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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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毕节分行监察室毕节分行监察室2016年年11月月前前 言言 2014年5月26日,总行下发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工银规章201479号),这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讨论、充分进行沟通、依法履行程序的基础上形成的。规定明列了构成违规行为的要件,统一了量纪标准,规范了执纪程序和行为,明确了尽职免责等条款。两年多来,全行通过学习、贯彻和执行规定,严肃处理了违规违纪责任人,维护和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规定分为总则、远用规则、分则、和附则四章,共198条(称为工商银行高压线)。规定的修订和执行,是工商银行合规文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正面有规范、反面有禁止、违反有处罚”三

2、位一体员工规范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全行员工要结合本岗位工作职责、制度规定和操作流程,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在工作中不断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遏制违规行为和案件事故的发生,为工商银行的键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毕节分行党委高度重视对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近年来,通过多次举行抢答赛、网络学习、测试、新入行员工培训、版报、撰写学习心得等多种方式,加强了全行员工对规定的学习掌握。今天的培训,就是行领导亲自安排的,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为今后在各岗位依法合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o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

3、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制度,制定本规定。、o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o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程序规范;错罚相当,处理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o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总行及境内外分支机构、直属机构签本规定适用于与总行及境内外

4、分支机构、直属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董事会聘用的人员。境外机构所在地金融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董事会聘用的人员。境外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所在地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人员参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所在地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照本规定执行。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第二节 处理种类和实施o第五条 处理种类包括:处理种类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违规积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育、诫勉谈话、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理和行政处分。处理种类:处理种类:(一)违规积分:依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由内控合规

5、部门负责;(一)违规积分:依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责;(三)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三)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四)取消行内专业资格:包括取消经我行组织考试、认证的专业(四)取消行内专业资格:包括取消经我行组织考试、认证的专业类、销售类、运行类类、销售类、运行类等等相关序列岗位专业资格,由资格授予单相关序列岗位专业资格,由资格授予单位(部门)负责;位(部门)负责;(五)日常处理:包括核减绩效收入、降低(五)

6、日常处理:包括核减绩效收入、降低工资等级及档次工资等级及档次、待岗、待岗、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降职、免职(解聘)、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看、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第二节 处理种类和实施o第六条 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可同时合并使用(留用察看、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可同时合并使用(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7、不能同时使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同时使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不得以日常处理等方式代替。需对员工合并给的,不得以日常处理等方式代替。需对员工合并给予行政处分、日常处理和取消行内专业资格的,应予行政处分、日常处理和取消行内专业资格的,应由检查由检查(含调查、核查,下同)部门(含调查、核查,下同)部门或指定部门牵或指定部门牵头提出处理建议,分别经归口管理部门审理审核,头提出处理建议,分别经归口管理部门审理审核,统一提交有权机构研究决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统一提交有权机构研究决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应同时给予核减绩效收理。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应同时给予核减绩

8、效收入处理。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同时解除劳动合入处理。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同。第七条 员工受处理的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四)受到降级处分之日起,(四)受到降级处分之日起,降低一个工资

9、级次(下一级次同档),降低一个工资级次(下一级次同档),24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五)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降低一个(含)以上职务层级,同时工资等级降到相应职务层(五)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降低一个(含)以上职务层级,同时工资等级降到相应职务层级的工资等级区间内且至少下降两个工资级次;级的工资等级区间内且至少下降两个工资级次;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务且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六)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六)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察看期限为12个月,

10、察看期限内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个月,察看期限内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期满以后,考核合格的,重新确定岗位期满以后,考核合格的,重新确定岗位、工资等级和档次;考核不合格的,或留用察看、工资等级和档次;考核不合格的,或留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规行为或发现以前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又发生违规行为或发现以前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解除劳动合同;(七)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七)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八)因管理(领导)责任受到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处理的,(八)因管理(领导)责任受到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处理的,12个月内

11、不得个月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及档次,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及档次,24个月内不得提任比个月内不得提任比原职务高的职务;原职务高的职务;(九)因管理(领导)责任受到降职处理的,(九)因管理(领导)责任受到降职处理的,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及档次。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及档次。(十)(十)受到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不含核减绩效收入)、诫勉谈话和行政处分的,受到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不含核减绩效收入)、诫勉谈话和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

12、资格。第二节 处理种类和实施 第八条 需取消行内专业资格的,应移交需取消行内专业资格的,应移交资格授予单位(部门)处理,并报总行人力资格授予单位(部门)处理,并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和教育部备案;需给予日常处理、行资源部和教育部备案;需给予日常处理、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送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第二节 处理种类和实施 第九条 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的,应由人力资源或监察部门事先将理处分的,应由人力资源或监察部门事先将理由通知员工所在工会。工会认为有违反法律、由通知员工所在工会

13、。工会认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纠正,人力资源或监察部门应当研究工会求纠正,人力资源或监察部门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节 处理种类和实施 第十条 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涉及金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涉及金额额50万元(含)以上案件、风险事件及总万元(含)以上案件、风险事件及总行认为需要直接审理的事项,由总行负责审行认为需要直接审理的事项,由总行负责审理;理;50万元以下案件及风险事件由一级万元以

14、下案件及风险事件由一级(直属)分行负责审理。(直属)分行负责审理。第二节 处理种类和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处分限制期满,由监察部门考察行政处分限制期满,由监察部门考察后办理按期或延期解除。后办理按期或延期解除。考核合格可按期解除;考考核合格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制期限的一半原限制期限的一半;员工有突出或立功表现的,本;员工有突出或立功表现的,本人或所在单位(部门)可向监察部门申请提前解除,人或所在单位(部门)可向监察部门申请提前解除,经批准提前解除的,经批准提前解除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规定限制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

15、规定限制期限的一半。被处分员工在处分限制期满前退休的,期限的一半。被处分员工在处分限制期满前退休的,期满后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限制期内又期满后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限制期内又发现员工其他违规行为,应对新发现的违规行为作发现员工其他违规行为,应对新发现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限制期与前未执行的限制期合并计算。出处理,限制期与前未执行的限制期合并计算。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行政处分决定、解除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归入员工人事档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对本级部门负责人及下一级机构负责人作出行政处分的,应同时报上一级监察

16、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违规责任人为中共党员,其行为同时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党组织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节 申诉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违规积分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行或上一级行积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收到复议申请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同时告知检查部门和申请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免职(解聘)、降职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决定单位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十七

17、条第十七条 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第三节 申诉程序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有关单位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30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单位申请复核,复核单位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单位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决定的时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分决定的执行。第十九条第

18、十九条 对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待岗等其他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诉的,由作出处理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运用规则第一节事实认定 第二十条 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由检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由检查部门负责查清违规事实,进行责任认定,查部门负责查清违规事实,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还应形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责任人见面,还应形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责任人见面,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审理部门。第一节事实认定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是否清楚、违规性质和应负责任是违规事实是否清

19、楚、违规性质和应负责任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及相关证据材料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理,未经审核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理,未经审核审理不得作出处理。需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审理不得作出处理。需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审理人员应与其进行审理谈话。的,审理人员应与其进行审理谈话。第一节事实认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有权为自己申辩,责任人有权为自己申辩,表达意见,并对陈述内容负责。对违规事实表达意见,并对陈述内容负责。对违规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应书面表达,并提供或协助认定有异议的,应书面表达,并提供或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检查人员应听取责任人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检查人

20、员应听取责任人意见,进行核实说明。进行核实说明。第二节责任人区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人主要包括:作案人、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第二节责任人区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直接责任人界定如下:(一)除作案人以外的相关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二)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三)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的,发出指令的人员和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其中发出指令的人员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四)安排人员违规混岗、兼岗的,安排人员与混岗、兼岗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其中安排人员为第一直接责任人;(

21、五)应知或已知业务违规,仍然要求或提交业务受理人员违规办理的,要求或提交人员和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六)应知或已知制度、规定存在缺陷,应完善而未完善,负责制定制度、规定的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七)应知或已知系统存在缺陷,因需求、采购、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环节的原因,致使系统未及时完善的,相关环节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二节责任人区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其他责任人区分如下: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领导责任人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一级支

22、行及以上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第三节后果、情节界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下列情形之一: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信息系统三级、二级生产事件的;(二)造成本行商业秘密三级、二级信息泄露的;(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已与账户绑定的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印章、密押器、未使用的支付密码器等丢失的;(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单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23、;(五)造成人、财、物浪费或工作进度延误的;(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七)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人员受轻微伤以上的;(八)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或损失类贷款50万元以下的;(九)累计形成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或损失类贷款500万元以下的;(十)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以下的;(十一)造成50万元以下案件、风险事件或责任事故的;(十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或被司法、监管、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处罚50万元以下的;(十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第三节后果、情节界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之

24、一的:(一)造成信息系统一级生产事件的;(二)造成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一级信息泄露的;(三)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四)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五)造成恶性群体性事件或人员死亡的;(六)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损失类贷款50万元(含)以上或法人客户损失类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八)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含)以上的;(九)造成50万元(含)以上案件、风险事件或责任事故的;(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或被司法、监管、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处罚50万元(含)以上的;(十一)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

25、之一,属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一)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再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的;(二)屡查屡犯的;(三)已知或应知其行为违反规定而实施或参与该行为的。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一)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二)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三)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等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四)营私舞弊的。第三节后果、情节界定第四节量纪原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处理:(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卡、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二)已按照要求

26、充分完成尽职调查、审查、管理,仍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四)有证据证明,发现案件、风险事件、责任事故前,有关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发出整改建议,或主动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案件、风险事件线索的;(五)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六)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劣变,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七)有证据证明,在集体决策的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见的;(八)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或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

27、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九)其他符合可免予处理条件的。第四节量纪原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四)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五)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风险事件的;(六)积极配合案件、风险事件调查,为案件、风险事件调查、减少损失、抓获嫌疑人、挽回影响等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七)主动赔偿大部分损失或上缴非法所得的;(八)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九)其

28、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条件的。第四节量纪原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辖内发生案件、风险事件,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不足6个月,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负责人或新入行员工、转岗员工任职、到岗不足3个月,且到职、到岗后认真履职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较轻的处理,无幅度的,减轻一档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自查发现案件、风险事件、事故,对自查发现人员减轻两档直至免予处理,对自查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及上级机构(含部门)有关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第四节量纪原则

29、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风险事件的;(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质同类案件、风险事件的;(三)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的;(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案件及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的;(五)对监督检查部门已指出的内控薄弱环节和整改意见,未采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七)同时违反本规定分则两条(含)以上的;(八)违规行为情节较重同时造成不良后果或情节严重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在行政处分限制期内又有新的违规行为的;(十)其他符合从重、加重处理条件的。第四节量纪原则

30、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较重的处理;加重处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一档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一档处理。理。第四节量纪原则 第三十七条 对责任人同一违规行为不对责任人同一违规行为不得重复处理,但对处理明显失当的应予以得重复处理,但对处理明显失当的应予以纠正。纠正。第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未造成后果且未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核减绩效收入处理。需给予违规积分处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办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

31、九条 员工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核减当年全部绩效收入。除此情形外,员工因单次违规核减绩效收入的标准不应超过本人当年目标绩效工资的30%,如核减总额较高或当期绩效收入不足核减的,可逐月核减,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核减后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薪酬延期支付管理的员工,其延期支付薪酬的扣减、止付、追回标准,按照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执行。第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 第四十条 员工违规给本行造成资产损失员工违规给本行造成资产损失的,应根据违规的情节、性质和损失金额进的,应根据违规的情节、性质和损失金额进行责任认定,给予相应处理,并综合考虑所行责任认定,给予相应处理,并综合考虑所在机构

32、工资绩效情况一并核减绩效收入,必在机构工资绩效情况一并核减绩效收入,必要时可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要时可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员工违规所得不正当利益,应全部予以收员工违规所得不正当利益,应全部予以收回。回。第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 第四十一条 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所在岗位有任职资格要求,且不适宜继为,所在岗位有任职资格要求,且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应取消其原岗位行内专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应取消其原岗位行内专业资格。业资格。第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 第四十二条 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尚不够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且不适合在为,尚不够解

33、除劳动合同条件,且不适合在原岗位上继续工作的,可按照待岗管理办法原岗位上继续工作的,可按照待岗管理办法纳入待岗管理。纳入待岗管理。第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员具有分则所列违管理人员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规行为,按分则条款处理的同时,还可视情按分则条款处理的同时,还可视情况给予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况给予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降职处理。降职处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均属严重违反为,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均属严重违反本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本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第

34、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需给予降级处分,其工资级次为现任职务最低级次的,应降至最低档次,档次最低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需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无管理或业务等序列职务的,应给予降级处分。第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任期内发生案件,在对作案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的同时,对管理(领导)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一)辖内发生案件,在追究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同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做出责任认定,并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追究;(二)辖内发生一起1000万元(含)以上或恶性案件的,在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的

35、同时,对案发层级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做出责任认定,并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追究;(三)辖内发生案件,不论金额大小,凡涉及二级分行、一级(直属)分行及总行相关部门管理(领导)责任的,都应进行责任认定,并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追究;需追究总行高管层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境外机构、直属机构、一级支行(含)以上机构本级及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分行,责任向上追究时参照执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执行。第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辖内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应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主要负责人职务

36、,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应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辖内发生1000万元(含)以上或恶性案件的,应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应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可恢复原职。第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凡任期辖内发生两起100万元(含)或一起50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二级分行行长及两起1000万元(含)以上或一起1亿元(含)以上案件的一级(直属)分行行长

37、,应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再视责任认定情况予以处理。第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事件是本规定所称风险事件是指侵犯我行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且未确指侵犯我行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且未确认为案件的事件。发生风险事件的责任追究,认为案件的事件。发生风险事件的责任追究,比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或从轻、减轻处理。比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或从轻、减轻处理。第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o第五十条 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做出责任认定后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做出责任认定后报告当地监管机构;如现所在单位系其他金报告当地监管机构;如现所在单位

38、系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将认定结果和拟处理意见移送融机构的,应将认定结果和拟处理意见移送其现所在单位。其现所在单位。第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第五十一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据本规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据本规定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定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需给予核减绩效收入的,按劳务派遣用工有处理;需给予核减绩效收入的,按劳务派遣用工有关约定办理;需给予其他处理的,应书面建议其派关约定办理;需给予其他处理的,应书面建议其派遣单位作出处理或退回派遣单位。遣单位作出处理或退回派遣单位。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对已退休人员在退休前的违规行为,不对已退

39、休人员在退休前的违规行为,不作行政处分;但可根据其违规行为及应负责任,一作行政处分;但可根据其违规行为及应负责任,一次性核减行内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次性核减行内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理。第三章第三章 分则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未履行管理(领导)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一)未按规定对政策、制度、规定、办法及时进行传达、组织学习和贯彻的;(二)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换岗)培训的

40、;(三)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的;(四)对已发现的违规行为、事故或案件、风险事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的;(五)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六)未按规定履行案件防范责任制和廉政责任制的;(七)其他未履行管理(领导)职责的。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管理人员未尽职责,其直接管理的部门、专业或所辖机构普遍存在同质同类违规问题或管理混乱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41、 违反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作出的重大决定或变通、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定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违规授予客户经理账务核算权限或安排客户经理保管、使用会计专用印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

42、ATM(CDM、CRS)等自助设备钱箱钥匙和密码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违反授权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授权的;(二)化整为零、交易拆分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三)越权审批业务的;(四)越权办

43、理、代理、开办业务的;(五)越权采购的;(六)越权外包的;(七)越权进行减免息的;(八)越权从事融资、投资活动的;(九)其他违反授权管理有关规定的。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一)未经批准或超标准购置、新建、扩建、装修办公营业用房或其他用房的;(二)未经批准租赁、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三)未经批准购置车辆或超标准购置车辆的;(四)将本行固定资产用作对外提供担保等

44、用途的;(五)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违反岗位分离有关规定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岗位轮换、交流、强制休假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安排或执行离岗离任

45、审计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对员工在业务操作中遇到重要问题或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对下级行的书面(含电子邮件)请示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予以答复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违反案件管理有关规定

46、,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涉案嫌疑人的;(二)未及时有效控制涉案资金的;(三)违反办案纪律、泄露办案秘密的;(四)应查未查、应处理未处理涉案责任人的;(五)超越办案职权,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案件管理规定的。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违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

47、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一)未制定、及时修订和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要求报告或漏报、瞒报的;(三)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四)对按要求应该预警的突发事件而没有预警的;(五)其他违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违反信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48、;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反馈办理结果或拒不执行上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四)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或打击报复信访人的;(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的;(六)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侵犯他人权利或未按规定保护检举人的;(七)对可能造成全行或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漏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的;(八)其他违反信访管理规定的。第六十

49、七条第六十七条 违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违反招聘(录用)、考核、业务职务和机构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一)上报拟招聘人员信息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

50、招聘条件的拟录用人员审批录用的;(二)违规修改员工年度考核结果的;(三)突破业务类职务职数计划,违规进行业务类职务评定、聘任、晋升等工作的;(四)违规审批或办理机构变更、新增、临时停业以及新增业务经营范围的;(五)其他违反招聘(录用)、考核、业务职务和机构管理等规定的。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违反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违规传播他人薪酬福利信息的;(二)违规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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