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承包人: 重要提示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附件四大部分组成。对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附件中的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并有部分条款需按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修改及补充,具体以相关工程项目的合同选择补充文本所选定和填写、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准。目 录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5第二篇 合同专用条款12总则12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3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8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30四、质量与检验34五、安全文明施工38六、合同价款与支付41七、材料设备供应56八、工程变更
2、64九、竣工验收与结算83十、违约、索赔和争议90十一、其他100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款107第四篇 合同附件131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附件4: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附件5: 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附件6: 项目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转移三方协议附件7:承包人履约银行保函及承诺书(格式)附件8: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及授权书附件9: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汇编(另册)附件10: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另册)附件11:市重点公共建设项
3、目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附件12:市重点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退还操作细则(修订)(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附件选择表”中列明)附件13: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通信联系方式附件1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件15: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本篇以合同选择补充文本中“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为准)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发包人)与 (以下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
4、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2、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2.1工程内容(见下表):序号单位工程名 称建设规模(平方米或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说明: 。2.2承包范围(见下表):选项分项目种 类分项目名称施工安装采购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 务发包人协助 分 包备 注承包人自行施工项目承包人分包项目发包人另行发包项目第三方检测等技术服务项目甲供材料设备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注:“”为承包
5、人负责实施项目;“”不属承包人实施项目。2.3承包方式: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 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服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施工总承包管理)等。合同价款按如下约定执行:(1)合同价款固定不变,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暂列金额除外)。(2)合同价款总价包干,若招标范围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项目除外)。(3)工程量清单
6、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项目包干且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4)其他: 。2.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4(2)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3、合同工期3.1本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201 年 月 日开工,201 年 月 日竣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3.2关键节点工期要求:(1) 。(2) 。(3) 。(4) 。(5) 。(6) 。3.3发包人根据工程
7、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4(1)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质量标准和目标(1)质量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2)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
8、等。 3)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440100/T114-2007)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2)质量目标:一次验收合格,且 必须取得市建设工程优质奖。 必须取得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省建设工程优质奖。 必须取得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其他: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确保 达到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其他: 。(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市重点公共建设
9、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市委宣传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1347号)。6、合同价款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6.2本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 ),由以下四部分费用组成:(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0、元;(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其中,暂列金额 元;(4)规费及税金项目计价汇总合计 元。7、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合同专用条款;(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8)合同通用条款;(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
11、除外;(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1)国家及省、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8、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12、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指挥长、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
13、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11、发包人已建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该系统连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12、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4、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15、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
14、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16、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发包人执九份,承包人执一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发包人: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承包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地址: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地址:邮政编码:510006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省市番禺区。第二篇 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条款的序号与
15、合同通用条款的序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合同通用条款。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总 则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管理实际,本合同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以及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等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2、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考虑到本
16、工程的重要性,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4、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项。5、为保证本工程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发包人报告并得到书面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定的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
17、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对本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3发包人(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依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6设计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填充表”中列明)本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1.7监理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
18、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填充表”中列明)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1.8工程师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监理等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现场工作机构的负责人。1.14工期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
19、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1.24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合同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1.25安全事故等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
20、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26质量事故等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
21、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27“综合单价(合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安全防护、
22、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等费用项目以招标文件的定义为准。1.28元:指人民币元。1.29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合同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第31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2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1.30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1.31单位工程:指一个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每个专业工程,如: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1.32专业承包单位:指与发包人直接签订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格和资质的承包
23、单位。1.33施工图审查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填充表”中列明)本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是: 。1.34设计咨询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填充表”中列明)本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是: 。1.35技术督导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填充表”中列明)本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是: 。 1.36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在本合同中特指 。 1.37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施工总承包管理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括但
24、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信息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现场综合管理;总体协调配合;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墨线;提供工作面;成品保护;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及其他管理工作。专业工程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设施搭建场地;提供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提供现有公共临时设施;提供现有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现有脚手架以及其他配合服务。1.38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费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
25、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费;信息管理费;公共临时设施管理费;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费;现场综合管理费;总体协调配合费;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墨线的费用;提供工作面的费用;成品保护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的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设施搭建场地费;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使用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的费用;现有公共临时设施使用费;现有水平、垂直运输设施使用费;现有脚手架使用费以及其
26、他配合服务费。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投标时按发包人提供的拟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暂定价为计算基础乘以承包人投标自报费率计算(自报费率须在发包人给定费率范围内),结算时按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5000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1.39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指承包人为配合发包人进行甲供材料设备采购、供货、验收和保管所需的费用。投标时按发包人提供的的暂定价为计算基础乘以承包人投标自报费率计算(自报费率须在发包人给定费率范围内),结算时按甲供材料设备合同价
27、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5000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1.40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指承包人为配合发包人进行甲招乙供材料设备采购、供货、验收和保管所需的费用。投标时按发包人提供的的暂定价为计算基础乘以承包人投标自报费率计算(自报费率须在发包人给定费率范围内),结算时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合同价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5000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1.41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
28、、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在投标报价时,以发包人正式公布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计量支付、结算时,以合同计列的暂列金额为限额,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合同变更计价原则计量支付、结算,未使用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1.42本工程综合考评委员会:指在本工程建设期间,由发包人组建的、代表发包人对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的机构。(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1.43招标当季度:指201 年第 季度。(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填
29、充表”中列明)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执行。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2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省、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
30、供8套图纸(其中4套为编制竣工图所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2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或者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填充表”中列明)发包人委托 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 。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5.2技术督导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填充表”中列明)
31、发包人委托 为本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总督导工程师为 。技术督导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技术督导单位签订的技术督导(管理)合同为准。5.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如下:姓名: 。 职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2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若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6.3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
32、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6.5、6.6:6.5除特别指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利。6.6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该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驻施工场地机构印章。7、项目经理7.1本工程项目经理姓名: 。 职务: 。7.3合同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7.6至7.9:7.6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
33、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7.7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
34、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若更换项目经理而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不得计量项目经理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合同专用条
35、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
36、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7.9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2)离场1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3)离场2天以上(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主管部门领导批准;(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的除外);(5)项目经理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
37、.7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按实计量。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具备按设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的条件(合同及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水、电驳接点。(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的开通时间和要求:结
38、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立项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建设用地通知书。(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后7天内进行。(8)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手续等工作。8.3合同通用条款第8.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8.4:8.4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1)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