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制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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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前言为规范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区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

2、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33目 录总则一总体要求二建设要求三建设审批程序四建设管理五附 则六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44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区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

3、与健康促进法以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分院区包括:委属(管)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以新建、并购等方式设立,作为非独立法人运行管理,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委属(管)医院设置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科研教学设施等,以及以医联体、托管、合作、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运行管理的医疗合作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的分院区范畴,其管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4、。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总 则第二条 委属(管)医院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尊重医院发展建设规律,加强健康促进和预防性适宜技术研究推广,综合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医疗资源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统筹规划、医防融合、平急结合、均质发展、辐射引领、坚守公益的原则,科学适度开展分院区建设。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是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建立委内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的日常监管。第四条 委属(管)医院是分院区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分院区设立的申报、建设等事宜。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

5、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77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总体要求二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总 体 要 求第五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应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落实分级诊疗有关要求,优先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建设分院区,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医疗服务均质化水平及覆盖面,实现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鼓励原有院区基础设施条件较差,业务用房较为紧张的委属(管)医院通过分院区建设,疏解部分

6、原有院区医疗床位,合理规划设置各院区床位规模,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和职工健康工作环境。第六条 委属(管)医院应将分院区建设纳入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及总体发展建设规划,与原有院区统筹规划,做到功能协同、资源共享、绿色智慧、均衡发展,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提升各院区间一体化、集约化水平,不得因新院区建设摊薄优质医疗资源,影响医院整体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第七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应结合自身优势,围绕重点疾病和患者就医需求,以补短板、优布局为原则,着力加强肿瘤、心脑血管、呼吸、重症医学、妇产、儿童、精神、康复等专科建设,坚持医防融合,关口前移,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积极适应人民

7、群众健康需求。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总 体 要 求第八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应当强化平急结合功能,适当预留可扩展空间,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时迅速转换启用,提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第九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遵循责权利对等原则,做好运营分析、人员储备、资产所属、债务等前期论证工作,必要时可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8、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1010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建设要求三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建 设 要 求第十条 原则上,到2025年末,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等任务的项目单位,委属(管)医院不得跨省建设分院区。第十一条 委属(管)医院规划建设新院区的,应满足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分院区设置要求。原则上,拟开设分院区的医院应无长期负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承担北京医

9、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的医院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分院区床位规模。第十二条 以并购等方式接收现有医院、设施等作为分院区的,且拟接收医院、设施等涉及法律纠纷、产权关系不明确、近三年发生影响严重的扰乱医疗秩序等违规违法事件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暂缓或不予办理分院区审批等程序。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1212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审批程序四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建 设 审 批

10、程 序第十三条 委属(管)医院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征用地新建分院区的,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承载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或纳入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相关规划建设项目的分院区建设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第十四条 委属(管)医院通过并购等方式,接收现有医院或设施建设分院区的,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请示文件;(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拟接收医院、设施的上级管理部门意见;(三)自身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四)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会议纪要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纪要;(五)医院(含已开办分院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医院床位、房屋、人员及构成,医疗服务、特色专科、教学

11、和科研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经济状况等;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建 设 审 批 程 序(六)拟接收现有医院或设施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院区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点、规模,资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来源和构成,建设分院区前后医院经济状况运行预测对比分析等;(七)接收方案的可行性分析,资产划转方案和人员接收方案;(八)拟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九)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受理委属(管)医院新设置分院区相关申报材料后,经委内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

12、设管理工作机制审议,出具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严禁未批先建(办),边批边建(办),坚决避免无序扩张。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建 设 审 批 程 序第十六条 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复同意建设的分院区,不得擅自更改设置规模等重大事项。因发展需要,确须变更的,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第十七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命名有关规定。原则上,分院区登记名称为“医院名称识别名院区/分院区”;其中,识别名为地名、方位名、顺序名或

13、其他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名称。除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项目外,其他与委属(管)医院存在合作的医院,不得以“某某医院+识别名+院区/分院区/医院”形式命名。已对外挂牌的合作项目医院要结合自身情况,适时做好清理、摘牌工作。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1616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管理五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建 设 管 理第十八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应坚持公立医院的公

14、益性质,完善相应机构、人员、技术、信息、财务等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提升医院人员支出占比和人员固定薪酬占比。建立适应公立医院多院区的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均质化医疗服务。第十九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涉及资产划转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接收手续。第二十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应当整合、依托现有资源,进一步发挥整体优势,提升医院疑难病症诊治和科研技术、临床成果转化能力,加强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多院区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一条 委属(管)医院以并购方式设置分院区,但在接收过程中存在纠纷确需终止的,应按相关法律和规定及

15、时解除相关合同或协议,并在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说明。涉及资产问题的,医院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分院区进行财务清算和资产清查,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1818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则六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 则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起,委属(管)医院未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建设分院区的,一经发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予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卫办规划函20141179号文同时废止。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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