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辐射安全与防护 法律法规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与工业探伤行业密切相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一部国家法律、两个国务院行政法规和一项监管部门规章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订)关于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 (以下简称放污法)是一部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放污法的实施
2、,为进一步强化我国的辐射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防护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并公布的。其中,运输条例运输条例于于20092009年年9 9月月7 7日通过,日通过,2019201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正式实施。日起正式实施。运输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对运输包装容器、运输安全标准、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
3、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即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的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以下简称许可管理办法)是一项监管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即是由环保部门为配合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而制定发布的。此外,针对工业射线探伤行业,环保总局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通知中就三大类(放射源生产单位、探伤装置生产单位、探伤装置使用单位)三十一小项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Chapter1 11.1 1.1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
4、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重新申请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重新申请许可证:A A、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范、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范围。围。B B、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设施场所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设施场所的许可证有效期为许可证有效期为5 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期届满30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条件和程序见课本178页许可证内容包括:A、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B、所从事活动
5、的种类和范围;C、有效期限;D、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Chapter1 1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主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主要内容要内容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Chapter2 2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管理制度防护条例和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 “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1)转出、转)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2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3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
6、书面转)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让协议。”防护条例 第十九条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Chapter3 3辐射安全备案制度辐射安全备案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7、、三十九条规定,“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在销售类、类、类放射源时,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Chapter1 1辐射安全和防护责任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责任制度结合实际工作,阐释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阐释法律法规1、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与考核 辐射工作
8、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督 Chapter2 2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和防护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和防护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1 1、放射工作场所警示与安全措施、放射工作场所警示与安全措施2 2、放射诊疗管理、放射诊疗管理3 3、反射工作场所和装置使用退役管理、反射工作场所和装置使用退役管理Chapter3 3放射工作场所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场所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1 1、放射性标识制度、放射性
9、标识制度2 2、放射性物质储存保管制度、放射性物质储存保管制度3 3、放射性产品防护标准制度、放射性产品防护标准制度4 4、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Chapter4 4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Chapter1 1辐射事故的概念和分级辐射事故的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射事故四个等级。防护条例 第四十条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
10、、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重大辐射事故,是指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2人以下(含人以下(含2 2人)急性死亡或者人)急性死亡或者1010人以人以上(含上(含10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较大辐射事故,是指类
1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 Chapter辐射事故的分级与类型1 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一般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1.人员受超剂量照射放射性损伤:轻度临床症状、急性放射病、致残、死亡 2.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 3.放射性污染(面积大小、活度高低难以确定)辐射事故的类型辐射事故的类型Chapter辐射事故的分级与类型1 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
12、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专门就该问题作出了详细阐述。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也对事故的应急处理做出相关规定。Chapter2 2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防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13、Chapter2 2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事故的分级报告事故的分级报告 所有事故都应报告到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抄告国家环保总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分别在4 4小时内各自上报到国务院小时内各自上报到国务院;有严重社会影响的辐射事故,例如大量放射性物质被盗、丢失或失控,并可能危及几十人以上的生命安全,和很大范围(如10平方公里以上)放射性物质严重污染(例如水源污染到不能直接饮用)的辐射事故,事
14、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对辐射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应持严肃态度,凡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应负法律责任。Chapter2 2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防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八条中,对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阐述。执法手段包括:警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吊销许可证,承担刑事责任,罚款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15、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未经批准擅自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谢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