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二:登船实习项目二:登船实习2任务任务2.1-申办相关证件,收拾行囊申办相关证件,收拾行囊知识点:知识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3海船船员管理涉及的主要国际公约海船船员管理涉及的主要国际公约4海员培训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标准国际公约78/9578/95(STCW78/95/(STCW78/95/1010)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2、78/955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公约6一、一、公约产生背景、公约构成与编排以及最新修订的内容公约产生背景、公约构成与编排以及最新修订的内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STCW 是国际海事组织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于1978年7月7通过,1984年4月28日生效。该公约对统一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关于海员的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制定起到了巨大作用 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
3、质的提高,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导致的海难事故和海洋环境污染,也起到了积极作用。7 1978年公约公约 采纳:1978.7.7 生效:1984.4.28 STCW 95修正案 采纳:1995.7.7 生效:1997.2.1 过渡:2002.2.1 宽限:2002.8.1 2010年6月将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外交大会上,最终通过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修正案。-生效2012年1月1日-过渡:2017.1.1二、二、STCW公约是公约是IMO首次制定的首次制定的一套公约标准,一套公约标准,并首次设定审核并首次设定审核准则和规定。准则和规定。另一个另一个10年期的到来。年期的到来。8 共修正7次:19
4、91年修正案,1992年12月1日生效 1994年修正案,1996年1月1日生效 1995年修正案,1997年2月1日生效 1997年修正案,1999年11月1日生效 1998年修正案,2003年1月1日生效 2006年修正案,2008年1月1日生效 2010年6月将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外交大会上,最终通过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修正案。2012年1月1日生效。GMDSS,单人值班,单人值班液货船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液货船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阶段性改进客船船员培训货物装卸和积载SSO培训,快速救助艇回、放培训91995年修正案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对STCW公约进行全面修改。是公约阶段性的改进
5、。比如:加强对海员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须接加强对海员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必须建立质量标准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引入职能发证体系;引入职能发证体系;增加了包括模拟器、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增加了包括模拟器、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培训项目;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培训项目;扩大了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等。扩大了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等。101、STCW95公约
6、的适用范围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上服务的海员。除外:(1)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2)渔船;(3)非营业的游艇;(4)构造简单的木船。112、STCW78/95公约构成12STCW78/95公约构成 STCW78/95公约主要包括:公约主要包括:公约正文公约正文 公约附则公约附则 公约规则(即公约规则(即STCW 规则)规则)公约正文主要包括三个内容:公约正文主要包括三个内容:船员的发证船员的发证 船员的培训船员的培训 船员的值班船员的值班13STCW78/95公约构成143、STCW78/95公约内容编排u 第I章
7、:总则,共15条,对附则中的有关定义、证书与签证、有关近岸航行的原则和监督程序等作出了规定。u 第章:船长和甲板部,共4条。对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港值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对2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和负责船舶航行的值班驾驶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及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2OO总吨以下船舶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及在港内载运危险品船舶上值班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等作出了规定。15STCW78/95公约内容编排u 第章:轮机部,共4条。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KW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8、;对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3000 kw之间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要求对传统有人看守机舱的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u 第章:无线电,共2条,分别对无线电报务员的发证和培训作出了规定。16STCW78/95公约内容编排u 第章: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共2条,分别规定了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及滚装客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u 第章: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共4条,规定了关于颁发海员基本安
9、全、精通救生艇、高级消防、急救和医护培训业务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u 第章:可供选择的发证,共3条,对海员的发证、可供选择的证书的签发及其原则作出了规定。u 第章:值班,共2条,对适于值班、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作出了规定。174、STCW78/95公约新增内容 与原STCW公约相比,除了结构方面的变化,1995年STCW修正案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1全面、严格、多方位的遵章核实机制,包括规则7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监督,规则4对船舶和船员的港口国管理,规则10对方便旗船舶海员发证的监督等;2加强对海员的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3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定
10、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 18STCW78/95公约新增内容 4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适应先进自动化船舶的“职能发证”体系;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7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195、STCW78/95公约A部分和B部分的性质和主要内容职能发证与传统发证 修正后的公约确立了职能发证与传统发证两种不同的发证形式。它们都是在保证船舶正常运行及保护海洋不受污染的条件下,要求船员对其职责做到适任。所谓“职能”系指由船舶操作
11、、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义务和职责。公约将船舶的操作划分为以下7种职能和3种责任级别:207项职能21STCW78/95公约A部分和B部分的性质和主要内容22 STCW 78/95公约自生效实施以来,航运业有了巨大发展、海事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船上操作、海事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及公约本身有些条款的过时和不一致。MSC81会议纳入,STW37次开始启动,STW38完成识别和策划工作,MSC83次会议批准实施具体研究,MSC84批准会间会。2010年召开的STW41次会议完成修正案终稿。2010年6月将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外交大会上,最终通过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修
12、正案。2012年1月1日修正案生效。另一个另一个10年期的到来。年期的到来。23 国际公约的适用 国内法的渊源之一。公约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具体要求,通过内置程序和要求,通过PSC和FSC核查机制,促使船员素质和能力提高,达到安全管理的目标。公约确定了最低标准。24各国家递送的资料应符合公约之规定外,并应证明本公约规定已全部彻底实施后,始能登上IMO MSC所发布通过其STCW技术标准认定之名单,此即所谓的STCW船员白名单国家。各港口国检查官员在安排登轮检查之优先顺序及检查內容之程度时,作为安排一般检查的參考依据。不在此白名单上的国家,则可能需要接受各PSCO官员全面性的扩大评估。STCW船员白
13、名单国家可不认可非白名单国家船员。并非所有STCW船员白名单上的国家均提供船员训练,有些上榜的国家可能只提供范围受限制的训练。25 总体思路和原则总体思路和原则 在公约的基础上,具有中国海事管理特色,服在公约的基础上,具有中国海事管理特色,服务国际国内航运业。务国际国内航运业。立法立法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 海事主管机关和管理机构本身海事主管机关和管理机构本身 航海教育培训机构航海教育培训机构 公司公司满足以满足以STCW公约为主体的船员管理国际标准体系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公约为主体的船员管理国际标准体系的程序和实体要求海上交通安全法船员条例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14、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26 1997年10月,中国第一个向IMO递交履行STCW7895公约报告,并通过审核,被IMO列入第一批“白名单”。2002年中国完成了近20万适任海员的履约培训工作,并签发了符合STCW7895公约的适任证书。2003年12月中国向IMO递交了中华人民其和国海船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独立评价报告,并通过IMO组织专家的审核。2009年4月1日,中国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正式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独立评价报告。27保留STCW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
15、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条款;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考虑海上保安。285 5、STCWSTCW公约主要修订内容公约主要修订内容第第I I章章 第I/1条 定义和说明;第I/2条 证书和签证;第I/3条 关于近岸航行的原则;第I/6条 培训和评估;第I/7条 资料交流;第I/8条 质量标准;第I/9条 健康标准-证书的签发和登记;第I/10条 证书的承认;第I/11条 证书的再有效;第I/12条 模拟器的使用;第I/14条 公
16、司的责任;第I/15条 过渡规定。第第IIII章章 第II/1条 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第IIIIII章章第III/1条 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周期无人值班机舱制定值班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III/2条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签发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III/3条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第IVIV章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第第V V章章第V/1条 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V/2条 对滚装客船的船
17、长、高级船员、普通还愿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V/3条 对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还愿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第VIVI章章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求生职能第第VIIVII章章可供选择的发证第第VIIIVIII章章第VIII/1条 适于值班;第VIII/2条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STCW规则规则规则A第A-I/11条 证书的再有效;第A-I/15条 过渡规定;第A-II条 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准;第A-III条 关于轮机部的标准。规则规则B第B-I/11条 关于证书再有效的指导;第B-I/12条 关于模拟器使用的指导;第B-I/15条 关于过渡条款的指导;
18、第B-VI/2条 关于签发救生艇筏、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熟练操作证书的指导。29 强调适任证书签发的权威性强调适任证书签发的权威性 强调船员获得与证书相适应的服务资历强调船员获得与证书相适应的服务资历 要求建立可进入的证书数据库,并规定了具体数据库要求建立可进入的证书数据库,并规定了具体数据库参数参数 进一步明确签证程序:进一步明确签证程序:“确信确信”定为定为“审核审核”!罗列了可签证的有关证书和文件证据(讨论中),总罗列了可签证的有关证书和文件证据(讨论中),总体上特殊证书和专业证书不需要签证。体上特殊证书和专业证书不需要签证。30 背景和问题背景和问题 本国和他国近岸航行船员本国和他国近岸
19、航行船员 近岸航行和国际航行标准近岸航行和国际航行标准 近岸航行条款的认可近岸航行条款的认可 非缔约国近岸航行非缔约国近岸航行 增加全新增加全新A-I/3 近岸航行的原则近岸航行的原则技术考虑技术考虑31 无重大修改内容无重大修改内容 增加船员海上保安能力的评估增加船员海上保安能力的评估:“在存在明在存在明显理由的情况下,进行适任能力评估。显理由的情况下,进行适任能力评估。”增加缔约国打击虚假证书的义务增加缔约国打击虚假证书的义务32 增加医疗证书签发方面的质量管理程序增加医疗证书签发方面的质量管理程序 增加缔约国向国际海事组织为修正案目的进行的国内增加缔约国向国际海事组织为修正案目的进行的国
20、内立法变化调整进行通知的义务。立法变化调整进行通知的义务。质量体系应覆盖公约修正案的内容。质量体系应覆盖公约修正案的内容。33 要求建立船员医疗健康标准,以及医疗证书签发的程序要求建立船员医疗健康标准,以及医疗证书签发的程序 要求执业医生资格为国家认可要求执业医生资格为国家认可 医疗证书医疗证书2年有效,可延期年有效,可延期3个月到下一个港口。个月到下一个港口。视力新标准视力新标准(甲板部值班人员(甲板部值班人员0.5,轮机等,轮机等0.4)34 明确证书认可过程中,对其他缔约国进行审明确证书认可过程中,对其他缔约国进行审核(核(evaluation)除第六章外,应除第六章外,应5年更新一次年
21、更新一次更灵活的更灵活的“持续的专业适任能力持续的专业适任能力”安排:安排:“5年内年内12个月个月”改为改为“5年内年内12个月,或再有效前的个月,或再有效前的6个月个月内有内有3个月的海上资历个月的海上资历”;35强制性最低要求倾向于与甲板部(Reg.II/1)一致取消30个月要求3000KW 大管轮和轮机长发证要求有所降低(前者有资格的轮机员即可,后者可以是24个月)3000KW的大管轮担任750-3000KW轮机长消除限制条件增加electro-technical officer (Reg.II/6),增加able seafarer electro-engineering(Reg.II
22、/8)增加senior electro-technical officer(Reg.II/7-待定)增加able seafarer engine,安排类似甲板轮机值班机舱值班监控加油作业压载作业设备和机械操作电气设备安全使用船上维修和保养备品处理海洋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措施36机舱资源管理要求并入A-III/1 环境意识培训并入A-III/13000 KW管理级轮机部船员的领导力和管理技巧并入A-III/2“近岸航行有关要求”:将A-III/1 中值班轮机员,3000KW以下船舶船员要求适当简化,表现在适用A-III/1的部分规定);A-III/2中3000KW大管轮和轮机长要求简化,表现在
23、适用A-III/2的部分规定;A-III/3中750-3000KW大管轮和轮机长要求简化,3000KW以下船舶船员应适当简化,表现在适用A-III/2,A-III/3的部分规定。37值班人员防疲劳、酒精的滥用 休息时间应不少于: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及任何7天内77小时。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求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在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要保持上述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家法律与规则和国际文件规定的演习,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规定了正在履行安全
24、、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的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 mg/l。38 无大的、实质性的争议 总体上体现越来越多的“特殊运输”成分 强调总体安全、消防、防污染和人身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以及相关的训练 39 改“熟悉培训”为“安全熟悉培训”,以区分“与保安相关的熟悉培训”(所有人都应参加,包括具有指定保安职责的人员);增加Regulation VI/6:具有保安职责的人员的强制培训要求 基本安全训练要求提供5年内证据,但是否强制5年更新待定。认可在船培训和经历对知识更新的作用。A-VI/1-4“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增加 疲劳管理“
25、有效的船上沟通”适任能力项下引入了有关理解群体中有效沟通、船岸有效沟通的原则的要求“采取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适任能力项下增加“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培训40 趋趋 势势船员技术层面的“细化”和“特殊化”海事管理层面的“国际化”、“程序化”、“精细化”、“信息化”以及管理范围(对象)的“广泛化”4142(一)适用范围与主管机关(一)适用范围与主管机关1、适用于、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2、规则不适用于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在未满100总
26、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43(二)主管机关(二)主管机关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441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无限航区船长和
27、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书考试和发证机关序号 单 位 管 辖 范 围 1 辽宁海事局 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2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 4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及除江苏省以外的长江干线各省市 5江苏海事局江苏省6浙江海事局浙江省7福建海事局福建省8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9 深圳海事局深圳市45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序号 单
28、 位 管 辖 范 围 1 黑龙江海事局黑龙江省2 辽宁海事局 辽宁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 3 河北海事局 河北省 4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北京市、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 6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7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 8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 9 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 10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深圳市除外)、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11 广西海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12海南海事局 海南省 13深圳海事局深圳市14长江海事局除上海市、江苏省以外的长江干线各省市461.1.海船,是指航行于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海上以及江海直达
29、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艇;2.2.无限航区,是指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运河及河流;3.3.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港口、内、内水和水和领海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一切其他通航海域航海域;4.4.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前计算5 5年内年内未发生负有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
30、故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47第五条第五条适任证书基本信息(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4849第六条第六条 适任证书航区分类适任证书航区分类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A1海区甚高频(VHF)岸台覆盖的区域;A2海区除A1海区外,中频(MF)岸台覆盖;A3海
31、区除A1和A2海区外,国际海事卫星覆盖的区域;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50第七条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 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51第七条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
32、3000千瓦的船舶;(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52第七条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53第七条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四)电子电
33、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54第八条第八条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类船长驾驶部事务部轮机部大副、二副、三副、水手,水手长、木匠老轨、二轨、三轨、四轨、机机长、机工大厨、大台电子员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电子员通用、限用操作员55STCW78/95公约A部分和B部分的性质和主要内容56STCW78/95公约A部分和B部分的性质和主要内容57第九条第九条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航行;货物操作和积载;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轮机工程;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无线电通信。
34、58 第十条第十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 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5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07.3.28通过,2007.9.1实施 1、船员条例船员条例的构成和主要内容的构成和主要内容 适用于我国境内船员注册、任职、教育培训、职业保障、提供船员服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管理;中央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船员管理60船员管理条例提高船员素质
35、明确船员职责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证船员有序流动1船员注册制度,2船员任职资格制度,3船员培训许可制度,4船员上船应完成的各种培训1船员证书,2不得私自篡改证书,3管理制度值班规定,4船员应该参加各种应急训练,5船员险情报告和救助责任,6船员不得私自带客,走私1医疗保险权利,2工作环境,作业安全,3需订立劳动合同,4工资支付,5待派船员待遇,6带薪年休假,7要求遣返和选择遣返地点权利1船员服务许可制度,2建立船员档案,3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4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612、船员条例船员条例实施的意义和作用实施的意义和作用(1)有利于加强船员管理(2)有利于提高船员素质(3)有利于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4)有利于规范船员市场(5)有利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促进航运的健康发展623、船员条例船员条例内容摘要内容摘要(1)船员应当具备的条件(2)船员在船服务期间的职责和要求(3)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4)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