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经济核算,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第三条 公司按上证所规定和要求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并须经注册会计师审验后对外披露。第二章 股本及资金的管理第四条 股东以实物形态的资产及无形资产入股的,须委托有权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证,方可作为股本入股。第五条 为加强投入股本的管理,公司须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数、每股价值、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记
2、录的事项,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库存本公司已发行股票。公司需要增加股本时,须经董事会议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在公司经营期间内不能抽回。第六条 公司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或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在该项资产竣工决算或购入使用前支付的,计入该项资产原值;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七条 固定资产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二是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如房屋、机器、车辆、工具等。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原则上作为低值易耗品
3、。第八条 为了切实保证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使用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领用、转移记录和使用、保管有关制度。对于已经办好领用、转移手续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分类标准,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薄或卡片。此外,使用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保养、维修制度及相应的检查与奖罚制度。第九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实际成本计价。其实际成本的确认,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提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折旧按国电公司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计提。第十一条 已提足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
4、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单独估价入帐的土地不提折旧。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中、小修理直接进入当期成本费用。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经批准后的大修理会计上可采取预提或待摊的方法进行处理,以均衡成本。数额巨大的修理费用预提或待摊,须报董事会议批准。第十四条 公司在季末或年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第十五条 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
5、该项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值的准备:(一)长期闲置不用,并预计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三)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能耗大增或排污严重超标或生产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四)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每年应由财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进行实地盘点,并将其清查结果造出清册上报会计部门。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计入当年损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净值后的差额,可计入当
6、年损益。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需购建固定资产,应事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购建。未经批准,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报销业务。第四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第十九条 公司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入帐:一、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帐;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的价款入帐。三、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入帐。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
7、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入帐;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入帐。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入帐。第二十条 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按其有效期分期均等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均等摊销。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土地使用权按已完工的房屋面积摊销。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 或者至少年末,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
8、其帐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无形资产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包括公司向其他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以及购入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它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应按规定进行分类核算。其分得的利润、利息、股利,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公司的利润总额。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末,由投资部牵头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计提具体判断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办期发行的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开办费,须单独核算,并从开始生产、经营
9、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为五年。第五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第二十六条 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办理。第二十七条 存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货购进、领用、销售均须办理有关验收、领用和销售手续。第二十九条 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转帐,其方法可采用移动平均法或其他规定的办法。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后,采用一次性摊销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流动资产应
10、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跌价准备或坏帐准备。第六章 成本、费用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物资及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第三十三条 可以计入公司的有关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以及不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支出项目均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中的业务费,按“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审批,财务部审核报销,总的预算方案由董事会批准,按不高于以下限额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1、年销营业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营业收入总额的0.5%;年营业收入总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
11、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0.3%。2、年营业收入总额的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营业收放的总额的1%;全年营业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0.5%。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坏帐损失,是指以下应收而不能收回的帐款:1、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仍无法追还的部分。2、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公司出现坏帐后,应查明原因,报董事会批准,方可按有关规定作坏帐损失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六条 公司坏帐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坏帐计提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坏帐准备按帐龄分
12、析法计提,计入管理费用。具体计提方法如下:帐龄1年以内的,不计提坏帐准备;1-2年的按余额5%计提;2-3年的按余额10%计提;3-4年的按余额30%计提;4-5年的按余额80%计提;5年以上的按余额100%计提。第三十七条 下列项目,可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提取基金、经费计入成本、费用。1、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基金。2、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3、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以上三项工资附加的提取比例随时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挂钩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险费用列入管理费用。第三十九条 公司为管理
13、和组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计入成本之内,而作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七章 利润和利润分配的管理第四十条 公司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投资收益、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其各项目的内容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一条 当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由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弥补;必要时须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须经董事会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5、支付普通股股利。以上3、4、5项提取比例和分配方法由董事会决定。第四十三条 盈余公积金使
14、用:一是弥补亏损,二是转增股本。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第四十四条 公司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标准,按董事会通过的有关决议执行。第八章 证券管理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各种有价证券由证券部归口管理,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台帐、保管等工作。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按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办理好审批手续。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持有公司股份者实行统一的红利分配标准。第九章 分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实行目标管理。凡具备条件的分、子公司,都要实行以目标利润为中心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第四十九条 分、子公司要合理组织和使用资金,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5、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十条 分、子公司与公司及分、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要做到有偿使用,并按公司贷入资金的平均利率计收利息。分、子公司不得利用公司拨付的资金借给外单位(包括以合作、合资等名义的对外借款)。任何分、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经济业务担保、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分、子公司不得对外举债。第五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财政法规及财务制度,认真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制订适合分、子公司的内部财务制度。第五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书,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必须报经公司财务部门的同意。第五十三条 分、子公司要及时、全面、真实地
16、反映其经营状况和实际盈亏。准确、全面、及时地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公司总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十四条 分、子公司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留存的利润,要自行依法纳税,税后留利按规定建立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分、子公司自身的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设施。第十章 项目投资管理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进行项目投资,要按照项目投资的管理程序进行。项目投资的管理顺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和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的进展安排,经济效益的初步估计。项目建议书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第五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经总经理审查,公司有关部门讨论通过后,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市场需求和盈利分析(其中必须有最保守和最乐观的分析界限)、建设条件、生产条件和工艺条件的分析、投资效果分析以及按初步设想建成后在国内所处的实力地位。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总经理。第五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审查,公司有关部门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审阅,董事会表决同意,才能对项目进行投资。第十一章 其他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正式实行。原相应制度同时废止。第六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