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告知制度一次告知制度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障申请人知情权,杜绝推诿扯皮和不廉洁行为,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一次告知是指申请人到本单位咨询办理相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事项的全部内容(对方依法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以及其所申请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相关事项和内容)或不予办理的事由。 二、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按权限范围当场审核其有关资料,对即时能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因资料不齐全,需要退回补充或其它原因不能受理的,经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要补充或完善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人所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
2、续、材料不清楚,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受理经办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单位领导,再作答复、处理。四、各部门应制定办事制度指南、注意事项、示范性文本或一次性告知清单,以备申请人索取。五、一次性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六、负有一次告知义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不履行一次告知义务,刁难申请人; (二)不履行一次告知义务,给申请人造成损失;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七、将一次告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认真执行、办理质量好、群众满意、工作突出的人员予以奖励,并在年度考核评比和各项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处理。2 / 2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