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三、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四、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五、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工作文书一、行政许可受理证明书二、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三、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四、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五、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六、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七、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八、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九、送达回证十、核查报告十一、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二、行政许可 时间告知书十三、陈述申辩笔录十四、听证笔录十五、行政许可流程表十六、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2、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书样本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申请表三、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申请登记表四、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车辆准运许可申请表五、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申请表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文书样本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三、建筑垃圾消纳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四、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车辆准运许可告知承诺书五、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从
3、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条)修正)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XX区城市管理委行政许可的条件: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
4、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备注:1.本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2.
5、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3.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4.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所属车辆应为自有,并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技术标准。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办理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名称: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需
6、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由XX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四、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五、XX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拟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六、XX区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拟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七、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八、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说明材料。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7、审批)(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应提交法定材料目录中的第一至第六项材料、可承诺提交第七、八项材料。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二)许可发放: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2.申请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3.申请人做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三)许可审查:许
8、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程序: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或不符合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按如下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一、受理(一)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的,予以受理。3.申请人按照本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二)不予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
9、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三)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四)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2.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6.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二、审查(一)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二)岗位责任
10、人:XX区城市管理委审查人员。(三)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3.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4.经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1)提出核查的建议,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转批准人员。(2)经批准人员审核,做出是否需要核查的决定。(3)确实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将
11、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4)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5.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6.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7.根据批准人员的决定,由审查人员填写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
12、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三、决定(一)标准:同审查标准。(二)岗位责任人:XX区城市管理委主管领导。(三)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四、送达和备案(一)工作标准: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二)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
13、受理人员。(三)岗位职责及权限:1.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五、公开许可(一)工作标准: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二)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14、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条)修正)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XX区城市管理委行政许可的条件:(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
15、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和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备注
16、:1.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中未涉及到的粪便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垃圾衍生燃料(RDF)厂等均参照堆肥厂的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批。2.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厂,即以初加工后的餐厨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化工产品的处理厂不在本行政许可事项中审批。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办理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名称: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由XX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四、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及达标排放方案。五、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行政许
17、可告知承诺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应提交法定材料目录中的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可承诺提交第四项材料。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二)许可发放: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2.申
18、请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3.申请人做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三)许可审查: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3.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19、予以受理。(二)不予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三)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四)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2.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6.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二、审查(一)审查标准:1
20、.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二)岗位责任人:XX区城市管理委审查人员。(三)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3.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4.经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1)提出核查的建议,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转批准人员。(2)经批准人员审核,做出
21、是否需要核查的决定。(3)确实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5.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6.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7.根据批
22、准人员的决定,由审查人员填写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三、决定(一)标准:同审查标准。(二)岗位责任人:XX区城市管理委主管领导。(三)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四、送达和备案(一)工作标准:1.按照规定的
23、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二)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三)岗位职责及权限:1.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五、公开许可(一)工作标准: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二)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三、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
24、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行政许可由建设(拆除)单位负责在施工前申请,涉及装饰、装修的由产生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申请:(一)建设(拆除)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二)建设(拆除)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四、办理行政许可单位:XX区城市管理管理委员会。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六、办理行政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七、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25、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八、申请人(建设单位、拆除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的法定材料目录:(一)由XX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二)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方案,其中:1.建设工程项目清运及处置方案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和绿色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2.拆除工程方案除满足上述条件,还需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综合利用的规定。3.住宅小区方案应具备减量化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和处置地点名称。(三)建设(拆除、物业服务)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留存复印件),其中物业服务企业与清运单位签订的合同应符合
26、本市生活垃圾清运制式合同规范。九、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应提交法定材料目录中的第(一)、(二)项材料、可承诺提交第(三)项材料。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二)许可发放: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2.申请
27、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3.申请人做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三)许可审查: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十、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程序:申请人不愿意做出、不符合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条件或不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受理范围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按如下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一)受理1、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
28、定形式,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3)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不予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3、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4、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
29、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二)审查1、审查标准:(1)申请符合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条件。(2)提供的承运车辆符合建筑垃圾准运条件。(3)提供的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方案真实、有效。(4)向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方案中明确的处置地点核实是否与申请方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5)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2、岗位责任人:XX区城市管理委审查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
30、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3)对申请人的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主要为现场点位及地理信息和承运车辆是否符合建筑垃圾准运条件。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4.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1、5.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6.根据批准人员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筑垃圾消纳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筑垃圾消纳证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审查及核查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三)决定1、标准:同审查标准。2、岗位责任人:XX区城市管理委主管领导。3、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
32、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四)送达和备案1、工作标准:(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2、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1)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筑垃圾消纳证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五)公开许可1、工作标准:
3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2、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四、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三、行政许可的条件:本行政许可由运输企业负责申请:(一)具有车辆行驶证。(二)具有道路运输证。(三)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即
34、: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四)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要求。(五)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四、办理行政许可单位: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行政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七、颁发许可证件名称: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与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统一格式的运输车辆准运证申请表。(二)车辆行驶证(留存复印件)。(三)道路运输证(留存复印件)。(四)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
35、决定书)(留存复印件)。(五)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六)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留存复印件)。(七)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说明材料(留存复印件)(八)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纳入本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的说明材料(留存复印件)。九、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行政许可告知审批承诺书(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
36、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二)许可发放: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2.申请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3.申请人做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三)许可审查: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十、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申请人不愿意做出、不符合
37、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条件或不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受理范围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按如下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一)受理1、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3)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不予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3、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4、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对
38、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二)审查1、审查标准:(1)申请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的条件。(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2、岗位责任人:XX区城市管理委审查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
39、人员。(3)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4)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核查: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5)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0、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6)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7)根据批准人员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运输车辆准运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4、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三)决定1、标准:同审查标准。2、岗位责任人:XX区城市管理委主管领导3、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
41、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四)送达和备案1、工作标准:(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2、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1)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
42、按照要求归档、备案。(五)公开许可1、工作标准: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2、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五、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六条)。(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简易填埋场所需符合乡、镇政府用地要求,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场所需符合市区规划要求。
43、(二)具有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三)具有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位置图、场所布局图。(四)具有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作业、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五)具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七)具有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办理行政许可单位: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七、颁发许可证件名称: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二)简易填埋场所提交乡、镇政府确认的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固定式建
44、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提交规划许可文件的复印件。(三)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位置图、场所布局图。(四)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五)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六)经营性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复印件)。(七)符合本市建筑垃圾有关规定的机械和设备清单。(八)符合本市建筑垃圾有关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九、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行政许可告知审批承诺书(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应提交法定材料目录中的第一、二、三、四
45、、六、七项材料、可承诺提交第五、八项材料。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当场更正的,予以受理。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二)许可发放: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2.申请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3.申请人做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三)许可审查: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十、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程序:(一)受理1、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