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债权-民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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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债权债权l1、甲和乙签订雇佣合同,电脑工程师,、甲和乙签订雇佣合同,电脑工程师,1万元,不得在外兼职(合同权利和义务万元,不得在外兼职(合同权利和义务 约定)约定)l2、甲患病于路上,乙送其去医院救治,、甲患病于路上,乙送其去医院救治,2000元(无因管理权利义务,法定)元(无因管理权利义务,法定)l3、甲给乙、甲给乙10元钱购物,乙找给甲元钱购物,乙找给甲90元元(不当得利,法定)(不当得利,法定)l4、乙驾车不慎撞上甲,使其受重伤(侵、乙驾车不慎撞上甲,使其受重伤(

2、侵权,法定)权,法定)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2l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法定之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 侵权侵权l约定之债:合同约定之债:合同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3第一节第一节 债权概述债权概述l一、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有权利的

3、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务。容与客体三要素。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务。l二、债的主体二、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4三、债的内容三、债的内容l(一)债权: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一)债权: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F 债权不能对债务人人身支配,也不能对债债权

4、不能对债务人人身支配,也不能对债务人的行为为支配,也不能对债务人应为务人的行为为支配,也不能对债务人应为给付客体为支配。给付客体为支配。物权物权 支配权支配权 人人 物物 债权债权 请求权请求权 人人 人人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52债权为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不能向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人请求给付。务人以外的人请求给付。4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5债权无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无排他性。物权

5、具有排他性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6l(二)债务(二)债务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 F(1)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债的类型原给付义务债的类型次给付义务违约损害赔偿次给付义务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解合同解除赔偿除赔偿F(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约定约定 解除契约解除契约法定法定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72、附随义务、附随义务 F 发生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F 类型:说明、通知、协助、保护

6、类型:说明、通知、协助、保护F 违反效果:债务之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违反效果:债务之不履行之损害赔偿3、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F 被害人有过失:减免赔偿金额被害人有过失:减免赔偿金额F 解除权消灭:解除权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解除权消灭:解除权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使得标的物不能返还由使得标的物不能返还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8四、债的种类四、债的种类l(一)合同之债(一)合同之债 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最为常见和普事权

7、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最为常见和普通的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通的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l(二(二)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提供服务的行为。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9l(三)不当得利之债(三)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自己获得利益而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因不自己获得利益而他人受到损失的行

8、为。因不当得利而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引起的债权当得利而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为不当得利之债。债务关系即为不当得利之债。l(四)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四)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10五、债的分类五、债的分类l(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和多数人之债。1、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

9、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所以,在单一之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所以,在单一之债中,只有两个当事人;而在多数人之债中,债中,只有两个当事人;而在多数人之债中,则至少有三个当事人。则至少有三个当事人。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11l(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互之

10、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12F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86条规定:条规定:“债权人为二债权人为二人以人以 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

11、的份额分担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义务。”二人二人 以上的债权人按照确定份额以上的债权人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的,即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二人分享权利的,即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的,则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的,则为按份债务。为按份债务。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13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行全部债务或

12、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的全部 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债务。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14F 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87条规定:条规定:“债权人债权人或者

13、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 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这里规定的即是连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带之债。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

14、HOOL OF BIT15l(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单之债与选择之债。1、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等方面 都无选择的余地。因为简单之债的当都无选择的余地。因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并无选择性,所以

15、简单之事人在债的履行上并无选择性,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16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因为选择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因为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从数种标的中选择一种履行,之债的当事人须从数种标的中选择一种履行,因此选择之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因此选择之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F 第一,在债第一,在债 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F 第二,须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

16、。第二,须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17l(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债与种类之债。1、特定之债、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定之特定之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定之债是指各种特定给付的债,既包括给付特定债是指各种特定给付的债,既包括给付特定的物,也包括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等。狭的物,也包括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等。狭义的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义的特定之债仅

17、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182、种类之债、种类之债广义的种类之债,是指各种种类给付的债,广义的种类之债,是指各种种类给付的债,如给付某类种类物,提供某类劳务,转移某如给付某类种类物,提供某类劳务,转移某类权利等。狭义的种类之债,仅指以种类物类权利等。狭义的种类之债,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我们这里所说的种类之债即为标的物的债。我们这里所说的种类之债即指狭义的种类之债。指狭义的种类之债。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18、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19六、债的变更和移转六、债的变更和移转l(一)债的变更:债的内容方面的变化。(一)债的变更:债的内容方面的变化。1、必须存在债的关系。、必须存在债的关系。2、原债和变更后的债的关系都是有效的、原债和变更后的债的关系都是有效的3、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20l(二)债的移转:债的主体的变化。(二)债的移转:债的主体的变化。1、债权转让: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转让: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体变更。债

19、权主体变更。2、债务转让:广义的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债务转让:广义的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受债务人的地位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承受债务人的地位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这两种情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这两种情形。狭义的债务承担只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形。狭义的债务承担只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21七、债的保全七、债的保全l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法律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保全的权利,以维持债务人的财产。赋予债权人保全的权利

20、,以维持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的保全的权利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两项。债权人的保全的权利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两项。l(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的代位权1、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因怠、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行使债务人的权利。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22l(二)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

21、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以撤销的权利。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23八、债的担保八、债的担保l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等5种方式,前种方式,前3种具有物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后种具有物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后2种是债种是债的担保方法,不具有物权的性质。的担保方法,不具有物权的性质。l(一)保证(一)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22、,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行为。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第解释第13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损失的,保能实际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24(二)保证合同(二)保证合同l1、保证合同的成立:保证人必须明确作、保证合同的成立:保证人必须明确作出意思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出

23、意思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1)债权人和保证人订立合同。)债权人和保证人订立合同。(2)债权人和债务人及保证人三方订立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及保证人三方订立合同。(3)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25l2、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1)债权人)债权人(2)债务人)债务人(3)保证人)保证人F积极条件: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积极条件: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F消极条件: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消极条件: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

24、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转贷款的除外。转贷款的除外。F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F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26l3、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1)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5、。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的债务承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的债务承担责任。担责任。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27(2)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F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

26、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特定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享有检索抗特定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享有检索抗辩权辩权(担保法担保法17条条 住所变更、人民法院住所变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保受理债务人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放弃。)证人以书面放弃。)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28F 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

27、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带保证。担保法担保法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29(3)保证的期限)保证的期限F a.定期定期 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的。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的。F b.不定期不定期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个月内。担保法担保法25条: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条:

28、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对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责任期间适用诉讼讼或者仲裁的,保证责任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时效的规定。担保法担保法26条条: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免除保证责任。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30(4)保证合同的变更)保证合同的变更F 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债

29、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的担保范围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外。F 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而转让的债务,不则,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而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再承担保证责任。F 内容的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内容的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同的,应当取得保证

30、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31(5)保证合同的无效:分为两种情况)保证合同的无效:分为两种情况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保证合同的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保证合同的无效主合同有效而导致的保证合同的无效。主合同有效而导致的保证合同的无效。F a.保证人没有权利或者超出其授权范围的保证人没有权利或者超出其授权范围的F b.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主合同的双方

31、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保证人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F c.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立保证合同的。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32F d.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F e.董事、经理违反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公司法第第60

32、条的规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F f.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保证人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保证人就其过错对债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就其过错对债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债权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债权人信赖利益的损失。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33(三)保证的效力(三)保证的效力l1、债权人的权利

33、、债权人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务或承担责任。l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1)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如主合同有可撤销)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如主合同有可撤销的理由,当债务人不主张撤销时,保证人可以主张撤的理由,当债务人不主张撤销时,保证人可以主张撤销。销。(2)保证人所特有的权利。如保证债务消灭的抗辩)保证人所特有的权利。如保证债务消灭的抗辩和保证合同得撤销的抗辩。和保证合同得撤销的抗辩。(3)保证人的追偿权。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保证人的追偿权。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

34、的权利。(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没有过错,并且使债务人因此免责)没有过错,并且使债务人因此免责)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34(四)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四)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l1、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的。l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解释、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解释 第第123条条 同一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

35、在其放弃权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l3、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的。l4、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l5、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也消灭。、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也消灭。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35(五)定金(五)定金l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的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

36、的款项。款项。l解释解释 第第118条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36l1、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定金的交付形成一个独立的合同,是主)定金的交付形成一个独立的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预付款的交付是属于主债合同的从合同。而预付款的交付是属于主债务的履行

37、,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务的履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2)定金是债的担保方式,而预付款是合同)定金是债的担保方式,而预付款是合同履行的方式,是一方提前履行合同的债务,履行的方式,是一方提前履行合同的债务,让对方提前得到合同的部分利益。让对方提前得到合同的部分利益。(3)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而预付款可以)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而预付款可以分期支付。分期支付。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37l2、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交付一定:是双方当事人就交付一定的定金而达成的协议。的定金而达成的协议。(1)定金合同是要

38、式合同。定金合同应当以)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书面的形式约定。(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当事人在定金合)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支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同中应当约定支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3)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38l3、定金的适用、定金的适用(1)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2)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

39、(3)定金和其他赔偿金之和不能超过合同的)定金和其他赔偿金之和不能超过合同的总标的额。总标的额。l4、定金的法律效力、定金的法律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还。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倍返还。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39第二节第二节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l1、甲不知对乙的欠款已经清偿,再为支付。、甲不知对乙的欠款已经清偿,再为支付。l2、甲出售某油画给乙,乙转售给并,乙与甲约、甲出售某油画给乙,乙转售给并,乙与

40、甲约定丙得直接向甲请求。甲对丙交付该画以后,定丙得直接向甲请求。甲对丙交付该画以后,发现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契约无效。发现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契约无效。l3、甲发现其抚养的儿子乙,是其妻与他人所生、甲发现其抚养的儿子乙,是其妻与他人所生之子。之子。l4、甲之子(未成年人)毁损乙的汽车,乙误认、甲之子(未成年人)毁损乙的汽车,乙误认为丙之子毁损,丙对乙赔偿。为丙之子毁损,丙对乙赔偿。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40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一、不当得利的概念l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他人财产受到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

41、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l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92条条 :“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41二、构成要件二、构成要件l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利益的获得包括积极取得和消极取得。利益的获得包括积极取得和消极取得。积极的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的总额的增加,积极的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的总额的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和财

42、产义务的消灭。如财即财产权利的增强和财产义务的消灭。如财产权力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产权力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财产权利的限制的消除,债务的消灭增强,财产权利的限制的消除,债务的消灭等等。等等。消极的取得是指当事人本应较少的财产没有消极的取得是指当事人本应较少的财产没有减少的情况。减少的情况。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42l2、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而减少财产的总额。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而减少财产的总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l3、利益

43、和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利益和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他人的损失是因对方取得利益因果关系是指他人的损失是因对方取得利益造成的。造成的。l4、必须是没有合法的依据。、必须是没有合法的依据。没有合法的依据是指给付财产的行为,不是没有合法的依据是指给付财产的行为,不是由于给付人自己的意思或法律上的原因而言。由于给付人自己的意思或法律上的原因而言。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43l下列情况不构成不当得利:下列情况不构成不当得利:(1)给付是履行道德的义务)给付是履行道德的义务(2)债务人于未到期的债务因清偿而给付

44、的)债务人于未到期的债务因清偿而给付的(3)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的)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的(4)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的。)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的。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44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l1、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而产、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而产生的。生的。l2、合同解除后而产生的。、合同解除后而产生的。l3、履行不存在的债务。、履行不存在的债务。l4、根据事件而产生的。、根据事件而产生的。l5、基于添附而产生的。、基于添附而产生的。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45、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45四、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四、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l1、如果受益人是善意的,仅以现存的利、如果受益人是善意的,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利益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益为限,利益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l2、如果受益人是恶意的,返还的是取得、如果受益人是恶意的,返还的是取得利益的全部,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利益的全部,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返还的义务也不免除。少,甚至不存在,返还的义务也不免除。l3、受益人取得时是善意的,但后来变为、受益人取得时是善意的,但后来变为恶意的,返还的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恶意的,返还的

46、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利益为准。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46第三节第三节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l甲受乙的委托,将甲的房屋出租给乙。(代理)甲受乙的委托,将甲的房屋出租给乙。(代理)l乙有房屋,有意出租,因生病不能处理,甲以乙有房屋,有意出租,因生病不能处理,甲以乙的名义出租给丙。乙的名义出租给丙。(无因管理)无因管理)l乙有房屋,预定外出一年。甲明知乙无意出租,乙有房屋,预定外出一年。甲明知乙无意出租,但为乙的利益,仍将该屋出租给丙。(不法的但为乙的利益,仍将该屋出租给丙。(不法的无因管理、侵权)无因管理、

47、侵权)l甲为自己的利益,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租乙所甲为自己的利益,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租乙所有的房屋给丙。(不法无因管理的管理,侵权有的房屋给丙。(不法无因管理的管理,侵权行为)行为)l甲误以为乙所有的房屋为其父亲的遗产,出租甲误以为乙所有的房屋为其父亲的遗产,出租给丙。(误信管理,所获得的利益是不当得利)给丙。(误信管理,所获得的利益是不当得利)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47一、无因管理的概念一、无因管理的概念l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

48、为。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l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93条条“没有法定的或者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48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l1、实施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实施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事务的范围包括处理、管理、保存、改管理事务的范围包括处理、管理、保存、改良及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只

49、要是有利于避良及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只要是有利于避免他人损失或有利于他人的行为,都属于管免他人损失或有利于他人的行为,都属于管理他人事务,不以最终的目的是否达到作为理他人事务,不以最终的目的是否达到作为成立无因管理的要件。成立无因管理的要件。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49l2、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所谓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是指管所谓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是指管理人意识到管理或服务的最终结果属于他人,理人意识到管理或服务的最终结果属于他人,而不属于自己。管理他人事务得

50、同时,自己而不属于自己。管理他人事务得同时,自己获得利益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获得利益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如果将他人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而管理的,如果将他人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而管理的,是误信管理;如果明知是他人事务而管理,是误信管理;如果明知是他人事务而管理,但是为自己的利益的,属于不法管理。前者但是为自己的利益的,属于不法管理。前者是不当得利,后者是侵权行为。是不当得利,后者是侵权行为。2023-1-25北北 京京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 法法 学学 院院 LAW SCHOOL OF BIT50l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从事管理或、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从事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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