故隐患多。所以在世界各国,建筑业都是事故多发行业之一。8 8.1.2.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强调,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定安全在建筑生产活动中的首要位置和重要性。预防为主,是指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针对建设工程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1.安全第一反映了当
4、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的时候,生产应该服从安全,从而消灭隐患,保证建设工程在安全的条件下生产。预防为主则体现在事先策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通过信息搜集,归类分析,制定预案,控制防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的思想,也体现了国家对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高度重视。建筑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5、,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按照目前部门职能的划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地方上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概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概述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各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
6、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检查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的。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3.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7、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地、设备及施工作业,更应依法进行重点检查和管理,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引例中建筑公司出现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建筑施工本来就是事故多发、危险性较大、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建筑施工单位更应当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否则难免出现安全问题甚至发生事故。该规定,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重要意义。在引例中,建筑公司领导撤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应
8、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3)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及盛放
9、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且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引起人们对危险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涉及全社会利益,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因此可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
10、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并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
11、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均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的权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则通过其服务行为对相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建筑活动中,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每个人的安全责
12、任感,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规范,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建筑工程事故,为建筑工程的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
13、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发生建筑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这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
14、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5.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6.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4.18.4.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15、,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1.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2.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3.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施工单位才可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
16、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提供安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提供安对拆除工程进行
17、备案的责任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8.4.28.4.2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18、准。”施工组织设计在本质上是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其中要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1.实际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都需要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批后才能被施工单位使用。由于本章主要讲解安全管理,因此,在这里仅仅强调了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这里,监理单位的审查标准是看一看“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即看一看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那时,监理单位就不仅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
19、工方案是否违法了,还要看一看是否违约。若违约,也不能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2.8.4.38.4.3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1.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并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
20、)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
21、91号)的规定,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2)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
22、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做出了具体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5.建设工程安全生
23、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8.4.4 8.4.4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的重要依据,其勘察成果是否科学、准确,对建
24、设工程安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安全的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1.(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1)科学设计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提出建议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
25、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承担后果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8.4.5 8.4.5 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机械设备和
26、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2.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安装、拆卸属于特殊专业安装,具有高度危险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1)1)安装与拆卸安装与拆卸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27、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2)2)检验检测检验检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28、例的规定,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取得核准后方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检验检测责任制度。同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3)3)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
29、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施工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8.5.1 8.5.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安
30、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该条例共包括24条,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做出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于2004年7月5号发布施行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并于2015年1月22日进行修订。其适用范围为建筑施工企业。这里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31、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件。在此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
32、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赞。(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还规
33、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34、六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4.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
35、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5.(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8.5.2 8.5.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人员的考核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
36、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1)日常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新岗位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37、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8.5.3 8.5.3 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的安全,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进行编制,保障施工现场用电,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38、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施工技术交底2.施工前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目的是让所有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现场安
39、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5.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
40、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时建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6.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
41、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安全防护设备管理8.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起重机械设备管理9.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0.8.6.1 8.6.1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
42、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做出了明确的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
43、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2.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
44、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8.6.2 8.6.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放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
45、报或者迟报。(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背景:背景:某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堆放石料的料堆坍塌,将一些正在工作的工人掩埋,最终导致了3名工人死亡。工人张骏江在现场目睹了整个事故的全过程,于是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由于张骏江看到的是掩埋了5名工人,他就推测这5名工人均已经死亡。于是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5名工人遇难。思考:思考:张骏江报告的数字与实际数字不符,你认为该工人是否违法?案案 例例 分分 析析分析:分析:不违法。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46、本单位负责人,但并不要求如实报告。因为在进行报告的时候,报告人未必能准确知道伤亡人数。所以,即使报告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也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报告人不及时报告,就会涉嫌违法。它可能由于其报告不及时而使得救援迟缓,伤亡扩大。案案 例例 分分 析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1)事故单位的报告事故单位的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
47、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2)监管部门的报告监管部门的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48、门。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内容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应急救援应急救援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49、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现场与证据现场与证据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8.6.3 8.6.3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1.(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
50、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2.1)1)事故调查的管辖事故调查的管辖 (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对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