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讲人:主讲人:XXXXXX 2015 2015年年9 9月月1 10 0日日目 录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的规定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的规定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目 录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
2、定八、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八、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九、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九、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第一条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一)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范围: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3、第2款: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专指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三、金融机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第2款: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的本民间借贷的本质属性质属性非官非官方性方性非正非正规性规性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一、关
4、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主体:上述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非金融机构及自然人四、带有互助性质的合会、轮会、摇会、标会、私人钱庄、基金会等各类民间组织。非金融机构包括: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二、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三、一些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借贷的人人贷公司、P2P等;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20152015年年9 9月月1 1日已废止)日已废止)第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包括金融机构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金融机
5、构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之间机构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相互之间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二)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确实非同于一般的工商业企业,是经过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监管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但从本质上看,其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只是在设立上需要特别的程序。(三)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借贷的主体二
6、、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和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第二条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没有载明债权人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8日第四条 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
7、格。抗辩,非否认。否认,如仅对持有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做出否认其债权人身份的意思表示,而不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证据。起诉条件的规定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第三条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8日第三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
8、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2月4日第18条第2款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注
9、 意:一、民事程序法框架内的“接受货币一方”应是特指民事实体法上有权接受货币的出借人或借款人,而非现实中的实际收款人;二、民事实体法框架内的“接受货币一方”宜理解为借贷合同约定的现实中的实际收款人。如双方约定在实际接受货币的第三人所在地履行,一旦未在第三人所在地履行,则构成违约;(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不存在合同履行的问题,可在被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三、未履行民间借贷合同时的管辖法院。(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生效,适用本司法解释。四、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非以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产生争议时,仍应由原合同约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是不动产,由
10、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第四条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担保人的诉讼地位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的规定交叉的规定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的规定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的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 人民法院
11、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
12、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刑民交叉相关规定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九条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
13、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实践性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实践性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条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民间借贷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14、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欺诈类合同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利于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一、诈骗类犯罪二、违反市场准入类犯罪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影响行为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经营罪,但其与社会公众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担保人如何承担担
15、保责任?(一)担保合同也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一、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二)担保合同无效的,出借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出借人的本金与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三)担保合同无效的,出借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合同当然无效。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如果担保人无过错的,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注 意:一、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发放贷款是否作为无效处理企业自有资金对外进行的偶发性和临时性贷款,同时收取适当的资
17、金占用费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强制禁止性规定,不宜认定为无效。二、自然人从银行贷款另行转贷牟利是否认定无效就借款合同本身不宜认定为无效。三、职业放贷人的对外放贷行为是否认定无效对职业放贷人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对外放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的,涉嫌刑事犯罪宜由刑法予以规范;如果其民间借贷活动仅涉及行政违法,不涉及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司法上不宜作简单的无效处理。四、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公众吸收存款形成的借贷合同是否无效不宜当然认定无效。企业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犯罪与企业和出借人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并非同一法律事实,属于民刑交叉中可以并行处理的问题。四、
18、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形倾向性观点:倾向性观点:如果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而不依据法院的告知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程序性处理,即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
19、已经偿还借款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事实审查标准原告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存在被告虽然提出相应主张和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达到确证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从而使法官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四、
20、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被告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欠缺借款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指当事人本人负有举证义务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21、庭的法律后果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合同中保证条款的认定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
22、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互联网金融模式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支付宝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拍拍贷红岭创收招财宝指借贷双方基于第三方提供的互联网平台完成借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混合情形的认定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
23、,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让与担保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让与担保让与担保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以物抵债以物抵债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法人
24、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一、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梳理(一)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涉及企业间借贷内容的条款,不应当继续适用;(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被本司法解释所废止;(三)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因与本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宗旨和原则不相符合,因而也不应再适用。二、区分借贷目的和资金来源,进行不同规制(
25、一)企业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非自有资金(二)企业是否明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是为了用于犯罪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内部集资的效力一、借款对象仅限于单位内部职工,不包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通过公开招聘任用的公司人员。二、单位内部职工从外部亲友或其他人处吸收资金借给单位使用的情形。(一)单位具有主管明知、鼓励、施压等情形;(二)集资对象包含社会公众。三
26、、集资用于本单位自身的生产、经营。四、需采取借款方式。(借款利率不能畸高)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个人使用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与处理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
27、效力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不能。即使该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违背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其与第三人的交易属于越权代表。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一、企业能否以其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不符合企业章程规定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表见代表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并无代表权,但是由于相对人基于合理理由产生了正当信赖,法律应当维护该种正当信赖以保护交易安全。二、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人是否可以代表公司借款?通常加盖公司印章不是公司文件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法律做出了特别的强制规定,则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文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三、借款合同是否必须加盖公司印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能否认定为公司的
28、行为?注 意:八、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八、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
29、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判断标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30、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的处理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
31、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
32、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九、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九、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33、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未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法院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四、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 包 括:三、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第二十六条第二
34、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一、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二、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三、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
35、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金数额认定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36、持。民间借贷复利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 两个限制:一、年利率24%的限制;二、予以保护的本息之和的限度是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最初的本金之和。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37、,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逾期利息的处理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36%部分的利息除外。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及其法律后果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