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表1:安全生产许可类1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3表3:建设工程项目类5表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9表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11表6:安全资金投入类17表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18表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类22表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26表10: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31表10-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场所类)31表10-2: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作业类)42表1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类46表12:现场作业管理类56表12-1:现场作业管理类(通用类)56表12-2:现场作业管理类(地下矿山)58表12-3:现场作业管理类(露天矿山)102表12-4:现场作业管理类(尾矿
2、库)123表1:安全生产许可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无证照;检查证照。【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
3、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二条。证件有效;查验证照有效期。【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进行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
4、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1.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查验采矿许可证。【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3)采矿许可证失效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安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交回;【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证照变更;对比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6、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4)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
7、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证照真实合法。查验证照。【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5)非法取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六条。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机构成立文件;查阅文件。【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未配备安
9、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10、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任命文件。查阅文件。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人员任命文件;查阅文件。【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或考核不合格。【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11、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12、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考核记录文件;查阅文件。考核合格证明文件。查阅文件。表3:建设工程项目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查阅资料。【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
14、安全评价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报告;查阅资料。【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1)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
15、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评审意见;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查验资料。【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2
16、)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
17、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2.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文件;查阅资料。【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3)安全设施重大变更未设计;【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评审意见;重大变更批复文件。查验资料。【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19、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4)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
20、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安全设施验收验收评价报告;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1)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21、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验收意见。查验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2、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表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制度文件。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第二款。1)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23、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规章】
2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文件;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查验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1)未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25、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26、事责任。”【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
27、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文件。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2)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28、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二十六条。表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从业人员培训安全培训记录;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29、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30、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安全培训情况;抽查询问相关人员培训情况。1.从业人员培训新上岗人员培训记录;再培训记录;抽查记录。【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够;【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
3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新上岗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情况;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3)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32、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人员工资及培训费用凭证;查验资料。【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
33、4)生产经营单位未承担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及费用。【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资金支付情况。询问从业人员。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证明;查验合格证书等。【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
34、十四条第二款。【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或合格证书过期失效;【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35、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条。考核记录;查验考核记录。【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
36、、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合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培训及再培训记录。抽查记录。【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够。【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培训记录;考核记录;持证情况;查阅记录并查验证件。【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1)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作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
3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条。培训记录及再培训记录;抽查记录。【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长不够【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
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查验证件。【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3)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41、,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查验证件。【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4)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
42、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并查验证件。【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
43、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并查验证件。【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6)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
44、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安全档案和资金保障培训记录;培训档案;抽查档案记录。【法律】安全
45、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编造安全培训档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年度工作计划;安全培训投入情况;查验资料及相关凭证。【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资金;【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