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患安全隐患安全检查表检查表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A A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2 条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 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 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 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 于 10
2、%,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 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 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 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4 条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 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 类别确定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4 条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大于物
3、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 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2 条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 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3 条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 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 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单层丁类厂
4、房时,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9 条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11 条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 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 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
5、柱和屋顶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承重构件;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 件; 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 重构件。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1 条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5 条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 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
6、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 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 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 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9 条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 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 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1 条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 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 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 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2 条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8、于 30m。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8 条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 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 10000m2)时,可成组布 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组内厂 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 筑的间距应满足相
9、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条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7.1 条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 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7.2 条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 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 2 乙
10、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2,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2,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且同 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层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2.1 条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 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3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
11、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 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 表的规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 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 、裙房、单、多 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
12、等级建筑物防火 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3,总容量不大于 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规定减少 50%。 7 室外变、 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 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 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2.2 条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 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 5 地上式储
13、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 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 不宜小于 0.4D。 6 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 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 2m。 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2.5 条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 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 2 排, 单罐
14、容量不大 于 1000m3且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 4 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 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应 为 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 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 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 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
15、等封闭、隔离装置。 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4.2 条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 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 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20m。 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4.3 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当泵房面向储 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 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 不限。 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16、第 6.1.3 条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 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 均不小于 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 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 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 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2.9 条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 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
17、关的电缆、电线 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 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 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 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 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 垃圾道的排气口应 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釆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 自行关闭。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18、于 1.00h,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 量测定法GB/T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 难燃 材料的墙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 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4.5 条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m, 楼梯的净宽度不 应小于 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 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9、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并应向外开 启; 5除疏散门外, 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 窗、涧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4.7 条 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 和扇形踏步;确需釆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 面角度不应大于 10,且每级离扶手 250mm 处的踏步深 度不应小于 220mm。 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 净距不宜小于 150mm。 2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5.1 条 6.5.1 防火门的
20、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 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 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 其他位置的防火 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 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 防火门应具有自行 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 6.4.11 条第 4 款的规定外, 防火门应能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 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 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
21、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1.3 条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的甲、乙、丙类厂 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 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1.4 条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 长度大于 24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可利用楼梯间) ,其间距不宜大于 8
22、0m。 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1.5 条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 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1.8 条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 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 宜小于 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
23、014 第 7.2.4 条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 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3.1 条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 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 筑(室) 。 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8.1.4 条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 水枪或
24、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 15m 或单罐容量大于 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 却设施。 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8.1.5 条 8.1.5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 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 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 50m3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或单罐容积不大于 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应设 置移动式水枪。 3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8.4.3 条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
25、所应设置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9.3.2 条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 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10.1.5 条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 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 2 医疗建筑、 老年人建筑、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 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 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3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
26、4 第 10.3.1 条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 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 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 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B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储罐、电气) 39 GB50160-2008 第 6.2.23 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
27、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 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 40 GB50160-2008 第 5.7.7 条 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 41 GB50160-2008 第 6.2.4 条 甲 B 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42 GB50160-2008 第 6.2.18 条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 ,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 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43 GB50160-2008 第 6.2.19 条 甲 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 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 B、 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44 GB50160-20
28、08 第 6.2.22 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45 GB50160-2008 第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6.2.24 条 距罐底 200mm 处。 46 GB50160-2008 第 6.2.25 条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47 GB50160-2008 第 7.1.4 条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 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48 GB50160-2008 第 7.2.1 条 可燃液体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
29、接。 49 GB50160-2008 第 7.2.4 条 可燃液体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 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管沟内 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50 GB50160-2008 第 7.2.11 条 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51 GB50160-2008 第 7.2.14 条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 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 200mm 处。 52 GB50160-2008 第 9.2.3 条 甲 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 4mm 时,应 装设避雷针
30、、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53 GB50160-2008 第 9.2.4 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 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54 GB50160-2008 第 9.3.1 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 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55 GB50160-2008 第 9.3.2 条 可燃液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B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351-2005 56 GB500351-2005 第
31、 3.1.2 条 防火堤、防护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 57 GB500351-2005 第 3.1.3 条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 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 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 接的形式。 58 GB500351-2005 第 3.1.5 条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 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 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 1.5 m 时. 应在两个人行踏步或坡道之间增设踏步或逃逸爬梯。隔堤、隔墙 亦应设里人行踏步或坡道 序序 号号 标准名
32、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59 GB500351-2005 第 3.3.7 条 储罐组内应设置集水设施,并设置可控制开闭的排水设施 60 GB500351-2005 第 4.2.1 条 防火堤堤身必须密实、不渗漏 61 GB500351-2005 第 4.2.3 条 防火堤及防护墙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 形 缝的间距应根据建筑材料、气候特点和地质条件按有关 结构设计规范确定。 2 变 形 缝缝宽宜为 30 50mm,采用非燃烧的柔性材料填充或采 取可靠的构造措施。 3 变 形 缝不应设在防火堤及防护墙的交叉处或转角处 62 GB500351-2005 第 4.2.5 条 防
33、火堤内侧喷涂隔热防火涂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涂层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 1.5 MPa,与混凝土的粘结强度 不应小于。.15M Pa,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h,冻融实验 15 次强度 无变化。 2 防火涂层应耐雨水冲刷并能适应潮湿工作环境。 63 GB500351-2005 第 4.2.7 条 钢筋混凝土防火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堤身及基础底板的厚度应由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确定且不应小 于 200mm, 2 受力钢筋应由强度计算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防火堤应双向双面配筋;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12 m m ,水平 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lO mm;钢筋间距不宜大于 20 0m
34、m 2) 竖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基础底板受力钢筋的 保护层厚度当有垫层时不应小于 40mm, 无垫层时不应小于 70 m m. 3) 堤身的最小配筋率和耐久性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执行。 64 GB500351-2005 第 4.2.11 条 隔堤、隔墙的构造应符合: 钢 筋 混凝土隔堤、隔墙的厚度不宜小于 l00mm,可按构造配单 层钢筋网。 65 GB500351-2005 第 5.1.1 条 防火堤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堤内满液工况荷载效应 的基本组合计算。在 7 度及 7 度以上地区,应进行地展作用效应 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
35、本组合计算 C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66 GB501872012 第 3.0.1 条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67 GB501872012 第 5.1.2 条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时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 筑物等设施, 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 2 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 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
36、容内容 68 GB501872012 第 5.1.3 条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 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 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 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 切联系不宜分开时,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 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 预留发展用地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还应预留辅助生 产、动力公用、交通运输、仓储及管线等设施的发展用地。 69 GB501872012 第 6.4.1 条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
37、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 2 应有利于功能分区和街区的划分; 3 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 应呈环行布置; 4 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5 与厂外道路应连接方便、短捷; 6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 道路设置,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0 GB501872012 第 5.1.10 条 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 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等有关的规定 D 工业企业
38、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71 GB4387-2008 5.1.1 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应有良好的的照明 设施 72 GB4387-2008 5.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 5 米 73 GB4387-2008 5.1.2 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 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 0.51 米的安全间距采 用,并不宜小于 5 米 77 GB4387-2008 5.1.3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 78 GB4387-2008 5.1.4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
39、全生产的需 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并设置标 志 79 GB4387-2008 5.1.8 大、中型企业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 应修筑人行道;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 80 GB4387-2008 5.1.8 职工下、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 机动车辆 81 GB4387-2008 5.1.10 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橫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 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82 GB4387-2008 5.1.11 路面宽 9 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E 涉及到液氨的相关标准与文件检查条款 83 冷
40、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4.1 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84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4.2 冷库应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 85 冷库安全规程4.3 冷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GB28009-2011 86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5.1.3 制冷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87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5.1.5 制冷剂泵、油泵、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 置。 88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
41、09-2011 5.2.4 压力表每年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校验。 89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5.2.5 压力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位置,须防冻和防振动。 90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5.2.7 冷凝器、贮液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应 设置安全阀。 91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5.2.10 贮液器应设液位指示器。 92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6.3 冷库内应具备应急逃生设施。 93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6.5 氨制冷机房内应配置防护用品和抢救药品,并防止与易获取的位 置。 94
42、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1 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 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识。每套制冷压缩机组启动 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 95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2 制冷机房应装有事故排风装置。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装置应采 用防爆型。当制冷系统发生事故而被切断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 排风装置的可靠供电。 96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3 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应选用防 爆型,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97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43、 7.4 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供水系统。 98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5 水冷却式制冷压缩机应设置断水保护。 99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6 机房门应向外开,且数量应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离开。 100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7 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识。高压贮 液器设在室外时,应避免太阳直射。 101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8 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102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9 库房内灯具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 2.2m 时,
44、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灯具金属外壳均应接保护线。 103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10 低于 0的库房内动力及照明线路,应采用适合库房温度的耐低 温绝缘电缆。 104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11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05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9.2 食品冷库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或其他易燃、 易爆品。 106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9.5 应设有库内温度记录装置。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107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9.6
45、货物应分类、单独存放,并应定期检查货物质量,及时清理变质 和过期货物,应记录每批货物的出入库时间、温度和保质期等, 该记录资料应保持至该批货物保质期后六个月。 108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0.1 冷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109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0.2 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及国家相关规定, 持证上岗。 110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0.4 冷库运营单位应对厂房、机房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111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0.5 冷库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
46、拆除。 112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0.6 冷库运营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人员救援预案, 定期演练。 113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0.7 压力容器的管理: a)冷库运营单位应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 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b)冷库运营单位应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 要求,逐台办理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手续。 c)冷库运营单位应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 要求,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 d)压力容器使用不得超出其设计允许使用范围。 e)安全附件更换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相应规格的产
47、品,应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 的金属铭牌。 114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1.5.4 贮液器液位高度不得高于 80%。 115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2.2 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件等均应设置 安全标识。 116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2.3 制冷管道应标示管内制冷剂或载冷剂名称 117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4.1.1 条第 2 款 库址宜选择在城市规划的物流园区中,且应位于周围集中居住区 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使用氨制冷工质的冷库,与其下风 侧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 3
48、00m, 与其他方位居住区的卫生防 护距离不宜小于 150m。 118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4.6.1 条第 3 款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 固定密闭观察室。 119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4.6.1 条第 7 款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门均为乙级防火门。 120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6.4.1 条第 1 款 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 管处设止逆阀。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121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49、第 6.4.1 条第 2 款 制冷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122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第6.4.1 条第 3 款 第 6.4.1 条第 3 款 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123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6.4.2 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 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124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6.4.3 条第 1 款 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125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6.4.3 条第 2 款 泵的排液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逆阀。 126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