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承包商进场安全交底记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要求: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各类法规、条例、规定;遵守发包方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要求。二、承包商要服从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承包商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承包商应认真贯彻执行工地的分部分项、分工种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商的负责人必须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具体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
2、,确保施工安全。四、承包商的负责人应对所属施工及生活区域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工作全面负责。承包商负责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书面委托管理手续。承包商负责人和被委托负责管理的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员工自觉做好各方面工作。五、承包商应按规定,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施工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工地、班组的安全活动,以及安全、防火、生活卫生等检查,并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六、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发包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同时发包方应协助各施工单位搞好安全文明施工。对于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各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七、承包商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等
3、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整改。如本无能力落实整改的,应及时向发包方汇报,由发包方协调落实有关人员进行整改,承包商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八、由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包方须会同有关承包商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移交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九、承包商与发包方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的,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出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要求,借入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移交记录。十、承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
4、保险装置、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发包方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十一、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十二、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发包方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看护
5、。十三、承包商需用发包方提供的电器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发包方应积极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严禁擅自乱拖乱拉私接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十四、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和通信设施、设备的保护。发包方应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承包商详细交底,承包商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采取停止施工的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发包方汇报。十五、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子,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发包方方和自己的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十六、(按本工程特点进行针对性交底)请约束内部员工自觉遵守本公司及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的地点作为你方的施工及作业区,物材请堆放到指定地点,并自己做好保管工作,请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要求施工。十七、承包商不得聘用不满18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一线作业。现场聘用60周岁以上的管理人员或后勤服务人员的,必须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并为员工和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培训和作业指导。十七、补充交底内容:交底方:名称: 负责人 职务 接受交底方:施工名称 负责人 职务 其他人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