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2月1日星期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理n偿付能力的概念和种类偿付能力的概念和种类n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分析n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n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n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偿付能力的概念和种类偿付能力的概念和种类一、偿付能力的概念n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和给付数额时的经济补偿能力。n对于保险公司,不仅要求资产能够完全偿还债务,而且资产必须超过负债达到一定额度,即最低偿付能力。
2、二、偿付能力的经济内涵二、偿付能力的经济内涵n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表现了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由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资本金、总准备金及未分配盈余构成。n技术准备金:由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构成,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事故发生为契机,以保险赔偿或给付的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这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n偿付准备金:由资本金、总准备金和未分配盈余构成,属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n偿付准备金: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在总资产与技术准备金构成的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之间保持一个足够大的量,以应付可能发生的实际损失大于期望损失的赔付责任,这个量就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三、偿付能力额
3、度的种类三、偿付能力额度的种类1、偿付能力额度(1):偿付准备金/保费收入。这个指标考察偿付能力强度,衡量偿付能力的大小。2、偿付能力额度(2):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3、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为了履行其赔偿和给付的义务,在理论上应当保持的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是运用数理科学求得的比较精确的理论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偿付能力的内在规律。3、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是保险监管机关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保持的最低偿付能力。是由保险监管机关参照MSM,同时经过经验权衡而制定的标准,它适合于大多数保险公司。4、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业务规模实际应保持的偿付能力额度
4、。由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测试。5、说明n如果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不能达到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说明保险公司技术无偿付能力,但这并不说明保险公司已无力偿还未来的负债,只要保险公司实际资产大于实际负债,保险公司始终是有清偿能力的。n如果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大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说明保险公司具备了法律要求的偿付能力,但这并不表示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稳定,还必须做更深入的分析。(原因)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有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承保能力的控制以及保险赔偿基金损失概率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一、保险公司的
5、偿付准备金影响偿付准备金的因素1、赔付率的波动n赔付率=赔款支出/保费收入n赔付率相对较低,偿付能力就会增强;赔付率相对较高,偿付能力也将削弱。2、投资收益3、费用水平4、业务增长率业务的稳定增长能促使利润的增加,但业务的过快增长必然导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迅速扩大,会造成利润的外流,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公司财务的稳定。5、红利分配二、承保能力的控制二、承保能力的控制n保险公司要合理、谨慎地安排再保险,把自己的承保责任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三、保险赔偿基金损失概率计算的准确性和三、保险赔偿基金损失概率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可靠程度损失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越高,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相对较低
6、,反之,损失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越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相对就高。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一、最低资本金的规定n美国:人寿,450万美金;相互人寿,15万美金;财产与责任,405万美金;财产与责任相互,50万美金。我国,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n英国: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必须达到或超过10万英镑,相互保险社必须至少有2万英镑的资本,劳合社承保人至少向劳合社缴纳5万英镑的保险金。n日本:新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不得低于20亿日元。二、财务比率分析法nIRIS是一种比较完善的财务比率分析
7、体系,由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编制并推荐给各州保险监管当局采用的一套监管指标体系。nIRIS系统综合了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各方面风险在财务状况中的表现形式,分为人寿健康保险公司的IRIS和财产责任保险公司的IRIS比率。(看word文档)nFAST:对于大型保险公司,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还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对它们进行财务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地分析。三、风险资本要求法1、风险资本:是衡量保险公司在各种风险发生的不利情况下,要保证偿付能力、维持业务经营,应该具有的资本水平。2、RBC法:是一种量化风险的监管方法,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状况衡量该公司用于支持业务经营所需要的最低资本,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
8、付能力。3、风险资本要求法的原理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等各个项目设计不同的风险系数,并将经过风险加权的各项目加宗,得出最低风险资本,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大小变化,衡量有关资本相对于风险的充分程度以及监管机构应采取的监管行动。4、美国的RBC法第一: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总调整资本模型。总调整资本是净资产、资产估价的准备金、各种任意准备金以及1/2的保单持有者红利的总和。第二:规定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模型首先:将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资产风险、保险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和一般商业风险四类;将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资产风险、信用风险、承保风险和资产负债表外风险四类
9、其次:对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的四类风险进一步细分,针对各种不同风险使用不同的风险系数,分别计算出应付四类风险所需的风险资本。最后:将四类风险资本值进行协方差调整得出总的风险调节资本。RBC的比率=保险公司的总调整资本/风险资本四、现场法定检查法四、现场法定检查法1、美国现场法定检查n美国现场法定检查包括财务状况的检查和对市场行为的检查。n财务状况的检查旨在确认保险人的会计记录的准确性以及保险人经营的合法性,确认保险人的财务和业务管理中不存在危害偿付能力的因素。n市场行为检查旨在证实保险公司在对待客户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有关销售、广告、核保和理赔的法规和条例,以及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2、加
10、拿大的法定现场检查加拿大的法定现场检查完全依赖于外部审计人员对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审计结果,不核实保险人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其法定检查的重点是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除了分析偿付能力外,检察官还对保险人的其他方面核保、理赔、市场行为、费用控制、利润等进行检查。澳大利亚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针对法定基金制定了双重标准,即法定基金的偿付能力标准和资本充足标准,根据法定基金满足这双重标准的不同情况,决定相应的监管行动。法定基金的偿付能力标准在于确保基金能够以较高的概率在现有负债到期时对其进行偿付。资本充足标准在于确保基金保持财务稳定,持续承保新业务并且能够在3年之内以较高概率满足偿付能力标准。考虑新业务增长计
11、划会使资本充足标准更为严格,法规规定资本重组标准不能够低于偿付能力标准。五、法定基金双重标准法五、法定基金双重标准法一、美国的现金流量测试n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要求寿险精算师在七种利率假设条件下测试现金流量。n美国的现金流量测试集中测试了保险公司提存准备金的充足情况,规定采用的假设条件也只与利率风险有关,而且它考虑的只是现有业务的现金流情况,而未对新业务进行假设。二、加拿大的偿付能力动态测试又称资本充足性动态测试,由保险公司委任的精算师通过分析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建立综合模型来测试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现在和未来业务相关的准备金和盈余的充足性。测试的假设包括一个基本假设和几个不利假设:基本
12、假设通常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计划一致,不利假设指的是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产生威胁的各种因素。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保险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三、偿付能力动态监管的优点n一是对寿险公司而言,通过测试可以发现威胁公司维持良好财务状况的各种因素,并提出消除和缓和这些因素的对策,便于寿险公司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计划,加强对公司盈余的管理,确保公司保持持续的偿付能力。n二是对保险监管机构来说,寿险公司的精算师从动态角度分析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寿险公司未来几年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揭示每个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精算师提交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清楚地了解各家寿险公司的实际情况从而采取
13、相应的措施,提高了保险监管的精确度和有效性。第五节第五节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分为两部分:一是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监管;二是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对公司产品条款、定价、利率等的限制、要求及规定。二、对偿付能力管理的规定n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n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以外,不得动用。n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不得超过实缴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n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14、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三、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注: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二)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1、长期人身险业
15、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2、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财产保险业务的规定四、对监管指标的规定(看WORD文档)五、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1、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1)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但小于100%的公司,保监会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