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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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 法 理法的概念法的概念n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n关键词:统治阶级、强制力法的本质n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n2、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基本特征n(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n(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n(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n(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规范作用n(1)指引作用(对本人)n(2)评价作用(对他人)n(3)预测作用(人与人)n(4)强制作用(对违法行为人)n(5)教育作用(对一般人)n法的指引作用针对的是(A

2、)A、本人的行为 B、他人的行为 C、一般人的行为 D、违法者的行为法的作用局限性 n(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n(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n(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n(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n法律体系的概念n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法律体系是国内法而言,法系是国家和地区间的概念。n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标准n(1)法律的调整对象 n(2)法律的调整方法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n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最根本的联系。n法与政治的关系(较重要):法受政治制约;法服务于政治。n法与政策的关系(了解)n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

3、的确认和保障。法的制定n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和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n关键词:特定国家机关,法定职权,法定程序 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n(1)宪法;(全国人大)n(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n(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n(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n(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n(6)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

4、府规章;(国务院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n(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n地方包括两个层次:n省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31个n市一级:省会城市 27个n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8个 n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4个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n国家主权的事项n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n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n犯罪与刑罚;n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措施和处罚;n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n民事基本制度;n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n诉讼和仲裁制度;n必须是由全国

5、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n立法的指导思想n立法原则n1、法治原则;2、民主原则;3、科学原则。n以上两个问题熟读掌握法的制定程序n1、法律案的提出n2、法律案的审议n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n4、法律的公布宪法的修改n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n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的实施n法的实施包括:1、执法法的执行n 2、司法法的适用n 3、守法法的遵守法的效力n1、空间上的效力n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全国n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该地方所管辖地区n2、时间上的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n3、对人的效力时间上

6、的效力n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n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n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n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n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n 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法的溯及力n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n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n具体: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对人的效力n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n1、属人主义、n2、属地主义、n3、保护主义n4、以属地的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n 对中国公民n 对外国人(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

7、用中国法律)法的效力层次n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n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n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n3.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n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n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n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n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关系n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较重要)n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n主体、客体、内容 n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集体、国家n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人身、智力成果n法律关系内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n2、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n法律规范n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8、法律事件 n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n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法律行为n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n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n法律责任的特点:1、违反法律上的义务n 2、国家强制性n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n1、违法的客体n2、违法的客观要件(包括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n3、违法的主体n4、违法的主观要件法律监督n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导。n有狭义和广义之分。n我国的法律监督分为两类(依

9、据监督主体不同)n 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n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n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社会监督n(1)各政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n(2)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对法律实施的监督。n(3)社会舆论的监督。n(4)人民群众的监督。n思考题:n例1: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的哪些功能。答案:A、CnA指引功能nB评价功能nC教育功能nD

10、强制功能 n例2:学者们认为,法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答案:C、D 1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n2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n3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n4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A134nB124nC2nD3n例3: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n:例4: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答案:

11、A、B、C A法官骆某为了办好案件与原告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B族长决定强奸案的被害人赵某及家人不许到向公安局报案,由强奸实施人董某向赵某赔偿5000元C诸葛法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收到市委书记的批条,指示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D监狱根据法定的情况,没有将贪污受贿的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长万某收监执行n例5:依据狭义的法,下列哪一个行为属于法的适用:CA.甲认为其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拒绝与女友结婚;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C.检察机关接到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D.审判员在办案途中发现二个人发生口角而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n例6: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12、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B、C、D)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0000元B甲区查处有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C何某为赶回家,将已过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n例7:下列哪些不属于法律关系范畴?(C、D)A.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B.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使用关系;C.政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D.无效的合同关系。n例8: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A、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B、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是救济权利。C、法律责任通过设定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证。D、法律责任

13、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n例9: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监督体系?(答案:A)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第二章 宪法宪法的概念n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n宪法是国家根本法n判断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从历史上讲,宪法产生早于普通法律(X)宪法的特征n1、内容上的全面性n2、效力上的最高性n3、程序上的特殊性提出修宪: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

14、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修正案: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宪法的基本原则 n人民主权原则n基本人权原则n权力制约原则(我国:民主集中制原则)n法治原则 宪法监督制度n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的历史发展1、1949年共同纲领,不是宪法,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n2、1954年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n3、1975年宪法。n4、1978年宪法。n5、1982年宪法。n1982年宪法后的四次修宪n(1)1988年,2条n(2)1993年,9条 n(3)1999年,6条n(4)2004年,14条国家性质n根本制度国体:人民民主专政n基本政治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

15、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 n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还有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n统一战线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n它不是国家机关(注意是机构,而不是人民团体)n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国家形式n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n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n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n 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n(1)国家只有一部宪法。n(2)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立法、行政、司法机关)。n(3)地方政府的

16、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n(4)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n(5)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联邦制n(1)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n(2)除设有联邦国家机关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国家机关。n(3)联邦与各成员单位的权利由宪法规定。n(4)公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成员国国籍。n(5)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组成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但有的联邦国家却允许成员单位同外国签定某方面的协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n1、普通的地方制度n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n3、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n后面两个是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民族

17、区域自治制度 n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制的结合 n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n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制度 n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n(一)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n(二)立法权:但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n(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n(四)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n公民的概念n公民与人民的区别na 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nb 范围不同:人民不包括敌人,公民包括人民的敌人。nc 后果不同:公民中的敌人可能不享有某些权利。nd 概念不同:公民表达个体概念,人民表达群体概念。公民

18、的基本权利n1、平等权:不包括立法上平等 n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政治自由c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n3、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n4、社会经济文化权利n5、特定人的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n(一)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n(1)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n(2)年满18周岁。注意没有上限。n(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n(二)以下人员享有选举权:n(1)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选举时不列入选民名单。n(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n(3)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享有选举权。n(一)言论自由。n(

19、二)出版自由。(可能出题时列为文化自由,注意区别)n(三)结社自由。(在我国不可以组织政党)n(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应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而且以下四种情形不被允许:(可能出多选题)n(1)反对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n(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n(3)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n(4)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n若不被允许,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裁决。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n(一)批评建议权。n(二)控告、检举权。n(三)申诉权。人身自由 na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狭义)nb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nc 住宅不受侵犯。n

20、d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 n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n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自主、自办、自传。n宗教和邪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na 财产权。nb 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nc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nd 物质帮助权(可能设未成年人的干扰项,未成年人不享该项权利)ne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nf 文化权利和自由(比较政治自由中的出版自由)特定主体的权利na 保障妇女的权利。b 保障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c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国家机构 性质和地位组成/产生任期连任工作会议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1.全国人大由省、自

21、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2.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3.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4.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2个月以前,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5年1.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2.全国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3.通过议案。全国人大常委全

22、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立法机关,隶属于全国人大。1.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2.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3.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常委会的组成人员。4.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属一个层次的也不可以,比方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兼任省长,可以兼任的是军队的职务和党的职务。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一般每2个月举行一次。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性质和地位组成/产生任期连任工作会议主席注意应理解成为一个国家机关,而不是一个人。1.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名单,然后由全国人大会议选举产

23、生。2.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注意三个条件)5年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最高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国务院全体会议:全体组成。但是国家海洋局局长、国家海关总署署长等并不参加,因为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常出多选题)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注意没有秘书长。5年地方各级

24、人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间接选举: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2.直接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5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没有秘书长。3.常委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5年1.常委会会议:由常委组成。2.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组成性质和地位组成/产生任期连任工作会

25、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类人民政府由正职、副职、秘书长、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一般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没有厅长。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这一级政府由正职、副职、局长、科长组成,注意没有秘书长,县一级政府的办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组成人员。3.乡、民族乡、镇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没有秘书长,也没有职能部门。5年性质和地位组成/产生任期连任工作会议性质和地位组成/产生任期连任工作会议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没有秘书长,记住越

26、到基层越精简机构。2.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居民选举产生。法院和检察院审判机关监督机关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三章 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n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1、合法性原则(根本原则)n2、合理性原则n3、应急性原则n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根本原则。n行政活动与公民活动的区别:na 公民活动:不违法即可,无须法律授权。nb 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授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n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n行政主体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但是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还包括依法律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例如:n

27、a 事业组织:防疫站卫生检查权、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nb 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nc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nd 企业组织。n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由委托方承担行政责任。na 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nb 某些私人组织。行政行为的分类n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n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n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

28、政行为n划分意义在于:n1、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n2、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n3、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行为的分类n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n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n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

29、执行等。n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na 是否有普遍约束力。nb 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和事。nc 能否反复适用。行政行为的分类n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n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n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n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n按照能否仅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能

30、成立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n单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n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达成合意的行为。典型的双方行政行为就是行政合同。常见的行政合同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行政行为的分类n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n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n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n划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而言

31、是一种羁束性要求,若不具备相应的形式,就会因形式违法而被宣布无效。行政行为的分类n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n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授权、委托行为的规则,以及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首先,这种分类使我们认识到,行政行为并非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其次,这三种行为职权来源不同,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也不同。最后,由于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

32、的实施者又有多个,因此要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行政行为的效力n确定力n拘束力n公定力n执行力n 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相对人必须遵守。只有特别情况下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n1、主体合法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n2、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n3、内容合法、适当n4、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的区别条件效力后果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无公定力,自始不发生效力没有拘束力执行力,可获国家赔偿撤销违法或明显不当撤销前有公定力,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有拘束力执行力,可获国家赔偿废止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赔偿抽象行政行为n特

33、征:n1、对象的普遍性n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n3、准立法性n4、不可诉性行政立法 n行政法规的名称:na 条例: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nb 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nc 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n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区域行政法规和规章只对该区域的人有效 n法院进行行政审判时,遵守行政法规、参照规章 n有权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改变、撤销的机构:n a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制定法律)nb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行政法规)nc 地方人大: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制定地方性法

34、规)nd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制定规章)ne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行政许可n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重要)n1、是一种赋权行为n2、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n3、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n4、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n5、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征收n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na 行政征收的种类:税收、建设资金、资源使用费、管理费。nb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的区别:n(一)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n(二)征用具有补偿性,而征收是无偿的。

35、n(三)征用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而征收转移的是所有权。行政确认n1、行政确认的特征和主要形式n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n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n2、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行政处罚n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na 警告nb 罚款。nc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nd 责令停产停业。ne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nf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1-15天)n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nA 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享有专属创

36、设权。nB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nC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nD 行政规章:n(一)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创设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还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规定,规定行政处罚。n(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创设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n简易程序nA条件:na 证据确凿。nb 有法定

37、依据。nc 适用于个人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nB相关规定:na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nb 必须备案。行政处罚的执行n1、裁执分离制度n2、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n(一)20元以下罚款。(注意比较当场进行处罚)n(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n(三)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裁决n 特点:n(一)是行政机关居间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活动。n(二)职权来源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法律律的明确授权。n(三)行政裁

38、决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n 行政裁决的种类: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权属纠纷裁决、补偿性纠纷裁决、其他侵权纠纷裁决。行政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

39、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1.实施: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2.共同: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授权:被授权的组织。4.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5.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

40、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复议: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注意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区别)行政复议n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竞合:na 选择型:大多数既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nb 选择终局型:选择了复议就不能再诉讼。如出入境。nc 必经型:必须先复议再起诉(放弃复议权利同时也将放弃诉讼权利)行政复议的原则 a 有错必纠原则:全面审查。nb 一级复议原则:相对于诉讼的“二审终审”。nc 书面复议原则:相对于诉讼的“开庭审理”。nd 不收费复议原则。ne 抽象审查原则:行政复议

41、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但不排除抽象行为的审查。可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 n(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n(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n(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n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四章 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n1、罪刑法定原则n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n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 n刑法的地域效力n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n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刑法对人的效力n对我国公民的效力n我国公

42、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n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n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n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对人的效力n对外国人的效力n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

43、过外交途径解决。n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n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n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

44、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n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强调“严重”)n2、刑事违法性;(有刑事违法性一定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一定具有刑事违法性)n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构成 n四大必备要件n1、犯罪客体n2、犯罪客观方面n3、犯罪主体n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n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n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条件。危害行为的两个基本形式n1、作为不当为而为之n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n a.有义务n b.能履行n c.不履行犯罪主体n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

45、到:n(1)法定刑事责任年龄;n(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n(3)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事责任年龄n(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n(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n(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事责任能力n 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这种能力。n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

46、社会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主观方面n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n这种心理态度是由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方面因素所构成。犯罪故意n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n 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

47、罪过失n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n 根据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犯罪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n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8题例: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C)。nA过于自信的过失 nB疏忽大意的过失nC间接故意 nD直接故意意外事件n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48、即所谓的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n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一)防卫起因(二)防卫时间(三)防卫目的(四)防卫对象(五)防卫限度三、特殊防卫(一)防卫起因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现实发生和存在。1、侵害必须是不法的。排除了对合法行为进行防卫的可能。(如警察抓小偷)2、不法侵害只需是违法行为。(如: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3、不法侵害必须已经现实发生。(一)防卫起因 假想防卫: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

49、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发生了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实质上属于行为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如行为人有过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无过错,属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二)防卫时间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并且尚未结束)1、已经开始一般理解为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个别情况为侵害在即。2、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还在继续中。3、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都不能再对其进行正当防卫。4、凡是违反防卫时间条件的所谓防卫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二)防卫时间防防卫卫不不适适时时事前防卫: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事前防卫

50、: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时候所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时候所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事后防卫:不法侵害终止以后,事后防卫:不法侵害终止以后,对不法侵害人的所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的所谓防卫行为。(三)防卫目的 又称防卫意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维护合法利益。2、不符合这一主观条件的都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 (2)偶然防卫 (3)互相斗殴 (4)为保护非法利益实施防卫(三)防卫目的(1)防卫挑拨 又称为挑拨防卫。是指行为人处于侵害他人的目的故意挑逗对方先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偶然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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