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巡查工作指引附件2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巡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安全巡查人员的行为,提高巡查效果,消除安全隐患,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此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光明区各执法部门、各街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巡查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巡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事实求是、秉公履行职责,执行巡查任务时需主动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第四条 巡查
2、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巡查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辖区巡查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三)通过巡查及时掌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生产状况; (四)各级巡查人员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要求回收站点限期整改,并按照分级监管制度跟踪查处和整改情况。第五条 巡查周期和方式 (一)区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已注册登记再生资源回收大型站点制定巡查计划,并不定期对各街道中小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抽查,采取巡查员上门实地巡查方式,以街道为区域进行巡查,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视实际情况机动安排巡
3、查任务。(二)各街道办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已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和社区更新的站点名单制定巡查计划,采取巡查员上门实地巡查方式,巡查本街道再生资源的回收站点,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各社区工作站巡查方式由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安全巡查内容(一)站点的持照持证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消防许可审批文件、环保批文、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备案、公安机关备案等。(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在国土规划部门审批许可用地范围内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在绿地、公园以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在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再生资源拆解,应设置在水源保护区以外,再
4、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在未经治理合格的危险边坡范围以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以外。(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核实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是否一致。(四)房屋业主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员工教育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等的建立情况。 (六)人员持证情况,包括法人身份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资格情况。(七)现场巡查如下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防范措施:1.有无生产、仓储、住宿“三合一”现象;2.生产车间有无
5、设置办公场所现象;3.是否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4.现场使用明火做饭或明火作业及采取有效措施情况;5.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有效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6.是否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道; 7.是否配备有效期内的消防灭火器材;设置的消防水源是否能满足火灾需要,并保持完好; 8.有无违章搭建并形成安全隐患,是否使用泡沫彩钢板等易燃材料搭建临时建筑;9.建筑、场所电气线路是否按规范敷设(接地、穿管和漏电保护),有无乱拉乱接和超负荷用电现象;10.特种设备是否登记备案,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特种作业证书;11.设备是否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金属外壳设备是否接地。每台用电
6、设备应有专用的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严禁一闸多用;12.配电箱和开关箱应在箱体外部粘贴安全警示标志,箱内各种电器应安装在金属或其他绝缘板上(非木质板),并紧固于箱内,箱门和箱体应用PE线跨接;13.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的;14.是否存在电动车违规充电现象;15.有无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七条巡查登记 (一)巡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巡查计划,认真填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生产巡查登记表(详见附件),并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 (二)巡查时要告知对方巡查的目的和内容; (三)在巡查中可通过摄像、拍照等形式对经营场所现场情况予以记录; (四)将当天巡查的安全生产巡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建议书等记录归档并定期进行复查。 - 4 - / 4-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