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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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五化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我镇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由镇、村(社区)、社(居民小组)三级构成,镇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村级设立食品药品安全

2、办公室、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 第四条 镇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为镇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由农业、工商、卫生、学校、安监、畜牧、公安、粮食、财政等部门组成,其成员即为食品药品协管员,组长由镇长担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村委会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由村委会相关人员及各小组长组成,其成员即为食品药品信息员。村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在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培训,建立个人档案,如实记载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培训、考核情况。 第三章 职责

3、 第七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全镇的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镇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配合调查处理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上级部门未到达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现场前,先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前期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五)定期

4、听取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形势。 (六)认真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镇食品药品协管员在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涉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镇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相关信息,了解掌握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镇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计划、政策、措施做好参谋。 (三)负责建立辖区管理相对人档案,负责收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县食品

5、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级相关职责部门。 (四)负责收集上报本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意见,经常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协助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有关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 (六)定期巡查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适用单位,协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七)积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配合县级相关部门抓好农村食品“四网”(责任网、监督网、流通网、应急网

6、)建设和药品“两网”(监管网、供应网)建设,推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深入开展。 (八)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农业投入品、消费者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为当地群众提供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九)完成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村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及其食品药品信息员在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食品药品协管员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协调全村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涉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镇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及时收集辖

7、区内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相关信息,了解掌握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镇政府制订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计划、政策、措施做好参谋。 (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服务。 (四)协助村委会做好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预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上报本村发生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照镇人民政府和本地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督促辖区内村民(居民)50人以上聚餐办宴的备案申报,协助卫生监督员对聚餐办宴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六)完成镇食品安全协调领

8、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十条 镇食品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应设立并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应认真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 村食品药品信息员在接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时,应及时报告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工作信息报送和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二条 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应及时收集、整理、上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制定出台的监管政策和重要监管措施、专项整治

9、方案和实施情况、工作总结、食品安全事故等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应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审核制度,确保信息规范、准确、统一、及时。其审核的主要责任人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组长。 第十五条 应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发布的检测、预警等食品安全信息,但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要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县应急

10、办、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发生事件的时间、地址和单位; (二)事件疾患(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及死亡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 (三)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四)事件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五)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六)事件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十九条 事件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快捷有效的报告方式。 第二十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们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章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

11、安全负总责。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要对食品安全做出总体部署,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与辖区内各行政村和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单位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强化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宜章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镇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

12、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积极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推诿扯皮,致使事故危害加重或生产其它严重后果的; (三)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四)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或充当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伞的; (五)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八章 宣传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主要宣传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13、; 三、食品安全科学知识; 四、宣传诚信经营的企业及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树立食品安全典范; 五、曝光制造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第二十五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应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职业操守和法律意识。 第九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镇党委、政府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构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中镇级相关职能部门是指导镇农业、水利、粮食、畜牧食品、工商卫生等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是经镇人民政府确认的,参与本地食品药品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并为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收集、反映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和协助、配合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人员。 食品药品信息员是经镇人民确认的,为镇人民政府收集、反映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并协助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人员。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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