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第四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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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能够全面掌握交强险条款 能够分清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 能够正确计算不同车型的交强险保费能力目标知识目标 掌握交强险的特点 掌握交强险的定义 掌握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了解交强险基础费率表引导案例引导案例 2010年11月28日,张某为自用的丰田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合同有效期内,其驾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张某全责),造成行人李某重伤(未残疾),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事后,张某找到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李某医疗费2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费用。张某不解,其认为交强险

2、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2万元医疗费并未超过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该全额支付赔款。随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每种责任限额下又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种赔偿限额之和为12.2万元,但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张某只知道交强险的总赔偿限额,但不了解其赔偿限额是分项计算的,因此造成上述错误。在本章的学习中,我们将了解国外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全面掌握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条款的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一、产生背景一、产生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汽车产量激增。不过,当时汽车价格昂贵,购车首付几乎花光了车主所有的积蓄,于是出现了许多无力购买汽车保险或无相应财产做担保的驾驶人。当事故发生时不仅自己的损失无法弥补,而且受害人的损害也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令,强制实行汽车责任保险,以确保受害人能得到及时补偿。最初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的是美国马萨诸塞州。该州认为公路是为全体行人修建的,驾车者在使用汽车时对其他行人会构成威胁,万一发生事故,必须具有赔偿能力,因此要求驾车者应该预先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保证金以证明自己具有赔

4、偿能力。该州为谋求对大众的保护,决定彻底改革汽车的责任保险制度,于1925年着手起草保险史上闻名的强制汽车保险法,并于1927年实施。强制汽车保险法规定驾车者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必须证明自己有经济赔偿能力,否则为非法驾车者。同时,该法还要求驾车者在登记申请牌照时,必须有汽车责任保险单或者提供证明自己有赔偿能力的保证金。一、产生背景一、产生背景 英国于1930年颁布了道路交通法1930,并于1931年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日本于1955年制定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于1956年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国于1958年制定强制保险制度,于1959年起实施;德国于1965年,制定了汽车所有人强制责任保

5、险法,强制汽车所有人投保;香港于1951年,模仿英国汽车强制保险,颁布汽车保险(第三人危险)法规,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实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开办,汽车拥有者必须购买,否则属于违法,因此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固定的,不能自愿选择。(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大多基于损害的存在对受害者予以补偿。(四)强制汽车

6、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费率由政府统一定制,且不考虑盈利,所以保险费率相对较低,具有公益性。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一)混合实施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称为混合式实施。(二)分离实施 分离实施是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分别实施,前者按照法律规则设计,后者按照一般商业保险的原则设计,投保人分别办理。第二节第二节 一、定义一、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

7、险。二、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交强险保险责任的成立应满足四个条件:(一)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三)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四)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一)责任限额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 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 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二)赔偿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8、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垫付与追偿三、垫付与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四种情形的任一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不足的部分,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四、除外责任四、除外责任(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

9、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水、停气、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五、赔偿处理五、赔偿处理(一)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二)赔偿注意事项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被保险人不要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应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

10、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一)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二)交强险费率浮动项目1.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结合的浮动项目费率上浮的项目:上一保险年度具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的,根据发生次数费率上浮一定比例。费率下浮或不浮动的项目2.与道路交通事故相结合的浮动项目费率上浮项目: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下列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次数费率上浮相应的比例。费率下浮的项目:

11、上一保险年度、上两个保险年度或上三个及以上保险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一定比例。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三)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1)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2)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3)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例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例的高者计算。(4)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5)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6)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

12、案浮动。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7)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费率不浮动。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

13、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8)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9)除投保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的,保险公司应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经其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投保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查询方式。(10)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除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以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出具。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The end.未完待续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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