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安全保卫部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安监局报告,职业病危害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并对职业危和事故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保护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4、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一般事故应当小于6小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5、职业危和事故发生后要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提高认识,实行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6、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行。2 / 2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