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业企业生产安全检查标准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一、安全管理1、各级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健全。即:单位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基层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同级副职为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责任体系。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未达到300人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
2、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转职业或兼职业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4、单位主要负责人,(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指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属地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实行经济承包必须把安全指标同时包下去 。要在计划
3、、部署、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进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凡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主体工作和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6、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不安全就不能生产。7、从业人员必须进过安全教育和培训(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6)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法,第一章总则第3、4、5、6、
4、7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安全生法其他条款。移交有关执法监察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
5、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6、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
7、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二、伐区准备作业1、简易房舍、工棚必须符合安全防火规定,炉子、火墙、地火笼附近处,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帐篷必须两头设门,门向外开;超过40人以上的工舍大工棚,必须开三个门;火墙、地火笼必须保持严密,室内不许有明火;要有专人负责室内防火安全。2、山场用机油、柴油、汽油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贮存地点要与作业现场、工棚保持在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3、伐区搭建、拆除房舍时,必
8、须事先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统一指挥。经林场场长、工队长等有关人员检查,确认没有危险方准使用。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有关林业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林业安全知识等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
9、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
10、、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三、采伐1、伐木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熟悉安全基本知识,掌握机械、工具性能,并能熟练操作后方准进行操作。2、进行采伐的伐区,要在采伐带70米以外,路口易见之处,设立警告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必须戴安全帽。携带斧、锯往返现场时,斧刃要上套,弯把锯要上夹。油锯需将锯链卸下,锉刀须装把。3、伐木前,要将被伐木周围
11、1-2米内的灌木、杂草等障碍物清除干净。在树倒的后方开出宽1米、长2-4米夹角为45度八字形的安全道。清除道内所有障碍物。4、伐木作业必须与打枝、集材、清林、造材和其他作业人员隔号作业或循环作业,保持在70米以上安全距离。5、在18度以上的陡坡地点伐木时,禁止上下垂直作业。伐木时必须正确选定树倒方向,先锯下楂,后锯上楂,应借方向躲开迎门树,不能借方向的,必须将迎门树伐倒。采伐大径级、树冠偏重过大及其它不易借向的树木时,应倒向自然倒向,不准强借方向。6、伐木上楂口须与下楂口相平齐,不歪斜,并不得低于下楂口的上锯口。严禁用“元宝”楂、“大抹头”楂口伐木。7、禁止采伐在悬崖陡坡,站不住脚和不易躲避地
12、方的树木,不许二人或多人同时伐一颗树。8、在五级风以上(目视细树杆动摇)及雨、雪雾和黑天时,伐木工看不清70米以内的景物时,禁止伐木。9、搭挂树用人力摘挂时,经工组长、技术员和有经验的工人研究,定出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后,由专人指挥进行摘挂,严禁私自摘挂和用树砸树及上树摘挂。10、非伐木工进入伐木现场时,要距伐木处70米以外停步,与伐木工联系,经准许后,再进入伐木现场。11、油锯手和助手必须密切配合,助手不准在油锯手作业的树上同时砍下楂,并不得离油锯手过远;油锯出槽、折断和脱落,应立即关闭发动机;着火的油锯禁止挂锯链和加油,发动机在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修理和挂锯链;在倒油或给发动机加油时,禁止
13、吸烟弄火。12、伐倒木不牢靠,有滚动危险和直径小于40厘米的,不准站在树干和树干滚动的方向打枝、造材。打枝丫时,应站在伐倒木的一侧打另一侧的枝丫(即:站左打右,站右打左),如遇特别粗大的树木(70厘米以上)必须站在伐倒树干同一侧或在树干上操作时,一定要握住斧子,两脚要站稳,并躲开斧子砍出的方向。13、禁止伐倒木上两人或多个人同时进行打枝、造材等作业;压弯的小树要让站在弓背两侧。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14、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15、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四、集材作业1、集材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2、集材机械必须状态良好,严
16、禁带“病”作业。作业前司机、助手、集材员要对机械的操向、制动、音响、灯光、索具和各种花车等分别进行检查,如有损坏故障情况,须经修理或更换后,方可开始作业。3、人力集材作业必须由身体健康,腿脚伶俐的人员担当。并做到集材工具(押角、搬勾、杠子、绳扣)经常检查,保证质量良好,符合安全要求,否则禁止使用;集材时禁止用肩扛运材,或用绳子往下坡拖拉运材。4、人力抬运集材时,要有专人喊号,大家行动一致。抬木时,要以食指、中指握住杠子、不准满把搂杠子。抬木时,要将卡钩挂牢,遇有厚皮和木材外层腐朽时,须现将厚皮、腐朽部分砍掉,再钩挂。5、移动横山木材时,应站在上山坡,下山坡不准有人。在15以上的山坡上,禁止横山
17、和斜山抬运木材。吊卯的木材禁止横山放置。吊卯的木材要及时掩牢。串动横向横山木材时,串坡工要站在上坡操作,禁止任何人在木材滚动方向通行或停留。6、畜力集材时,赶牛爬犁的集材工须站在爬犁后面或拉杆一侧指挥,不得在木头和爬犁两侧行走。赶马爬犁的集材工须站在套马侧面,禁止抢前或落后。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
18、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
19、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五、装车、规楞1、人
20、力装车场地须整平,对影响作业的树根、石头、树桩等障碍物须清除掉。装车跳板、扒杠需用无死节的鱼鳞松,禁止用小径木代替跳板。冬季装车跳板两端应设安全板牙,跳板有雪时须扫尽,并撒炉灰或白灰防滑。2、每天作业前对装车工具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1)跳板有裂痕、死节、欠楂或腐朽;(2)装车扒杠小头直径少于18厘米以及磨损过甚者;(3)大绳直径少于3.4厘米以及断股、磨损过甚者;(4)各种工具把、扒门、杠子等不坚固,及安装不牢固者。3、抬木装车执行下列规定:(1)抬木跳板要搭牢,冬季须刨坑,将跳板放在坚实之处,跳板坡度少于3:1,跳板须搭设平稳,不许搭阴阳跳。(2)抬木时要大、小尖配合好,
21、钩要挂牢,遇在外腐朽、厚皮原木,要先将厚皮和腐朽部分砍掉再挂钩,以防脱钩。(3)撞车作业时要听从喊号人员指挥,使动作一致,并要以食、中指握杠子尖,禁止满把握杠子。(4)原木台上车时,看车工要用工具将原木掩住,待装车工离开车辆后再拨正。(5)装车作业中,看车工要经常检查跳板搭设位置是否适当稳固,车立柱是否牢固,如发现不安全现象及时纠正。4、相邻两楞的距离必须保持在1.5米以上,楞底层原木需用石块掩住或用木头顶住。拆楞、赶楞必须隔楞进行,禁止两楞同时拆楞。5、赶楞时禁止跨过正在滚动的木材和在滚动着的木材前通行。拆楞必须站在楞垛两侧进行,严禁站在楞垛上或楞垛前面拆楞。拆楞时楞垛前方10米内禁止有人作
22、业和通行。6、上楞的原木,看楞工要及时掩住,须待规楞工人全部离开后方可拨正。规小杆径级在4厘米以上的木材禁止用肩扛,冬季不论径级大小一律用人抬,禁止用肩扛。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2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
24、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六、更新抚育。1、夏季森林更新作业时,遇有雷雨天不准在树下避雨,以防止雷电伤人。2、山场作业休息时,要躲开站杆、吊死鬼、搭挂树,以防止砸伤,不经管理人
25、员或安全人员检查比准的旧屋舍禁止进入。3、有镰刀割带抚育时,要注意防止崩刀伤人和藤条灌木刺伤眼睛。整地与造林、清理林场、打枝丫、割带、抚育作业时必须保持3-5米的安全距离。4、春季造林,上山作业等人员,要接种预防“森林脑炎”疫苗。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
2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27、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七、贮木场作业1、贮木场要平坦整洁,道路畅通。贮木场要有健全的出人场、防火、
28、安全生产和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贮木场内木材安全。2、贮木场内禁止行人通行。与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违者严肃处理。对不听劝阻进入作业区者,一旦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3、作业场地,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其亮度,以达到作业能见度良好为准。4、卸、规、装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投产前要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否则不准使用。5、电气设备,要有接地、接零保护装置。6、所有电闸开关,都要有保护箱。要做到:电闸开关有盖,保护箱有锁,管理有专人。7、电线、电缆拉挂要整齐,绝缘要良好,做好设地下电缆,作业使用地点设插座。8、机械设备,露在外面的皮带、齿轮、轴头、链条、关节等转动部件,均要设防护装置
29、。9、高大建筑设备,如水塔、烟囱、桥式吊等。10、跳板两端要安装板牙,搭多节跳板时,跳板街头要用安全链连接牢固,下边用木马垫牢,并采取防滑设施。11、桥式吊车,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投产前,必须进行静力和动力实验,合格验收后,方准投入生产。六级风以上天气,禁止移动作业,不生产时,要将桥吊锁牢。12、机械操作人员,要进行专业训练。经安全部门考试合格发证;实习人员,需在持证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学习操作。否则,一律不准操作。13、实行专人专机负责制。操作时,要坚持“安全第一”,思想集中,听从指挥,确认信号,遵章操作。14、卸、规、装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要有明确的信号规定。不戴安全帽和信号不明,不准作业
30、。15、起重作业,要坚持“八不吊”:超负荷不吊;埋在土里和压在楞底的不吊;无人指挥和信号不明的不吊;长短不齐的木捆不吊;捆绑不牢、耍叉、吊炮不吊;単索和跨楞捆挂不吊;绳索拧劲、打结不吊;刹车不灵不吊。起吊要稳,降放要准,不猛起猛落。严禁桥吊三部同时作业。16、起重机,将木捆吊离地面后,要暂停一下,看看绳索是否牢靠,确认安全后,才能吊运。吊件下不准有人。 17、机械、架杆、滑车、绳索等,要建立明确的分工检查记录制度。每日作业前,由绞盘机司机和挂胜工,按分工进行一次检查,作好记录。此外,每周要由工段长负责组织检查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安全不能进行生产作业。18、捆绳工捆完绳后,要躲到木捆
31、运行索道两侧五米以外,发出信号。不得站在楞上和承载索下边。19、修理保养设备时,要熄火、断电掩牢后进行,必须带电作业时,要着用绝缘防护用品,设专人监护,修理结束,要按规定试车,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20、严禁在运行着的钢丝绳两侧各六米和钢丝绳下边的危险区域停留、行走和跨越。21、严禁肩扛成才和小径木。22、严禁进入贮木场内和在运材车上剥树皮、捡烧柴和锯元条稍子。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3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33、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
34、万元以下的罚款。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九、药品管理1、林业生产使用的化肥和杀虫等有毒药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建立制度、健全出入库手续,设单独库房存放。使用的器具不准与饮食器具混放。2、种子、幼苗消毒时必须戴防毒手套、口罩及其它防护用品。点燃杀虫烟雾剂,必须戴口罩,要有专人指挥,必要时应设警戒区,以防伤人。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5、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