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表 4-08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安全检查表.xls

上传人(卖家):herunzhou 文档编号:495690 上传时间:2020-04-28 格式:XLS 页数:69 大小:1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检查表 4-08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安全检查表.xls_第1页
第1页 / 共69页
安全检查表 4-08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安全检查表.xls_第2页
第2页 / 共69页
安全检查表 4-08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安全检查表.xls_第3页
第3页 / 共69页
安全检查表 4-08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安全检查表.xls_第4页
第4页 / 共69页
安全检查表 4-08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安全检查表.xls_第5页
第5页 / 共6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储储存存(库库房房)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序序号号 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 依法取得有关 安全行政许可 的情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期内 营业执照 职业危害备案证明 消防验收意 见 消防验收意见书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与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 配备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

2、 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责任 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 各部门、岗 位 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与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 配备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 业技术

3、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制度落实情况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重大危险源 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如实登记,上报。安 装监控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 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 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 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 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用期限 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重大危险源 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如实登记,上报。安 装监控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奖 励与惩罚制 度 制度制定 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 度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 定期研究安 全生产问题 制度制定

5、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 三同时安全 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 安全投入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 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 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 事项。 易制毒管理 制度 委托储存企业的易制毒备案证明 危险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 明书和安全 标签管理办 法 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 签 动火管理制 度 动火安全作业证 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定期研究安 全生产问题 其

6、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事 项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应建立其 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录 教育培训考核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从业人员持证 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 作证 有关人员的 安全资格证 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持证上岗 配备技术人员 事故应急救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专项预案编制 现场处置方案编制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7、单 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按规定签 订救护协议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 证正常运转 防雷(只有一 二类建筑引用 ) 防雷装置 防雷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事故应急救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库房应装避雷装置,定期检测。 防静电防静电装置 防静电安全设施、设备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会保 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事项 ,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安全警示标志 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 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

8、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防雷(只有一 二类建筑引用 ) 防雷装置 安全用电 低压配电室 (380V以下 ) 应急照明 挡板 绝缘胶垫铺设 持证上岗(低压证) 劳动防护用品 低压配电柜 、屏、台、 箱、盘 金属框架接地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定期自检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留有 2人空间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 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电气线路敷 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 易燃易爆场所的开关、灯具、线 路、用电设施均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警示标志 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 是否在

9、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库房内输电线路、灯具、电器等 符合防爆要求。开关安装在库房 外。 插座 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漏电保护 装置 插座的使用要求 固定用电设 备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消防安全 合并到消防 表中的对应 位置 仓库应组建义务消防队、应急抢 险队等机构,并经专业部门培训 ,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演练。( 演练有计划、有记录、有照片、 有总结)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申报情 况 职业危害申报档案材料的真实性 及申报回执 安全用电 电气线路敷 设 职业(病) 危害管理措 施及落实情 况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 者组织,

10、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 卫生专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申报情 况 职业危害申报档案材料的真实性 及申报回执 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制度和操作规 程 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情况 查阅日常监测记录 查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 价报告 查阅并核对两次作业场所职业病 危害检测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管理措 施及落实情 况 查阅当年或最近一年作业场所职 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 4 职业(病) 危害防护设 备、设施及 个人防护用 品情况 现场检查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使 用情况 检查维护、检修、检测记录

11、现场查看职业病防护设备使用情 况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情况 根据标准现场检查个人防护用品 使用情况 检查维护、检修、检测记录 职业(病) 危害告知情 况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中报告存档情 况 现场检查公告栏设置情况 职业卫生 4 职业(病) 危害防护设 备、设施及 个人防护用 品情况 现场查看职业病防护设备使用情 况 检查日常监测记录 查阅接触危害人员劳动合同中书 面告知 现场检查标识和警示说明设置情 况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告知情 况 现场检查公告栏设置情况 职业健康( 卫生)教育 培训情况 查阅教育培训记录 查阅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培训合 格证明 职业危害预 评价报告、

12、 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职 业危害防治 专篇备案情 况 查阅备案证明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告知情 况 现场检查标识和警示说明设置情 况 其他情况 现场配合情况 查阅设备中文说明书 查阅化学材料中文说明书或物料 安全技术说明书 现场检查工艺、技术、材料情况 职业卫生 现场检查实际作业防护条件 结合作业现场情况,核对健康体 检报告或其他举报情况 现场检查 库房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和灭火方法 不同,应设置专库或专柜储存。 危险化学品分八类(爆炸品;压 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 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有毒品 ;放射性物品;腐蚀 品) 互为禁忌的物品应采

13、用隔离、隔 开、分离的方式存放 库房耐火等级符合要求 库房门应为铁门,向外开。(木 门外包铁皮) 库房内设置温度计、湿度计,每 天按时记录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 库房应设置监测、通风、调温、 防火、灭火、防爆、泄露、防毒 、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 静电、防腐蚀、防渗漏及防护围 堤等设施。 监测、报警装置保证在任何情况 下处于完好状态。 职业卫生 其他情况 现场检查工艺、技术、材料情况 库房应配备与所存物品灭火方法 相适应的消防器具,专人保管, 定期检测、更换,摆放合理,消 防通道畅通。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 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 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 小

14、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 1.8m 库房工作人员穿戴适用防静电服 装、鞋帽和防护用品方可上岗。 搬运、装卸危险化学品要求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 易爆物料等作业不准使用产生火 花的钢铁制工具。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符合环保 规定。 储罐外表无锈蚀,防腐层完整。 罐外应安装液位计(机械式液位 计或油标尺、浮球等显示液位清 晰,玻璃液位计外装金属套管) 罐体与管道应有防静电、防雷接 地。管道与阀之间应跨接。 现场检查 库房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 库房应设置监测、通风、调温、 防火、灭火、防爆、泄露、防毒 、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 静电、防腐蚀、防渗漏及防护围 堤等设施。

15、 监测、报警装置保证在任何情况 下处于完好状态。 罐体喷淋冷却装置齐全。 其他安全措 施 严禁火种进入库区。 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的防火要 求 库房内不能设置员工宿舍 库房内不得有办公室、休息室等 生活设施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 积可燃废弃物品。 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现场检查 库房要求 地面要求 现场检查 其他安全措 施 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 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

16、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 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 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第14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 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第15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17、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 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 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第17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 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18、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 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 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3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 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 产管

19、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9条 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储储存存(库库房房)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 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 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20、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

21、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 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 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 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 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 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暂行规定第2章第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 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 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 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 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 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 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 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

2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 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 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 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 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 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暂行规定第20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 查,督促落实。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 14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

24、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 条(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 条(四)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 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35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 ,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

25、闭空间内作业,应当 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 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 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 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3 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 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登记建档应当包括 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6、和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7 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 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

27、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 物品替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0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21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 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1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21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

28、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 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21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29、定 第21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21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17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

30、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21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 条(六)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 条(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 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31、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 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 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 章第61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 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条例第32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 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 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条例第33条第一款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

32、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 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 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73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 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 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 章第6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 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 章第64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

33、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 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章第42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 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章第7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

34、条例第13 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 条(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 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

35、入建设项目 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 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 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

36、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 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 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 行备案证明管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办法第3条第一款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 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 产、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12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 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 包括外包装件)上加

37、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 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 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 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14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 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1-1999)第5.1.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7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 全生

38、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 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 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 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 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 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 条(五)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39、例第15 条(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 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 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备,必须了解、掌握

40、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 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2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 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 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 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

41、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 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0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 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3条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

4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 章第12条(七)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20条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11.1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 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 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 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43、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 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4条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 人安全防护用品。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第4.4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 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有关主管部

44、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 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 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 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20条 根据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结果,针对可能发生的事 故,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应

45、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3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 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 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 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 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

46、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 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 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 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19条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 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 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 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 急演练,

47、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3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 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 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 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26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 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 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27条 危

48、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 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 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45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69条第二款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 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 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

49、管理办法第19条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5.3.3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 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 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 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 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1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 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4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能源与化工类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安全检查表 4-08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安全检查表.xls)为本站会员(herunzhou)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