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物权概述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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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第一讲 物权概述物权概述01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02物权的名称、概念和性质03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04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一、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一、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第五章集中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行使规则,是民法总则新增章节,旨在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

2、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与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相比较,本章的主要创新之处就是:一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构建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体系的框架,为下一步编纂民法分则和单行民事法律奠定上位法基础。二是根据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不可分割的特点,集中对民事权利进行表述,民事义务则隐含在民事权利的背后,作为权利实现的保证。从立法技术上可以使条文更加简洁。三是对已经成熟的民事权利直接表述,对直接表述民事权利尚不成熟,但社会又十分需要的,则采用对客体进行表述的方式,为未来的社会发展

3、和法治发展留足空间。一、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一、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一、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一、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 四是从权利取得方式的角度,完整地规定了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民主主体真正享有民事权利之间架起了现实的桥梁,使民事权利从纸上落地到社会生活中有了可靠保障。五是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入手,强调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民事主体权利的实现,民事主体如何处理好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一、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

4、定 我国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体系:(一)关于人身权利(一)关于人身权利 1.一般性人格权利;2.人格权和身份权: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3.自然人信息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二)关于财产权利(二)关于财产权利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一、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一、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 (三)关于其他民事权利、利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三)关于其他民事权利、利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1.采用漏兜和开放式规定,明确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

5、事权利和利益,为死者人格利益、环境权益等其他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2.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基于该类权利涉及领域广,发展快,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属性质界定和法律建构仍需进一步的实际研究,采取了概括性、指引性规定,为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的立法保护提供了依据并指明了方向。二、物权的名称、概念和性质 (一)物权的名称由来(一)物权的名称由来 物权与债权一道共同构成大陆法系民法财产权的两大基石。研习物权法,须从物权的概念谈起。物权的概念自欧洲中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正式涉猎。物权观念,始于古罗马时代。罗马法的物权观念,是通过对物本身的诉讼来表现的权利人之对于特定物

6、的归属或追及性。物权这个术语,是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学者所创造,是由11-13世纪的欧洲前期注释法学派以及后期注释法学派在对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进行注释、分析各法律文献的结构,致力于使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相结合的过程中提出的。二、物权的名称、概念和性质 “物权”一词正式见于民法典上,始于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对“物权”一词的规定。但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把财产权区分为物权和债权,这是人类物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并在民法典上设立专门的“物权编”共计442个条文来规定物权制度及其体系。我国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其源起和名称就来源于德国民法典的创造。我国现正在制定民法典时,该物权法将被纳入民法典

7、中并独立成为一编,即“物权编”,成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组成部分。二、物权的名称、概念和性质 (二)物权的定义(二)物权的定义 1、“对物关系说”:人们直接就物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或人们对物直接支配的财产权。2、“对人关系说”:具有禁止任何人侵害的消极作用的财产权或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3、“折中说”:人们对物可直接支配,且可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我们认为,对物权的本质或含义的认识,应从“对物关系”和“对人关系”这两个方面着手。因此物权的定义应该界定为: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8、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名称、概念和性质 (三)物权的性质(三)物权的性质 物权的性质,又称物权的特性,是指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物权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1.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的权利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所谓“支配”,指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管领),既包括法律上的支配,

9、也包括事实上的支配。所谓“直接”,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占有,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二、物权的名称、概念和性质 (2)一般认为,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体、气体、液体,法律上具有排他性和支配可能性者均可为物的境地,如土地空间权。“物权标的物的特定性物权标的物的特定性”即,物权的客体必须为现已存在的特定物。在交易实践中,只言明物的种类或数量,而未具体特定的物,虽可作债权的给付的对象而成立债权合同,但不能以之为物权的标的物。特定物,仅须依一般的社会或经济观念系特定物即可。所有权如此

10、,其他物权原则上亦然。二、物权的名称、概念和性质 独立物,独立物,指不依附于他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且社会一般观念尤其是交易观念,也将它作为一个单独的物而对待、处理的物。物之一部分,如未与树木分离的果实,物的构成部分,既不便于直接支配,也不能交付或登记,故在成立独立物之前,不得以它们为标的物而设定物权。物的一部分,在它成立独立物之前,是不能在其上面成立物权的;但存在例外,但存在例外,即土地中的矿产资源,土地中的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是分离的,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开发权。二、物权的名称、概念和性质 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还必须是有体物有体物。包括固体、气体、液体。无体物无体物,我国司法实务与

11、民事立法也应采同样立场。只承认人力控制下的土地空间、电力可被视为物权的客体,而没有将它扩大到热气、声、光、冷气及其他能源。民法理论把知识产权作为准物权或无体财产权对待。知识产权具有物权的某些属性或特征,在很多方面与物权相仿,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权利。思考题:思考题: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字、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数字、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如何,可否成为物权客体?如何,可否成为物权客体?二、物权的名称、概念和性质 2.2.物权的效用性:物权是权利

12、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物权的效用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的权利 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可以享受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方面的利益: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享受的标的物的利益有二:一是直接利用标的物的利益;二是将标的物交由他人利用,而自己取得对价的利益。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的物的利益,是较普通债权人和后顺位担保物权人优先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占有人占有人所享有的利益,是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管领)。二、物权的名称、概念和性质 3.3.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

13、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自己以外的天下的任何人。自己以外的天下的所有的人皆负有一种不作为义务,不得防害物权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圆满状态的权利;如果实施了防害,物权人可依物权请求权等加以救济,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状态的物权。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是物权的一项重要属性,也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另一项重要特征。在物权关系中,其权利人即具体的物权人是特定的、明确的,但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人都是义务人(义务主体)。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决定物权的恒比债权的效力为强。二、物权的名称、概念和性质 4.4.物权的独占性或排他性:物权是权利人物权的独占性或排他性: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排

14、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性质或内容不能两立的物权。(1)对所有权而言: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2)对用益物权而言: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并存两个以上的地役权。(3)对担保物权而言: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其一,抵押权已登记的,依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其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于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

15、的留置权。二、物权的名称、概念和性质 5.5.物权的不可侵性: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系侵权行为的客体物权的不可侵性: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系侵权行为的客体 6.6.物权的公示性: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物权的公示性: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顺位、物权的名称等,均须向社会一般公众予公示的内容乃至物权的顺位、物权的名称等,均须向社会一般公众予公示 公示的方法,动产物权为占有与占有的移转交付,不动产物权为登记。7.7.物权的独立处分性:物权,无论是所有权、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乃至对物的占物权的独立处分性:物权,无

16、论是所有权、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乃至对物的占有,皆可以让与他人,而基本上没有限制。有,皆可以让与他人,而基本上没有限制。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并具有排他性,所以权利人当然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将自己的财产出卖、出租,将财产和他人的财产互易,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地役权、居住权等供他人用益,抑或以财产设定抵押权、质权而由他人处获取融资。三、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一)物权观念和物权制度的起源(一)物权观念和物权制度的起源 物权最初的发生或起源,是人们对自己的生活周围的无主物的先占。人类社会的私有制最初产生阶段,最早为成私有财产的是动产。

17、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成为私有财产较动产更晚。历史上,当人类社会的最早的国家奴隶制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机器来确认和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土地、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占有关系时,也就产生了最初的法律意义上的物权关系。当人们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关系,即私的排他的占有关系受到法律的确认后,这种关系也就具备了法权的性质,从而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也就变成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物权。三、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一)物权观念和物权制度的起源(一)物权观念和物权制度的起源 我们认为,物权制度的价值和社会功能在于定纷止争,明确人己之界,使特定的人仅可在特定的范围内支配外部世界的财产,以保障财产的归属秩序和利用

18、秩序。三、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二)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二)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1.1.罗马法简介罗马法简介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大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还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

19、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由于这些表法当时都是由青铜铸成的,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可惜的是铜表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毁。三、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二)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二)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1.1.罗马法简介罗马法简介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

20、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二)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二)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1.1.罗马法简介罗马法简介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第

21、一,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

22、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三、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二)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二)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2.2.日耳曼法简介日耳曼法简介 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以马尔克马尔克(古代日耳曼人按地域关系由若干大小不等的村落组成的土地公有私用的农村公社。它是从氏族公社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

23、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后来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日耳曼法开始走向成熟。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因此有些法学、史学著作称日耳曼法为蛮族法或蛮族法典。主要有:西哥特王国的西哥特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萨利克法和里浦尔法等。由于日耳曼习惯和罗马法相融合而成,带有氏族公社的残余。法律适用采取属入主义原则,即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二者相抵触时以日耳曼法为准。日耳曼法对罗马法系或英吉利法系都有不少影响。三、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二)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二)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3.3.物权

24、观念比较物权观念比较 (1)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是以利用为中心的,而罗马法的物权观念,则是以所有为中心的。(2)日耳曼法对财产的全面支配或一面支配的差异,是量的差异;而罗马法,则是质的差异。(3)日耳曼法的物权具有社会性;罗马法的物权是一种个人主义的权利。(4)日耳曼法,于集合物、集合财产上可以成立一个权利;而罗马法,则只能在每笔财产上成立一个权利,称为“一物一权主义”。(5)在日耳曼,对于物的占有和对物的利用权,支配权是结合在一起的;而在罗马法,占有和本权是分离的。四、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之形成(一)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之形成 物权与债权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民法上的

25、两个基本概念,被称为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二元体系。从本质上区分物权和债权,始于18世纪后半叶,经历三个时期,第一期(18世纪后半叶到19世纪前半叶)是对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举行奠基礼的时期,是基础、起点;第二期(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前半叶)是对物权和债权的区分进一步深化的时期,标志着从各方面对二者的区分的最终完成;第三期(20世纪后半叶至今)是对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区分产生怀疑的时期,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中出现了对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表示怀疑的声音,因此也可谓是物权、债权二元区分论面临挑战的时间。四、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1.发生和发达的时期不同

26、发生和发达的时期不同 债权的发生、发达和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优越地位,恒较物权为晚。2.2.权利性质不同权利性质不同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债权则无这些效力。3.3.权利客体不同权利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由其性质所决定,原则上只能是独立物、特定物和有体物。电气、热气、冷气、光和各种能量、能源等,仅在可以管理的范围内,方可成为物权的客体;“权利”,则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债权的“给付物”的物,既可以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如鸦片、海

27、洛因)不能作为债权的客体;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则只能是现实已经存在的特定物、有体物和独立物,并且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四、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4.4.主体不同主体不同 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权以外的天下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5.5.所涉及的利益不同所涉及的利益不同 物权因为系一种对世权,所以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乃至第三人利益;债权则不同,它涉及的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6.6.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不同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不同 物权的效力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故属于绝

28、对权、对世权;债权因属于相对权,所以其效力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其权利,故债权人又称为对人权。四、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7.7.权利效力不同权利效力不同 物权的效力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债权的效力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力。基于物权的支配力,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被第三人占有时,无论该第三人的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请求该第三人返还。8.8.权利有无存续期间不同权利有无存续期间不同 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也是一种无期限的权利。有期限或期限性,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属性,当然物权中的地役权、抵押权、质权也是有期限的权利。四、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9.9.在积极性、存续性与时效性方面二者也有不同在积极性、存续性与时效性方面二者也有不同 债权需要他人的协同合作,方能满足(实现)债权的内容。物权请求权仅在所有物被他人侵夺或妨害的情况下,方显现出它的意义,亦即它是被动、消极的存在而不得主动、积极地行使。物权较债权具有存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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