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乡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便于公务用车的管理,镇人民政府聘用政府公务车专职司机一人,负责政府车辆的驾驶,无特殊情况,未经镇主要领导安排,政府工作人员不得驾驶政府车辆。第二条:公务用车统一由镇党政办负责安排管理,镇上领导进城开会、下村或外出联系工作用车,首先由镇领导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具体安排,并进行登记。第三条:镇聘用的专职司机应自觉维护交通安全,严禁酒后驾车,镇上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驾驶政府车辆和其他车辆,更不得酒后驾车。专职司机凡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的,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原则上应解除聘用关系,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因酒后驾车被查处的,必须严肃处理。第
2、四条:政府公务车加油、加气,应由党政办主任统一安排,根据公务车行驶里程,发给专职司机由财政所统一制作的油票,到指定的加油、加气站加油、加气。党政办应作好登记,年终财政所凭党政办的用车登记和发出的油票进行核实后支付资金。严防公务车“漏油”、“漏气”现象的发生。第五条:政府聘用专职司机后,政府不得再租用其他车辆,因特殊情况,需租用车时,个人报镇长审批,镇长同意后发给租车票,车主年终凭租车票到财政所报账。第六条:严禁公车私用,政府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非工作用车,应由本人自行负责,特殊情况,如机关干部因病因事急需用车,由镇长同意,发给租车票,凭票用车。第七条:政府车辆的维修年检与参保由财政所负责按时办理,严防政府车辆的失修和脱保。以上各条于二年二月八日起执行。 二年二月八日 租 车 票 (签单) 镇 内 使 用 租车人: 镇长签字: 租 车 票 (签单) 租车人: 镇长签字: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