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国家领土第一节 概述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组成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等4个部分组成。(一)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二)领水:广义上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1、国内河流,即指从其发源地到河口都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它们处于所在国的主权之下,有自主权。非经国家同意,外国船舶无权在一国内河航行。2、界河,即分隔两国疆界的河流。分别属于沿岸国的内水,对水域具有主权。可利用界河。3、多国河流,即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沿岸国有权利用河流。4、
2、国际河流,即流经数国并通海洋,根据国际条约或其他形式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所有国家的商船都可以在国际河流中航行。5、国际运河,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水道。如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三)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领空第一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一)先占: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客体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二)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债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三)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的新增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的作用使国家的领土扩大。如河流泥沙的冲积可能在河口形成三角洲或者使原有三角洲的
3、面积增加;另一种是人力的作用所致,在海岸以外围海造田。添附无论是自然作用还是人为作用所致,现代国际法都予以认可。(四)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一般分为强制性的割让和非强制性的割让。在强制性割让的情况下,它往往是战争的结果,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不合法的。非强制性的割让是指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和平转让部分领土。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是合法和有效的。(五)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兼并而取的得该领土主权的方式。他必须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前提,在现代国际法上严格禁止侵略战争,因而,征服取得的权利和土地均是非法的。二、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现代国际法除承认先
4、占、添附、自愿割让等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外,还承认全民投票(全民公决)、民族自决、收复失地(恢复领土主权)、交换领土等领土变更方式。(一)全民投票: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地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二)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主权国家或加入他国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三)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更好地解决边境问题,在协议的基础上自愿变更部分土地的归属。(四)收复失地:是指一国为收复属于自己而被外国侵占的土地所发生的领土变更。(五)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
5、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第二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虽然对本国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也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国际条约法或国际习惯法的规定的限制,包括一般性限制和特别的限制。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和无害通过制等都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一、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二、租界: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界期内,承租国将租界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三、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可以分为积
6、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第三节 国家边界一、边界的概念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二、边界的形成三、边界的划分(一)划界方法:一般采取三种方法,即几何学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和自然划界法。1、几何学划界法2、天文划界法3、自然划界法(二)划界程序1、界标位置与议定书和地图不符时,以议定书和地图为准。2、地图与议定书和边界条约不符时,以议定书和边界条约为准。3、议定书与边界条约不符时,以条约为准,但有特别约定者除外。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宽度的区域。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边境制度的内容: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3、边境土
7、地的利用;4、边境居民的往来;5、边境事件的处理。第四节 中国领土一、概述二、中国和有关国家的领土和边界问题(一)中印边界问题1、中印边界从未正式划定,按历史的行政管辖范围,形成的是一条传统习惯线;2、西姆拉条约是一个采取诈欺手段由中国代表草签的条约,未经中央政府授权和批准,是无效条约。而“麦克马洪线”则是英国代表单独诱使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以秘密换文的方式划定的,中国中央政府从未承认“麦克马洪线”,因此他是无效的、非法的。3、印度以武力方式非法占领中国12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是不符合国际法的。4、主张以和平谈判方式解决边界纠纷和冲突。(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1、中国最早发现南海诸岛;2、中国政府最
8、早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和管辖权;3、国际社会公认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三)钓鱼岛列屿 第五节 南北极一、南极地区(一)南极概况 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极圈以内的大陆及其附近的岛屿,总面积为1400多万平方公里,是地球上的六大洲之一。中国自1979年起曾数次派遣科技人员参加其他国家的考察队去南极考察。1981年5月,中国正式成立了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1984年11月,我国派出近600人组成的考察团前往南极,开始了独立的南极考察活动。至今,我国已经在南极地区设立了“长城站”和“中山站”两个常年考察站。(二)南极的法律地位 1908年,英国首先根据扇形理论宣布南极的一个地区为该国领土,其后,法国
9、、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阿根廷、智利、南非等国家也相继对南极提出领土要求。1955年7月,美、苏、英、法、日等12国在巴黎举行了首次南极会议。1959年12月1日,上述12国签定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南极条约正式生效。南极条约规定南极法律地位的内容:1、和平利用南极。2、各国享有对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与合作。3、暂时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二、北极 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地区。对于北极的法律地位至今海没有签定国家协议加以规定,但都主张北极不是一个国家的土地和领域,除有关国家的陆地领土和领海外,其余部分应为公海。国家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北冰洋享有航行、飞越、捕鱼科学研究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