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亲属制度亲属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亲属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的具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的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成员。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成员。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
2、的成员。(一一)亲属与家属的区别亲属与家属的区别亲属与家属的主要区别是,家属是指与自己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人。亲属的亲属与家属的主要区别是,家属是指与自己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人。亲属的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得多,家属不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得多,家属不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第一节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二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是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彼此之间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是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彼此之间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如同居一家的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
3、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亲属,如同居一家的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虽未同居一家,没有共同生活,可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女、兄弟姐妹等。虽未同居一家,没有共同生活,可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分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应视为系,如分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应视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家庭成
4、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第一节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二、亲属的特征二、亲属的特征 亲属,作为一种自然形成、必然存在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亲属,作为一种自然形成、必然存在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1亲属是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亲属是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称谓是指人们由于亲属或其他关系,以及因其称谓是指人们由于亲属或其他关系,以及因其身份、职业等而得来的名称。身份、职业等而得来的名称。2 2亲属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亲属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 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
5、因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 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 3 3亲属之间可以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亲属之间可以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一、亲属的种类一、亲属的种类 1 1旧中国亲属的分类。在我国,亲属最初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唐宋以后,逐渐将妻族从外旧中国亲属的分类。在我国,亲属最初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唐宋以后,逐渐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宗亲、外亲和妻亲。亲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宗亲、外亲和妻亲。(1)(1)宗亲。宗亲,又称内亲、本亲或本族,是指同一男性祖先所传下来的男系血亲、未嫁女性宗亲。宗亲,又称内亲、本
6、亲或本族,是指同一男性祖先所传下来的男系血亲、未嫁女性以及嫁入本宗为妻的妇女。以及嫁入本宗为妻的妇女。(2)(2)外亲。外亲又称外姻、外族或女亲,是指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女族、妻外亲。外亲又称外姻、外族或女亲,是指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女族、妻族。族。(3)(3)妻亲。妻亲是指丈夫因婚姻而与妻子的血亲之间发生的亲属关系,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妻亲。妻亲是指丈夫因婚姻而与妻子的血亲之间发生的亲属关系,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等。但应指出,纳妾不同于娶妻,不属婚姻关系,因此,男方与妾的父母、兄弟姐妹不形姐妹等。但应指出,纳妾不同于娶妻,不属婚姻关系,因此,男方与妾的父母、兄
7、弟姐妹不形成亲属关系。成亲属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2 2新中国亲属的分类。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亲属关系不再有宗亲、外亲、新中国亲属的分类。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亲属关系不再有宗亲、外亲、妻亲之分,而是根据产生根据、原因的不同,将其分为配偶、血亲及姻亲。妻亲之分,而是根据产生根据、原因的不同,将其分为配偶、血亲及姻亲。(1)(1)配偶。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和姻亲赖以产生的基配偶。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和姻亲赖以产生的基础,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础,在亲属关系中
8、具有承上启下作用。(2)(2)血亲。血亲,是指与己具有血缘联系即出于同一祖先的亲属。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又可分血亲。血亲,是指与己具有血缘联系即出于同一祖先的亲属。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为两种情况。第一,按照血缘联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与已有着直接第一,按照血缘联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与已有着直接血缘联系即存在着上下传递关系的亲属。血缘联系即存在着上下传递关系的亲属。第二,按照血亲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第二,按照血亲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
9、的种类和范围(3)(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除配偶以外的亲属。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除配偶以外的亲属。第一,血亲的配偶,即自己血亲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一,血亲的配偶,即自己血亲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二,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第二,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第三,配偶血亲的配偶,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第三,配偶血亲的配偶,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另外,血亲配偶的血亲,如儿媳的父母、嫂的父母等,从理论上讲,也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另外,血亲配偶的血亲,如儿媳的父母、嫂的父母等,从理论上讲,也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在现实生活
10、中也存在。亲属,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3)(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除配偶以外的亲属。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除配偶以外的亲属。第一,血亲的配偶,即自己血亲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一,血亲的配偶,即自己血亲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二,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第二,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第三,配偶血亲的配偶,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第三,配偶血亲的配偶,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另外,血亲配偶的血亲,如儿媳的父母、嫂的父母等,从理论上讲,也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另外,血亲配偶的血亲,如儿媳
11、的父母、嫂的父母等,从理论上讲,也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亲属,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选择题: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选择题: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A A 血亲的配偶血亲的配偶 B B 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 C C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 D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二、亲属关系的重叠二、亲属关系的重叠 亲属关系的重叠,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相互之间不能合并。在现实生活乃至司法实践亲属关系的重叠,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相互之间不能合并。在现实生活乃至司法实践中,确定亲属关系重叠时的权利义务关系,
12、一般根据下列原则择一处理。中,确定亲属关系重叠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根据下列原则择一处理。1 1从近原则。存在亲疏远近不同的两种以上的亲属关系,即以最近的一种亲属关系为依据确定从近原则。存在亲疏远近不同的两种以上的亲属关系,即以最近的一种亲属关系为依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 2从新原则。当重叠的几种亲属关系产生时间先后不同,则以后种亲属关系为依据确定当事人从新原则。当重叠的几种亲属关系产生时间先后不同,则以后种亲属关系为依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后亲属关系先于先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后亲属关系先于先亲属关系。3 3从存原则。在存在的几种亲属关系中,因
13、其他关系终止而仅形成一种亲属关系时,自然应以从存原则。在存在的几种亲属关系中,因其他关系终止而仅形成一种亲属关系时,自然应以现存的亲属关系确定其间的权利与义务。现存的亲属关系确定其间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三、亲属的范围三、亲属的范围 亲属关系以夫妻、父母为联结中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断,左右血缘联系无穷,加之婚姻这一亲属关系以夫妻、父母为联结中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断,左右血缘联系无穷,加之婚姻这一媒介,范围极为广泛。为了有效确定其间的权利与义务,以限制亲属范围过宽过泛。各国都会媒介,范围极为广泛。为了有效确定其间的权利与义务,以限制亲属范围过宽过泛。各国都会根据
14、自己的传统习惯及民情风俗,对亲属范围作出规定,并确定了亲疏远近的计算方法。根据自己的传统习惯及民情风俗,对亲属范围作出规定,并确定了亲疏远近的计算方法。1 1总体概括性限定法。是通过法律对亲属范围从总体上作一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根据亲属的总体概括性限定法。是通过法律对亲属范围从总体上作一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根据亲属的种类、远近确定其法律效力。种类、远近确定其法律效力。2 2个别实用性限定法。是法律不对亲属的范围作出总体规定,而是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需要对个别实用性限定法。是法律不对亲属的范围作出总体规定,而是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需要对亲属的法律效力作出个别的具体规定。我国采取的就是这种方法。亲属的
15、法律效力作出个别的具体规定。我国采取的就是这种方法。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我国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我国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一、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源联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源联系。根据亲属间血缘联系状况、特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各种不同亲属系统。根据亲属间血缘联系状况、特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各种不同亲属系统。1 1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指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女系亲,是指与女子血统相联系男系亲,是指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女系亲,是指与女子血
16、统相联系的亲属。这种划分是以亲属关系性别的不同为依据的。的亲属。这种划分是以亲属关系性别的不同为依据的。2 2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这种划分同男系亲和女系亲的划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产生的亲属。这种划分同男系亲和女系亲的划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 3 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1)(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
17、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所谓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所谓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的亲属。(2)(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所谓直系姻亲,是指自己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和自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所谓直系姻亲,是指自己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和自己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所谓旁系姻亲,是指旁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旁系血己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所谓旁系姻亲,是指旁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配偶旁系血亲的配偶。亲以及配偶旁系血亲的配偶。4 4长辈亲、平辈亲及晚辈亲。长辈亲、平辈亲及晚辈亲。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 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
18、系亲疏远近的单位,即一世代为亲等。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就越亲近、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即一世代为亲等。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就越亲近、密切;亲等数越多,亲属关系就越疏远,即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成反比。在我国古代,密切;亲等数越多,亲属关系就越疏远,即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成反比。在我国古代,采用丧服制,根据男女尊卑、亲属关系远近计算亲等。在现代各国,有两种计算方法,即罗马采用丧服制,根据男女尊卑、亲属关系远近计算亲等。在现代各国,有两种计算方法,即罗马法计算法与寺院计算法,它们均以世代的多少来计算亲等。我国则采用独特的代份计算法以确法计算法与寺院计算法,它们均以世代的多少来计算
19、亲等。我国则采用独特的代份计算法以确定禁婚亲的范围。定禁婚亲的范围。1 1丧服制计算法。丧服制计算法。我国古代,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计算亲等,即反映我国古代,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计算亲等,即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丧服分为五等,一等丧服最重,二等丧服次之,依次计算,五等丧服最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丧服分为五等,一等丧服最重,二等丧服次之,依次计算,五等丧服最轻。丧服重,亲属关系就越亲近,丧期也长。反之,丧服轻,亲属关系就越疏远,丧期也短。轻。丧服重,亲属关系就越亲近,丧期也长。反之,丧服轻,亲属关系就越疏远,丧期也短。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 第一等
20、:斩衰,第一等:斩衰,为为3 3年之服,用最粗的麻布做成,不缝下边。儿子、未嫁女为去世父母、妻为年之服,用最粗的麻布做成,不缝下边。儿子、未嫁女为去世父母、妻为去世的丈夫或公婆、承重孙(本人及父亲均为嫡长,父亲先逝,祖父母去世时,嫡长孙则为承去世的丈夫或公婆、承重孙(本人及父亲均为嫡长,父亲先逝,祖父母去世时,嫡长孙则为承重孙)为去世的祖父母服丧时,均服重孙)为去世的祖父母服丧时,均服3 3年斩衰之服。年斩衰之服。第二等:齐衰第二等:齐衰,用稍粗的麻布做成,缝下边。根据服丧对象不同,又有杖期即服丧者应持杖用稍粗的麻布做成,缝下边。根据服丧对象不同,又有杖期即服丧者应持杖(哭丧棒)(哭丧棒)、不
21、杖期即服丧者不持杖、不杖期即服丧者不持杖、5 5月、月、3 3月之别。杖期与不杖期均为月之别。杖期与不杖期均为1 1年。夫为妻(父母年。夫为妻(父母在时不杖)、子为出母(即被父休去的生母)、子为嫁母(即父死后再嫁之母)、嫡子为庶母在时不杖)、子为出母(即被父休去的生母)、子为嫁母(即父死后再嫁之母)、嫡子为庶母(即父之妾)等应服齐衰杖期;孙子女为祖父母、出嫁女为父母、侄为伯叔父母、父母为嫡长(即父之妾)等应服齐衰杖期;孙子女为祖父母、出嫁女为父母、侄为伯叔父母、父母为嫡长子、祖父母为嫡孙,均服齐衰不杖期;曾孙子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子、祖父母为嫡孙,均服齐衰不杖期;曾孙子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5 5月
22、之服;玄孙子女为高祖月之服;玄孙子女为高祖父母服齐衰父母服齐衰3 3月之服。月之服。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 第三等:大功第三等:大功,用粗熟布做成,服期用粗熟布做成,服期9 9个月。妻为夫之祖父母、出嫁女为伯叔父母、父母为儿个月。妻为夫之祖父母、出嫁女为伯叔父母、父母为儿子、儿媳及未嫁女、祖父母为孙子女(在家)等,均服大功之服。子、儿媳及未嫁女、祖父母为孙子女(在家)等,均服大功之服。第四等:小功第四等:小功,用稍粗熟布做成,服期用稍粗熟布做成,服期5 5个月。自己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从兄弟姐个月。自己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从兄弟姐妹(在家)、祖姑(在家)、出嫁堂姐妹
23、,妻为夫之伯叔父母等,均服小功之服。妹(在家)、祖姑(在家)、出嫁堂姐妹,妻为夫之伯叔父母等,均服小功之服。第五等:缌麻第五等:缌麻,用细熟布做成,服期用细熟布做成,服期3 3个月。自己为族伯叔祖父母、妻之父母,妻为夫的曾祖个月。自己为族伯叔祖父母、妻之父母,妻为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高祖父母、曾祖父母为玄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均服缌麻之服。父母、高祖父母,高祖父母、曾祖父母为玄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均服缌麻之服。此外,还有此外,还有“袒免亲袒免亲”之说,即九族宗亲之内的无服亲。如在曾孙妇、玄孙妇、族兄弟之妻、之说,即九族宗亲之内的无服亲。如在曾孙妇、玄孙妇、族兄弟之妻、出嫁之族姐妹丧葬时,穿素
24、服、尺布缠头,即无服。出嫁之族姐妹丧葬时,穿素服、尺布缠头,即无服。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2罗马法计算法。罗马法计算法。罗马法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等的方法。由于其科学合理,延罗马法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等的方法。由于其科学合理,延续至今两千多年,仍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具体又分为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和旁系血亲亲等续至今两千多年,仍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具体又分为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和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计算法。(1)(1)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为直系血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
25、之和,即为直系血亲的亲等数,但己身世代除外。亲的亲等数,但己身世代除外。(2)(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先从己身上数至和该旁系血亲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共同的最近祖先,再先从己身上数至和该旁系血亲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共同的最近祖先,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至所指的旁系血亲,其世代之和即为己身与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但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至所指的旁系血亲,其世代之和即为己身与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但要排除己身的世代,加上所指旁系的血亲的世代,共同的直系血亲只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要排除己身的世代,加上所指旁系的血亲的世代,共同的直系血亲只计算一次,不能重复。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
26、等 3 3寺院法计算法。寺院法计算法。寺院法计算法,是在中世纪教会中采用的计算亲等的方法,故又称教会法寺院法计算法,是在中世纪教会中采用的计算亲等的方法,故又称教会法亲等计算法。这种方法,计算直系血亲亲等与罗马法计算法完全相同,下面仅就旁系血亲亲等亲等计算法。这种方法,计算直系血亲亲等与罗马法计算法完全相同,下面仅就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加以介绍。的计算方法加以介绍。寺院法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从己身和所指旁系血亲分别往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如果双寺院法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从己身和所指旁系血亲分别往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如果双方与共同直系血亲间的世代数相等,则按一方的代数确定双方间的亲等;如
27、果双方与共同直系方与共同直系血亲间的世代数相等,则按一方的代数确定双方间的亲等;如果双方与共同直系血亲间的世代数不相等,则按代数多的一方确定双方亲等。但在计算时,应当排除己身和所指血亲间的世代数不相等,则按代数多的一方确定双方亲等。但在计算时,应当排除己身和所指旁系血亲的本身世代。旁系血亲的本身世代。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4 4代分计算法。代分计算法。代分计算法,是我国婚姻法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方法。在代分计算法,是我国婚姻法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方法。在我国,婚姻法没有确立亲等制度,仅在第我国,婚姻法没有确立亲等制度,仅在第7 7条第条第(1)(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项规
28、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由此,我国的亲属计算法是以世代为标准的,即世代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由此,我国的亲属计算法是以世代为标准的,即世代乃是表示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世代少的,亲属关系越亲近;世代多乃是表示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世代少的,亲属关系越亲近;世代多的,亲属关系越疏远。具体计算,又分为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与旁系血亲的计算的,亲属关系越疏远。具体计算,又分为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与旁系血亲的计算法。法。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1)(1)直系血亲计算法。直系血亲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
29、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为四代,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为五代。祖父母为三代,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为四代,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为五代。因此,自己与父母为二代直系血亲,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直系血亲,依因此,自己与父母为二代直系血亲,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直系血亲,依此类推。同理,从己身往下数,己身为一代,子女为二代,孙子女、外孙子女此类推。同理,从己身往下数,己身为一代,子女为二代,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为四代,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为五代,因此,为三代,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为四代,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为五代,因此,己身与子女为二代直系血亲,与外曾孙子女
30、为四代直系血亲。己身与子女为二代直系血亲,与外曾孙子女为四代直系血亲。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2)(2)旁系血亲计算法。旁系血亲计算法。从己身和所指的旁系血亲分别数至共同直系血亲即出于同一祖先的人,从己身和所指的旁系血亲分别数至共同直系血亲即出于同一祖先的人,各自计算包括己身在内的代数。代数相同即同辈的旁系血亲,以一方的代数计算;代数不同即各自计算包括己身在内的代数。代数相同即同辈的旁系血亲,以一方的代数计算;代数不同即不同辈的旁系血亲,以代数多的一方为准。不同辈的旁系血亲,以代数多的一方为准。如上所述,代分计算方法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相类似。所不同的是,前者包括己身与所指旁如上所述
31、,代分计算方法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相类似。所不同的是,前者包括己身与所指旁系血亲的代数在内,即己身与所指旁系血亲也算一代,而后者则不将己身和所指旁系血亲的世系血亲的代数在内,即己身与所指旁系血亲也算一代,而后者则不将己身和所指旁系血亲的世代包括在内。如果将两者换算,其方法为:寺院法的亲等数加一就为代分计算法的结果,而代代包括在内。如果将两者换算,其方法为:寺院法的亲等数加一就为代分计算法的结果,而代分计算法的计算结果减一就是寺院法的亲等数。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计算方法有一定缺陷,分计算法的计算结果减一就是寺院法的亲等数。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计算方法有一定缺陷,这就是不能准确反映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
32、系。这就是不能准确反映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 1.1.按照我国婚姻家庭编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按照我国婚姻家庭编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A A 二代旁系血亲二代旁系血亲B B 三代直系血亲三代直系血亲 C C 三代旁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 D D 四代旁系血亲四代旁系血亲 2.2.下列关于亲等的表述,正确的有(下列关于亲等的表述,正确的有()A A 亲等是亲属的等级亲等是亲属的等级 B B 亲等的划分不适用于配偶亲等的划分不适用于配偶 C C 亲等的划分不适用于旁系亲亲等的划分不适用于旁系亲 D D 亲等以血亲为基准亲等以血亲为基
33、准第四节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产生、效力及消灭亲属关系的产生、效力及消灭一、亲属关系的产生一、亲属关系的产生 亲属关系的产生,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亲属关系。血亲、配亲属关系的产生,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亲属关系。血亲、配偶、姻亲属于不同类型的亲属,其发生的原因、根据也不相同。具体说来,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偶、姻亲属于不同类型的亲属,其发生的原因、根据也不相同。具体说来,可以分为四种情况。1 1自然血亲关系的产生自然血亲关系的产生。出生,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惟一原因及根据。出生,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惟一原因及根据。2 2拟制血亲关系的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
34、产生。拟制血亲,是指其间本来没有血缘联系,法律确认其间因为某种法拟制血亲,是指其间本来没有血缘联系,法律确认其间因为某种法律事实出现而具有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拟制血亲包括两种情律事实出现而具有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拟制血亲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因收养子女法律行为产生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拟制血亲。第二,因抚养教育继子形:第一,因收养子女法律行为产生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拟制血亲。第二,因抚养教育继子女而产生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女而产生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第四节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产生、效力及消灭亲属关系的产生、效力及消灭
35、 3 3配偶关系的产生配偶关系的产生。男女依法律缔结婚姻,即可产生男女之间的配偶关系。依法结婚,是男男女依法律缔结婚姻,即可产生男女之间的配偶关系。依法结婚,是男女产生配偶亲属关系的惟一原因。女产生配偶亲属关系的惟一原因。4 4姻亲关系的产生。姻亲关系的产生。男女依法结婚,不仅会产生男女双方之间的配偶关系,而且使男女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另一男女依法结婚,不仅会产生男女双方之间的配偶关系,而且使男女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另一方血亲的配偶产生姻亲关系。方血亲的配偶产生姻亲关系。二、亲属关系的效力二、亲属关系的效力 亲属关系的效力亲属关系的效力,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简称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简称,有的又
36、称亲属的效力或亲属的法律效力有的又称亲属的效力或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亲属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亲属,不同于一般朋友不同于一般朋友,凡为法律所确认、规定凡为法律所确认、规定的亲属的亲属,其间就存在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其间就存在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产生、效力及消灭亲属关系的产生、效力及消灭三、亲属关系的消灭三、亲属关系的消灭亲属关系的消灭,亲属关系的消灭,又称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又称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
37、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不再存在,即其现存的亲属身份和期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亲属关系的消灭,主要是指其系不再存在,即其现存的亲属身份和期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亲属关系的消灭,主要是指其间的权利义务的消灭,即法律不再承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至于亲属本人是否死亡以及间的权利义务的消灭,即法律不再承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至于亲属本人是否死亡以及其间自然的身份则不一定因死亡而解除。这点应当引起注意。其间自然的身份则不一定因死亡而解除。这点应当引起注意。亲属关系的消灭,根据其法律后果的彻底程度,可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所谓亲属关系的消灭,根据其法律后果的彻底程度,可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所谓绝
38、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和身份关系都同时完全消灭。所谓是指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和身份关系都同时完全消灭。所谓相对消灭,相对消灭,是指亲属间的权利是指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消灭,其身份关系并不消灭。根据血亲、配偶、姻亲这些亲属类型发生的原因及其与义务关系消灭,其身份关系并不消灭。根据血亲、配偶、姻亲这些亲属类型发生的原因及其性质、特点的区别,亲属关系的消灭原因也不相同,具体可分为四种情况。性质、特点的区别,亲属关系的消灭原因也不相同,具体可分为四种情况。第四节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产生、效力及消灭亲属关系的产生、效力及消灭 1自然血亲关系的消灭自然血亲关系的消灭。死亡,是一切亲属
39、关系消灭的共同原因。无论是自然血亲、法律拟死亡,是一切亲属关系消灭的共同原因。无论是自然血亲、法律拟制血亲、配偶,还是姻亲,都会因为死亡而消灭其间的亲属关系。就自然血亲而言,死亡仅能制血亲、配偶,还是姻亲,都会因为死亡而消灭其间的亲属关系。就自然血亲而言,死亡仅能消灭死者与生存血亲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亲属的身份称谓仍然存在。因此,自然血亲关系因为消灭死者与生存血亲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亲属的身份称谓仍然存在。因此,自然血亲关系因为死亡的消灭属于一种相对的消灭,而非绝对的消灭。死亡的消灭属于一种相对的消灭,而非绝对的消灭。除死亡和依法成立收养关系外,没有其他原因能使自然血亲关系消灭。除死亡和依法成立收
40、养关系外,没有其他原因能使自然血亲关系消灭。换句话说,死亡是自然换句话说,死亡是自然血亲关系消灭的两种原因之一,且是最主要原因。血亲关系消灭的两种原因之一,且是最主要原因。2 2拟制血亲关系的消灭。拟制血亲关系的消灭。拟制血亲关系的消灭,包括两种情况。拟制血亲关系的消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第一,因为一方死亡而使双因为一方死亡而使双方的拟制血亲关系予以终止。方的拟制血亲关系予以终止。第二,第二,因为解除收养的法律行为而终止其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包因为解除收养的法律行为而终止其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其间的身份关系也不再存在,故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消灭为绝对消灭。括其间的身份关系也不再存在,故这种拟制
41、血亲关系的消灭为绝对消灭。第四节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产生、效力及消灭亲属关系的产生、效力及消灭3 3配偶关系的消灭配偶关系的消灭。死亡与离婚是配偶关系消灭的两种原因。死亡与离婚是配偶关系消灭的两种原因。第一种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第一种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配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其身份并不当然消灭。配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其身份并不当然消灭。但对方再婚,又与他人形成配偶关系,这样对方与其死亡的配偶身份关系也会消灭。但对方再婚,又与他人形成配偶关系,这样对方与其死亡的配偶身份关系也会消灭。第二种是配偶死亡是配偶关系消灭的自然原因,第二种是配偶死亡是配偶关系消灭的自然原因,不因
42、人的意志为转移。除此之外,配偶关系还不因人的意志为转移。除此之外,配偶关系还可因离婚这一人的意志而解除。这种解除,不仅会消灭配偶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且会消可因离婚这一人的意志而解除。这种解除,不仅会消灭配偶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且会消灭其间的身份关系,为绝对消灭,比死亡造成的法律后果更为彻底。灭其间的身份关系,为绝对消灭,比死亡造成的法律后果更为彻底。4 4姻亲关系的消灭。姻亲关系的消灭。姻亲关系的消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能否因为离婚、配偶死亡出现而消灭姻亲关系,各姻亲关系的消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能否因为离婚、配偶死亡出现而消灭姻亲关系,各国立法颇不一致。在日本、法国采取消灭主义,在德国、瑞士,则采取不消灭主义,在古罗马,国立法颇不一致。在日本、法国采取消灭主义,在德国、瑞士,则采取不消灭主义,在古罗马,则采取部分消灭主义。在我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则采取部分消灭主义。在我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亲属制度亲属制度思考讨论题:思考讨论题:1.1.传统亲属制度对我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有何影响传统亲属制度对我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有何影响?2.2.我们我们如何如何看待传统看待传统的族家谱和祭祖行为?的族家谱和祭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