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生生产产企企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序序号号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 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 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证照齐全,在有 效期内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备案证明 职业危害备案证明 消防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意见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 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三百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2、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 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 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 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证照齐全,在有 效期内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 的职责 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安全生产检查和 隐患治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 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
3、人员在三百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 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 制度落实情况 废弃危险化学品 处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 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和安 全标签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 书和安全标签 动火管理制度动火安全作业证 具有较大危险因 素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安全生产检查和 隐患治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危险作业安全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4、劳 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 用品,不得以货币形 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 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 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 动防护用品 12.5生产经营单位配 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具有较大危险因 素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 格
5、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 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 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 安全生产奖励与 惩罚制度 制度制定 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12.5生产经营单位配 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 定期研究安全生 产问题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检查会议 记录 三同时安全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事故报告、调查 处
6、理制度 制度落实 制度落实 安全投入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 (一)安全技术 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 、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 (三)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 安全生产的事项。 其他保障安全生 产的事项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应建立其他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 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录 教育培训考核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 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
7、持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关人员的安全 资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 岗 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 ,培训后上岗,有教 育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 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实施 教育培训考核 配备技术人员 事故应急救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 况 有关人员的安全 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 ,培训后上岗,有教 育培训档案 专项预案编制 现场处置方案编制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企业、建筑施工单 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 协议 事故应急救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8、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企业、建筑施工单 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 疏散管理 疏散通道、标志 、出口 疏散通道符合要求、 标志明显、出口保持 畅通 应急广播、应急 照明 应急广播、应急照明 设施并确保完好、有 效 能手动或自动控制选 择广播分区、启动或 停止应急广播 防雷(只有一二类建 筑引用) 防雷装置 防雷检测报告的有效 性 事故应急救援 制度落实 防静电防静电装置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 设置防静电装置 生活设施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疏散通道符 合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工伤 社会保险 合同内应
9、当载明职业 危害的事项,并如实 告知从业人员。 安全警示标志 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10KV 及以上) 事故应急预案包括: 停电事故应急措施、 触电事故应急措施、 电气设备火灾爆炸应 急措施。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与 操作规程 绝缘胶垫铺设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 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安全出口 应急照明灯具 门窗的要求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工伤 社会保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 危害的事项,并如实 告知从业人员。 安全用具管理
10、变配电室应根据实际 情况合理使用安全标 志。禁止类:禁止合 闸、禁止攀登、高压 危险; 警告类:止步,高压 危险! 准许类:从此上下, 在此工作! 变配电室、值班室要 求 持证上岗(高压证) 门禁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 低压配电室( 380V以下) 应急照明 挡板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10KV 及以上) 门窗的要求 绝缘胶垫铺设 持证上岗(低压证) 劳动防护用品 低压配电柜、屏 、台、箱、盘 金属框架接地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 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 的周围留有2人空间的 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 堆放易燃、易爆和腐 蚀性物品 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 插座 插座
11、回路应设置接地 、漏电保护装置 插座的使用要求 安全用电 低压配电室( 380V以下) 手持式电动工具 电源线 电源插头 定期检查 移动电气设备 电源导线及连接 露天防护措施 固定用电设备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 的接地保护 临时用电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 过审批,一般使用期 限为过15天 安全用电 插座 插座的使用要求 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 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 ,室内不低于2.5m , 室外不低于4.5m,道 路上方不低于6m。 临时照明 行灯的安全保护措施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 具的安全保护措施 易燃、易爆场所 安全用电 开关、灯具、线路、 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 爆要求 消防安全 职
12、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 申报情况 职业危害申报档案材 料的真实性及申报回 执 安全用电 临时用电 职业(病)危害 管理措施及落实 情况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 业卫生专业人员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 申报情况 职业危害申报档案材 料的真实性及申报回 执 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 施方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及评价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制 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情 况 查阅日常监测记录 查阅作业场所职业病 危害检测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 管理措施及落实 情况 查阅并核对两次作业 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 评价
13、报告 查阅当年或最近一年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检测评价报告 4 职业(病)危害 防护设备、设施 及个人防护用品 情况 现场检查设施和个人 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检查维护、检修、检 测记录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情 况 现场查看职业病防护 设备使用情况 根据标准现场检查个 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检查维护、检修、检 测记录 职业(病)危害 告知情况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中 报告存档情况 职业卫生 4 职业(病)危害 防护设备、设施 及个人防护用品 情况 检查维护、检修、检 测记录 现场检查公告栏设置 情况 检查日常监测记录 查阅接触危害人员劳 动合同中书面告知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 告知
14、情况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中 报告存档情况 现场检查标识和警示 说明设置情况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 告知情况 查阅接触危害人员劳 动合同中书面告知 职业健康(卫生 )教育培训情况 查阅教育培训记录 查阅安全监管部门发 放的培训合格证明 职业危害预评价 报告、控制效果 评价报告、职业 危害防治专篇备 案情况 查阅备案证明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 告知情况 现场检查标识和警示 说明设置情况 其他情况 现场配合情况 查阅设备中文说明书 查阅化学材料中文说 明书或物料安全技术 说明书 现场检查工艺、技术 、材料情况 职业卫生 现场检查实际作业防 护条件 结合作业现场情况, 核对健康体检报告或 其他举
15、报情况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 ) 作业人员持证上 岗情况 在岗作业人员(含带 压密封作业人员)按 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 登记备案情况及 使用期限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检验合格标识在检 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及安全 保护装置 液位(面)计的高低 位液位标记、液位显 示清楚 安全阀的检验报告和 铅封标记 职业卫生 其他情况 现场检查工艺、技术 、材料情况 压力表的检定证书或 标记 温度计的检定证书或 标记 仪器仪表显示参数与 液位计、压力表、温 度计一致 运行参数 液位、压力、温度运 行情况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 ) 安全附件及安全 保护装置 运行记录 气瓶使用安全气瓶使用安全情况 特种设备
16、(电梯) 作业人员 现场作业人员持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 岗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 ) 运行参数 合格标志及警示 标志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 年检记录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 标志 安全装置 报警装置可靠,联系 畅通 户层、楼层等显示信 号系统功能有效,指 示正确 安全开关灵敏可靠 特种设备(电梯) 作业人员 现场作业人员持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 岗 维保情况维保记录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 、场(厂)内机动车 驾驶) 作业人员持证上 岗 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上岗 2 使用设备安全管 理 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电梯) 登记标志 维保与月检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 、场(厂)内机动车 驾驶) 2
17、使用设备安全管 理 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定期检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专项检查 生产现场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 和设备,设施上没有 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本 岗位必需的防护服装 ,鞋帽及其他防护用 品 生产现场应有事故照 明、紧急疏散的标志 ,通道畅通。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 、场(厂)内机动车 驾驶) 2 使用设备安全管 理 生产场所应设置监测 、通风、报警装置, 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 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配备适用的消防设施 ,专人保管,定期检 查、更换 室内压力容器安全阀 应安装导管引至室外 安全地点。爆破片应 定期更换,有记录 压力表、仪表:定期 检测,有合格证,表
18、 内应标示最高和最低 警戒线。防爆区用表 应符合防爆要求 重大危险源如实登记 ,上报,并安装监控 报警装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专项检查 生产现场 厂外设点销售产品或 销售非本厂危险化学 品,应申办经营许可 证 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 书、安全标签(“一 书一签”),应随商 品在市场上流通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 类、特性,在生产场 所、库房,应设置监 测、通风、调温、防 火、灭火、防爆、泄 压、防毒、消毒、中 和、防潮、防雷、防 静电、防渗、防漏及 防护围堤等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专项检查 生产现场 重大危险源如实登记 ,上报,并安装监控 报警装置 关键设备、设施应安 装联锁装置,确保安 全 措
19、施 无“一书一签”的产 品不准出厂 废弃物处置符合环保 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专项检查 生产现场 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 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7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 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 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
20、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2条第一款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 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 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2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 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 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5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 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 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12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
21、学品的,应当自生 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 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13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的备案证明颁发
22、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 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总局5号令)第3条 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生生产产企企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 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 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 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 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 制职业危害
23、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 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 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 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 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 收、备案
24、: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 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 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 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 下的
25、,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 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 由本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9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 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 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 规定的相关专
26、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 (二)组织制定并
27、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 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 任主体。
2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 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 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2章第8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 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 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 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 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1条
29、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 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 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 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 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 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 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 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 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 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
30、暂行规定第20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24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 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 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 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 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 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14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 、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
31、3011-1999)第5.1.1 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 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四)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 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5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
32、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 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 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 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 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 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 确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 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 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3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0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 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的; 第21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
34、防护用品须经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 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
35、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 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 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7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 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劳动防护用品
36、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六)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 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 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 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
37、营 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 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 证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1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 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 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 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条例第33条第一款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
38、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 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 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73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 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 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 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 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 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4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
39、位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章第42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 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 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章第7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生
40、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 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 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
41、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 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 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 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章第33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 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 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 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 保护、公安、质检、卫
42、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 学品登记的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48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 急措施。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 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第2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 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第2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43、予以保证,并对由于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 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6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 ,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 ,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
44、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五)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8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45、员,不得上岗作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8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 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2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 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 、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9条
4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 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 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 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7、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9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1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3条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 人员
4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第12条(七)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 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20条第一款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 岗。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 则第11.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由有关主管
49、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0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 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8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