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管理局责任清单县应急管理局责任清单县应急管理局职责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承担局机关日常工作;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承担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办公室承担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相关经济政策,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标志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
2、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拟订全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所属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县应急管理系统退休干部工作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2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安全省制定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监督实施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城镇、农村、森林、草原
3、消防工作规划并推进落实,组织实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应急指挥中心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3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
4、和政策法规股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起草地方应急管理规章和标准,负责执法监督综合性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普法活动承担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4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
5、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按照审批权限登记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5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负责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要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公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
6、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综合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股承担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拟订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监督、检查全县的防震减灾工作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落实执行负责编制辖区内防震减灾规划计划负责地震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7、承担地震宣传、工程地震、地震监测、预报等职能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推动避难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县应急管理局局1、 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2、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3、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
8、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陟、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县水利局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2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要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
9、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命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有关应急救灾物资,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运送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防灾减灾宣传周开展生命通道专项宣传教育和整治,提高社会对生命通道重要性的认识综合减灾救灾和物资保 障股2安全生产宣传月(一) 开展安全发展主题宣讲活动(二) 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三) 开展“守护生命”
10、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四) 开展“身边隐患随手拍”活动(五)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六) 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及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案件,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法治环境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具备安全生产执法条件并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执
11、法人员。第三条 执法监察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实施。第四条 县局重点对下列企业进行执法监察:(一)县属企业。(二)县局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三)近两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四)无政府主管部门的企业。(五)乡镇安监站建议县局执法的企业。(六)其他规模大、风险大、隐患多、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第五条 执法计划报局党组审查、县政府批准、市安监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执法时,执法组2名以上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
12、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的规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第八条 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并要求该负责人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意见。拒绝签署姓名和意见的,执法人员要记明实际情况。现场检查记录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
13、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除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外,其它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的整改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执法科室应当及时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准予延期。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限期届满的,执法人员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第十二条 执法处罚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
14、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本科室备案。第十三条 执法处罚一般程序(一)执法人员认为有证据表明违法行为存在,并属于本机关管辖,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除适用于简易程序情形之外,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二) 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摄录、照相。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
15、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人、被询问人和记录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四)必要时应抽样取证。对物证应提取原物,并尽量少抽样。执法人员填写抽样取证凭证。不能提取原物的,可以摄录、照相等方式复制,并有相应的记录。(五)必要时应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形,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在7日内应当依据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经鉴定和科室负责人、执法人员集体
16、研究后,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批准后,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六)必要时应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当事人、勘验人、被邀请人、记录人在勘验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七)立案批准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科室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对拟作出的
17、行政处罚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八)经审查案件,将已经立案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案件移送书并移送给有关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九)执法科室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十)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要经市安监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或经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下达听证告知书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具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后3日
18、内,1、提出陈述申辩的,科室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并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有关领导审批。2、提出听证的,执行听证程序。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负责;3、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核、审批。(十二)案件处理呈批表经审批同意,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3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三)填写文书送达回执,并依照下列法定方式将有关执法文书交给当事人,由收件人签名或盖章。1、直接送达。将执法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2、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注明当时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19、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监站代为送达。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执法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附上需要送达的执法文书和送达回证)邮寄给受送达人。5、公告送达。无法采取上述四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执法人员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第十五条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生产经营单位在15日内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申请的,科室负责人和执
20、法人员进行集体研究,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经审批同意后,下达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第十六条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1、在15日内未缴纳罚款,且未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申请的;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限期到期未按时缴纳的;3、延期(分期)缴纳申请未被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纳罚款限期到期未按时缴纳的。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经复查合格、罚款按期缴纳到位的,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予以结案,并按照归卷要求形成完整的案件档案。(二)安全生产执
21、法监察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管理,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本制度。第二条 执法监察工作由县监察大队组织实施。监管科室应将需立案的案件,交由相应监察大队依法查处。第三条 执法监察工作遵循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宽严相济,治标为先、治本为上,讲究方法、务求实效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
22、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第四条 执法监察以查隐患为切入点,纠正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堵塞安全漏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安全事故。并根据执法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第五条 执法监察应当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实施。编制执法计划应遵循明确任务、严格责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提高效能、防范事故的原则,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执法重点以及执法的时间、内容、方式、要求等事项。第六条 每年12月初,县监察大队要充分征求对应监管科室、有关科室和乡镇安监站的意见,拟定下年度执法计划,报市监察支队。第七条 执法计划应合理界定执法范围,明确县局直接执法监
23、察的企业名单:(一)县属企业。(二)县局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三)近两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四)无政府主管部门的企业。(五)乡镇安监站建议县局执法的企业。(六)其他规模大、风险大、隐患多、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第八条 执法计划报局党组审查、县政府批准、市安监局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执法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将被查企业名单及必查内容通知所在乡镇安监站,由其及时以文字形式告知被查企业,要求企业主动开展自查自纠,鼓励企业依靠社会力量开展隐患排查。并将告知情况反馈监察大队。第十条 出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
24、3号)第22条规定情形,需对执法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要按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围绕企业履责情况、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主要从七个方面执法检查:查企业合法性;查工艺合理性;查安全设施设备完整性(合标性、完好性);查制度科学性(是否切合企业各方面实际);查现场管理规范性;查员工“三违”情况;查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核心是查处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事故,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第十二条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对企业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25、,安全生产承诺践诺,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三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安全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执法检查。第十三条 根据现场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倒查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培训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倒查工程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安全协议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开展执法监察主要采取协同执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监督执法、观摩执法等组织形
26、式。执法监察应当根据区域、行业及企业实际状况选择相应的执法方式,做到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同心同德,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效率,减少重复执法,做到依法、严格、有序、有效。第十五条 实施综合执法。按照执法计划,多个科室需要到同一企业执法监察,由大队明确牵头科室,其他科室按照职责分工,一起进入该企业开展执法监察,一并出具执法文书,避免轮番执法,减轻企业负担。第十六条 实施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市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对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联合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减少部门重复执法,增强执法效果。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执法。对检查过的企业进行抽查,实地核查执法规范、执法效果和职
27、责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监督、指导基层执法工作。第十九条 实施“观摩式”执法。(一)对于同类企业较多的区域,分别选择安全生产状况相对较好和较差的24家企业,制定详细检查方案,组织精干专业力量,“解剖麻雀式”的逐项检查,同时组织同类企业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观摩。(二)对于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召开现场会,对参加观摩的企业以案说法、现场施教,并提出举一反三、限期自查自纠的要求。(三)对参加观摩的企业巡回督导,及时发现问题、了解掌握各企业自查自纠动态,做好指导、督导。当地安监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跟踪问效,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四)根据督导情况适时召开调度会,对企业自查自纠
28、情况进行归纳、梳理、点评,提出限期加强或者改进的意见和要求。(五)对参加观摩的企业,区分大、中、小三种类型,各抽查若干家企业,对认真整改的要总结经验,通报表扬;对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从重处罚。(六)组织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同类企业负责人、安全主管、安全管理人员召开总结会,总结观摩执法情况,通报执法监察结果,奖优惩劣,提出提升行业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第二十条 执法监察大队应当依据执法计划制定详细的现场执法监察方案,确定执法时间、内容、方式、检查重点等事项,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除开展必要的突击暗访外,实施执法监察前,一般应当提前10日,采取邮寄、传
29、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准确告知被查企业,并发放执法监察预告及执法监察必查内容表,详细告知执法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接受检查的有关要求。并通知有关乡镇安监站。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实施检查,应当首先了解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现状,明确执法目的和检查的重点环节、部位,做到有的放矢,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要对照执法监察必查内容表和企业自查自纠隐患排查登记表,现场逐一核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要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排查的予以肯定;对隐患排查走过场,致使隐患和问题依然存在的,或虽排查但未整改
30、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做出处理。第二十五条 深入剖析产生隐患和未及时整改的原因,书面向企业提出堵塞制度漏洞、落实管理责任、照章问责等方面的整改要求,以及弥补责任缺失等方面的建议。要求企业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照章问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经济等处理。第二十六条 复查时,发现企业对隐患和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照章问责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依法从重处罚,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七条 召开区域座谈会。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组织当地同行业企业和安监部门召开座谈会,梳理共性问题,通报典型案例,举一反三,讲解隐患危害,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法律法规,
31、放大执法效果。第二十八条 执法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汇总梳理同一地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当地安监部门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意见,重大问题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特别监察意见。对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问题较为严重的,提请县安委办下达督办函。情况严重的,以公函方式,向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提出建议,督促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提升执法功效。第二十九条 每次执法监察结束后,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对执法企业建立“病历式”档案,一月一归卷。案件办结形成行政处罚案卷,按照局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形成完善的执法监察档案。第
32、三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正确行使经济处罚权。坚持依法办事、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和教育惩处并重的原则,不以罚款为目的,重在促进企业整改隐患。(一)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引导企业自查自纠。(二)对于主动消
33、除或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者逾期未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四)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大量事故隐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本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仍存在同类事故隐患的,以及其他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三十二条 严格掌握处罚标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企业初查时,对于企业在自查中发现并正在主动整改的问题,不予处罚;依法可以并处罚款的,整改优先,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罚款的,从轻处罚。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应当基
34、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做到“同样情形同样处理”,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现象,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要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其合理成分,并做好讲法、说理、说服等沟通工作,达成一致。要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和采取最有利于保护企业权益的处理方式。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接受监察指令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或者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实际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说清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提出警告,直至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含责成市、县级安监部门实施的行政
35、处罚案件),都要组织现场执法人员和专家参加的讨论会,由执法人员集体研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县安监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行政处罚变更,要经县安监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或经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对执法监察实施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应由局主要负责人、局分管负责人、监察大队负责人、局政策法规科、驻局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各执法监察科室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执法监督。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
36、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证据是否充分、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六)执法意见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第四十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询问相关执法人员或者执法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现场抽查核实等形式,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委员会及办公室每年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2次全面评查,评查结果在局内部通报。加强日常执法监督,随时对发现的问
37、题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 实施执法监察考核制度,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制定考核细则,对各监察科执法计划的落实、执法数量和质量(包括执法频次、到期整改率、到期复查率、事故情况、抽查合格率、案件评查、行政执法复议、信访等)、执法风纪、执法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罚款不作为考核指标,但罚款数量可以作为加分项。第四十三条 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科室,给予表彰、奖励,对执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给荣誉、给待遇,在干部提拔任用上优先考虑。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科室,取消科室及其主要负责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应检查而未检查,出工不出力、不认
38、真、不负责、不深入、走过场以及由于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引发事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责令做出深刻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建议自动辞职,免去职务的处理。第四十四条 监察大队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细则。既反对单纯用罚款作为考核的量化依据,又要避免当罚不罚。要体现执法是服务,但不是不执法、不处罚,改进方法不是不严格执法的观念,使各监察科室有目标、有压力、有力度、有实绩。(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县安监局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一
39、、 主要内容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二、 标准规范省安监局已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制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适用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三、 有关措施县级以上应急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
40、者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安监部门有权对下级安监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为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
41、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山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应当依法对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42、2、不定期对获证企业进行后续监督检查,加强获证企业事后监管。不定期对县市区安监局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3、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反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建议上级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43、,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专项检查可由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适时开展抽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相关部门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六、监督检查处理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五)工矿商贸企业(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为了加强工贸行业领域安全工作,预防工贸企业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
44、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2、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3、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情况; 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
45、况; 5、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6、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情况; 7、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者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检查包括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暗查暗访等多种形式。 专项检查是指对某个行业或特定事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联合检查是指安全检
46、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暗查暗访是指在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督导检查可安排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1、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2、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3、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解除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