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海商法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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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11.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l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责任方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l该制度最初仅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故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后在1976年11月19日的伦敦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责任限制公约时,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改名为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从此享有责任限制权利的主体扩大至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和保险

2、责任人等,因而该项制度被称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1.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历史沿革历史沿革l起初,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允许船舶所有人将其责任限制在船舶的价值及运费之内。l英国1734年通过了乔治法案,确立了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且采用了“船价制”。l1854年商务航运法将“船价制”改为“金额制”。即根据船舶吨位确定赔偿限额。l1862年修订的商务航运法明确规定,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按每吨15英镑计算,一般的赔偿按每吨8英镑计算赔偿限额。l本世纪,国际上先后制定并通过了三个关于责任限制的公约。详见11.2。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

3、任限制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l1、委付制度:1807年法国商法典最先采用。根据这一制度,船舶所有人在本身无过错而要对其代理人或雇员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将船舶和运费委付给债权人而获得免责。l2、执行制度:德国德意志商法典采用。根据这一制度,船舶发生债务,船舶所有人仅以海上财产清偿,债权人只能对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对除此以外的财产不能请求强制执行。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l3、船价制度:1734年英国乔治法案中采用。1854年英国商船法改用金额制。l根据船价制,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以航次终了时的船舶价值和运费为限,

4、超出船舶价值和运费的数额,则不负赔偿责任。l4、金额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船舶所有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以一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即以船舶的登记吨数乘以法定的每一登记吨的赔偿额即为责任人的最高赔偿额。1854年英国商船法规定,对物的损害每一登记吨为8镑,对人的损害每一登记吨为15镑。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l5、并用制度:1851年美国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中采用的是船价制。后于1935年修改该法时采用了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并用的制度。l该制度规定:船舶所有人所负的责任以船舶价值为限,以法律规定的每吨赔偿限额乘以船舶吨位产生的金额来

5、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船舶价值高于每吨赔偿限额乘以船舶吨位产生的金额,则以该金额承担责任;如果船舶价值低于该金额,则以船价为限。如果发生海损事故后船舶全损,船舶所有人则不负赔偿责任。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完)l6、选择制度:1908年比利时海商法采用。选择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可以在委付制度、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中,选择其一,限制责任。该制度的特点在于选择,一经选定,则依选定的制度执行。l总体而言,目前,金额制度已为多数海运国家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所采用,也有部分国家仍采用船价制度,并用制度和选择制度只有极少数国家还在采用。11.

6、1.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性质和特点性质和特点l一、性质:是法律赋予有关赔偿责任人的一种自我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从法理上讲,这一制度符合公平原则。该制度是与民法损害赔偿制度不尽相同,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损害赔偿制度。l二、特点:l1、它是责任人仅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之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该制度允许责任人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只要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就可以只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这个限额的,责任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超出限额的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得要求限制。11.1.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性质和特点(续)性质和特点

7、(续)l2、它是法定的责任限制。责任限制的主体、条件、限额、程序等,均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l3、它是责任人在特定场合对他人产生某些性质的海事赔偿责任的总和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时发生的。特定场合造成的损害、某些特殊性质的海事赔偿请求引起的赔偿责任,责任人才可以依法进行限制。11.1.5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l1、基于船舶商业经营与所有者分离的现实状况;l2、基于鼓励投资者投资海运业,促进海运业发展的需要;l3、海上风险大,海船投资大,出于追求公平正义的需要;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相关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相关制度l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

8、任限制的关系l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称综合责任限制或总体责任限制,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一般理解为某一特定事故)所产生的总的或者说是全部的赔偿责任而言,当这种总的赔偿责任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时,责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l承运人责任限制:也称单位责任限制。在海上运输领域,单位责任限制,除海上旅客运输之外,主要是指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承运人对每航次中所发生的提单项下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如海商法第56条的规定。l单位责任限制并不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制度,实际上在诸如铁路、公路运输的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9、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1.责任限制的主体不同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的受雇人、责任保险人,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2.可以限制责任的赔偿请求的性质和种类不同船舶营运或救助中的货损及其他财产损失、旅客或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本船或他船甚至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等方面的赔偿请求仅限于对本船所发生的货物灭损和货物迟延交付的

10、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或对本船所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灭损的赔偿请求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3.责任限额不同我国海商法实行的是金额制度,赔偿责任限额按照船舶吨位的大小分级计算。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者为准。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

11、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4.责任限制的程序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抗辩权,它的行使需在法院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单位责任限制制度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它的行使不以责任人的申请为前提,更不必提供责任限制基金,责任人或法院根据事实确定责任后,会自动适用。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5.法律依据不同可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我国,涉及货损的可以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旅客运输的,可以适用海

12、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相关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相关制度(续)度(续)l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l海商法第2章第3节“船舶优先权”第30条规定: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11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责任限制制度的实施对船舶优先权的实施的影响表现在:l1、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以后,债权人不得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以行使船舶优先权。l2、在责任限制基金分配的法律依据与方式上,只能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为准,而不能以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和要求进行清偿。l3、责任限制基金分配完毕,船舶优先权消灭。当然如果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非限制性债权以及非本次事故的

13、限制性债权,则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船舶优先权。11.2.1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度的规定l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参照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制定的。包括:责任主体、责任限制权的丧失、限制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责任限额、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双方请求金额的对冲。l一、责任限制的主体:也称责任人,是指对海事赔偿请求负有责任并有权依法限制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2、船舶所有人及救助人的雇佣人;3、责任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11.2.1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续)度的

14、规定(续)l二、限制性债权l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限制的主体可以依法进行限制的海事赔偿请求或海事债权。我国海商法第207条规定了下列四类海事赔偿请求为限制性债权:l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l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11.2.1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续)度的规定(续)l3、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l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

15、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11.2.1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续)度的规定(续)l三、非限制性债权(Claims excepted from limitation)l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限制的主体依法不能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或海事债权。l我国海商法第208条规定下列各项为非限制性债权:l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l2、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l3、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

16、偿请求;三、非限制性债权(三、非限制性债权(Claims excepted from limitation)(续)(续)l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l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11.2.1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续)度的规定(续)l四、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l各国法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均规定,责任主体如果对于损失有“实际过失或知情”,则责任主体无权限制其责任。l我国海商法第209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

17、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11.2.1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续)度的规定(续)l五、责任赔偿限额l1、赔偿限额适用的场合事故制度l海商法212条:赔偿限额,仅适用于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引起的,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和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请求的总额。l所谓特定场合,一般理解为某一特定事故。即一次事故计算一个限额。而单位责任限额实行的是航次制度。l2、责任限制吨:计算责任限额的船舶总吨位。依据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规定的丈量办法得出。l3、货币计算单位:SD

18、R;11.2.1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续)度的规定(续)l4、责任限额(分四种情况):l见210、211、215条。l(1)关于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责任限额;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的大小分五个等级,实行“超额递减”的金额制度;详见下表;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责任限额表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责任限额表船舶总吨位人身伤亡(SDR)非人身伤亡(SDR)300500333000167000每吨增加(SDR)5013000500167300130000333300017000025012570000以上16783计算举例:以一艘计算举例:以一艘

19、30000总吨的船舶为总吨的船舶为例,计算人身和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例,计算人身和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l该船舶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l第1级:500总吨,责任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l第2级:5013000总吨,每吨加算500计算单位,责任限额为(3000-500)*5001250000计算单位;l第3级:300130000总吨,每吨加算333计算单位,责任限额为(30000-3000)*3008991000计算单位;l上述三级的责任限额合计就是该船舶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即:333000+1250000+899100010574000计算单位。l同理,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为:l16700

20、0+(3000-500)*1675093500计算单位。11.2.1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度的规定4、责任限额(续)、责任限额(续)l(2)关于3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不适用海商法。而是根据交通部发布的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该规定自1994年1月1日施行。l(3)关于非船救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所谓非船救助人是指不在救助船上实施救助作业的救助人,例如在水下或在水上飞机上对遇难船舶进行救助的情况,以及在遇难船上实施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总吨的船舶计算。救助人的责

21、任限额为:l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333000+(1500-500)*500833000(计算单位);l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167000+(1500-500)*167334000(计算单位)11.2.1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度的规定4、责任限额(续)、责任限额(续)l(4)关于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其计算方法因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和沿海旅客运输的不同而不同。l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万计算单位。l对于沿海运输中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适用交通部制

22、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人民币。11.2.1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度的规定4、责任限额(续完)、责任限额(续完)l相互索赔情况下的赔偿限额的适用原则:l所谓相互索赔,是指责任限制主体就同一事故相互提出请求,双方互为责任人和索赔人的情况。l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先相互抵消,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这就是所谓的“先抵消,后限制”的原则。11.2.1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关于责任

23、限制制度的规定(续)度的规定(续)l六、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程序l责任限制基金:是责任限制的主体向受理责任限制索赔诉讼的法院设立的一项基金,其数额为依照法律规定计算的赔偿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l程序由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l七、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l基金一般分为人身基金和财产基金。当人身基金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时,其差额应当与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并列,比例分配财产基金。另外,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其他财产的赔偿请求优先受偿。11.3.1关于责任限制的公约关于责任限制的公约l1、1924

24、年关于统一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采用“金额制”和“船价制”并用的制度。至今未生效。l2、1957年海船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采用的是“金额制”,生效于1968年。其内容未能将救助人纳入享受责任限制主体的范围,已无法满足国际海运业发展的需要。l3、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该公约采用“金额制”,按“船舶吨位超额递减”办法计算,即“吨位超额递减金额制”,并以特别提款权作为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我国虽不是缔约国,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与其内容基本一致。11.3.2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The Convention on Limitatio

25、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1976)l1、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海船。l2、责任限制主体:三类。l3、限制性海事债权:六类。l4、非限制性海事债权:五类。l5、限制责任的条件:出于责任人的过失。如出于故意,则无权限制责任。l6、反索赔:双方索赔可以抵消。l7、责任限额:分为“按船舶总吨位大小分级计算的一般限制”和“旅客索赔的责任限制”。l8、责任基金的设立与分配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l一艘韩国籍货轮,因驾驶不慎,在日本附近公海上与中国籍渔船相撞。碰撞中,韩国籍货轮舱面上所载的100吨木材和50吨水泥被甩入海中灭失。货主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承运人以“驾

26、驶疏忽”为由主张免责。l假设碰撞是由于货轮船长故意造成的,则承运人肇事船船东可否主张赔偿责任限制?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解答解答l207条: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可以主张限制赔偿责任。l209条: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l本案韩国货轮故意碰撞中国渔船是船东的受雇人,即船舶的船长的行为造成的,船东作为承运人,对碰撞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承运人(船东)可以依法主张赔偿责任

27、限制。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l1995年6月15日,“亚神”号货轮在航线上遭遇异常风暴,船体剧烈摇晃。为船舶安全,船长命令船员将舱面上的木箱货物推入海中。16日清晨,风暴停息。“亚神”号被风暴带入A地沙滩搁浅。为使船起浮,船长命令开足马力后退,致使船舶动力装置受损。“亚神”号遂与B拖轮公司达成拖航协议,由B公司所属的“舟山”号拖轮拖至邻近的C港进行临时检修,拖航费用5万元人民币。拖航过程中,“亚神”号舱内货物起火,烧毁价值5000美元的货物,船舶甲板被熏出一个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续)(续)l为灭火,船长命令船员向舱内没灌水,湿损货物价值6000美元。18日,“亚神”号抵达C港。在C港检修船舶期

28、间,为将货物卸载在码头、储存、重装等,支付费用5000元人民币,另外港口费用、船员工资、船舶所用燃料、物料等耗费人民币4000元。货物在码头露天储存时,天降大雨,货物湿损4000元人民币。21日,“亚神”号驶离C港,两天后到达目的港D港,船长立即宣布了共同海损。船方与货方约定在D港理算。8月20日,理算结束。“亚神”号不提供担保,也不支付分摊款项。1996年7月10日,货方向D地法院提起诉讼。l请问:“亚神”号船东是否有权就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向理算地法院请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解答解答l208条: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本案“亚神”号船方请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于法无据,法院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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