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稅研究參考資料主講人 紀聰吉壹租稅之般概念一租稅之意義 一租稅,又稱賦稅,我國古代對田畝課徵者,稱賦,稱租。對百貨課徵者,稱稅。近代名稱已統一,經常課徵者,除田賦外,均稱稅,臨時徵收者,稱捐。二徵稅:政府為適應人民公共需要,增進人民公共福祉,基於國家統治權,依法定範圍與方法,以強制力向人民或其他課徵對象,所課徵之貨幣價值給付,而無直接對等報償之行為。二租稅原則一基於財政目的之原則 1充分原則足敷政府需要 2彈性原則可隨需要增減 3可靠原則穩固之稅源和必段之稅本 4省費原則稽徵成本節省二基於經濟目的之原則 1固本原則培養稅源,不傷稅本 2發展原則利用稅制,促進經濟發展 3調節原則隨經濟景氣調
2、節租稅措施,穩定經濟發展 4中性原則不影響市場經濟,降低資源配置之扭曲三基於政治目的之原則 1平等原則隨納稅能力分配,受相等程度經濟犧牲 2詳明原則稅法詳明,避免差別待遇 3便利原則繳稅方法、時間及地點,讓人民感到方便 4合法原則依法課稅,租稅法定主義四基於社會目的之原則 1普遍原則有納稅能力者,普遍負擔租稅 2均富原則累進稅制,達所得重分配效果 3取締原則對奢侈及不符社會要求之消費,寓禁於徵 4福利原則對低於水準之家庭,予以負所得稅三租稅之分類一中央稅國稅與地方稅 1附加法徵國稅附加地方稅,或反之 2稅源劃分法按不同稅源,劃分不同歸屬 3分成法同一稅源,分成歸不同級公庫 4補助金中央收稅,補
3、助地方 5協助金地方收稅,協助中央二比例稅與累進稅三直接稅與間接稅 1直接稅 1納稅義務人與負擔稅負之人同屬一人。不能轉嫁 2底冊課稅 3對所得或財產課稅 2間接稅 1納稅義務人與負擔稅負之人不同屬一人。能轉嫁 2機會課稅 3對消費支出課稅貳我國現行租稅制度一中央稅國稅一所得稅直接稅二遺產及贈與稅直接稅三貨物稅間接稅四證劵交易稅直接稅 五期貨交易稅直接稅 六礦稅直接稅 七營業稅間接稅 八菸酒稅間接稅 九關稅間接稅(十)特種貨物及勞物稅間接稅二地方稅直轄市稅及縣市稅 一地價稅直接稅 二土地增值稅直接稅 三田賦直接稅自民國七十六年第二期起停徵 四房屋稅直接稅 五契稅直接稅 六使用牌照稅直接稅 七印
4、花稅間接稅 八娛樂稅間接稅 参土地稅之特性及其政策功能一特性 一對物課稅 二稅源穩定 三不易逃漏 四不易轉嫁 五為地方政府最重要稅收 六財政目的與政策目的併重二政策功能 一財政功能 二促進土地利用 三增進社會福利 四實現地利共享 肆地價稅一課徵對象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二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人 典權人 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 公同共有土地之管理人 分別共有土地之各共有人 權屬不明或無人管理或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由使用人代繳 被占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由占有人代繳 信託土地之受託人議題:限定繼承土地,地價稅負擔問題 無人承認繼承土地,地價稅負擔問題 代繳人與納稅義務人之區別
5、三稅率結構 一累進起點地價 以每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範圍,按各該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 地價為準(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議題:面積是否適當 以每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範圍是否適當 二基本稅率 申報地價之千分之十。議題:申報地價係源自公告地價,其估計方法與地價稅課徵目的 是否符合 每三年一次,是否得當 三累進稅率 1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課千分之十。2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 分課 千分之十五 。3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 課千分之二十五。4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 課千分之三十五。5地價總額超過累進
6、起點地價15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 課千分之四十五。6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 課 千分之五十五。議題:累進級距為累進起點地價之5倍,是否過大 有人倡議加重地價稅,減輕土地增值稅是否得當 四比例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及企業勞工宿舍用地:千 分之二。2公有土地:千分之十,但供公共使用者,免稅。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 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其未作任何使 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4工業、礦業、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寺廟、教 堂、名勝古蹟、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設置供公用之停 車場等用地:千分之十。議
7、題: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設籍是否也須有居住事實 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合理否?公寓大廈之自用住宅用地,是否即按其登記基地持分以 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信託土地欠繳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可否 就受託人自有土地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法定空地無償供公共通行與騎樓走廊用地供公共通行,其地價稅優惠問題 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是否得當(面積、設籍、處數)?農舍用地因停徵田賦而無須負稅,合理性之探討。地價總歸戶以縣市為範圍,能否達成政策目的?伍土地增值稅一課徵對象 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二納稅義務人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土地所
8、有權人。三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四土地所有權移轉,納稅義務人遲延繳納者,得由取得土地 所有權人代繳。五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應由權利人代繳。六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法轉為受託人 自有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其依信託本旨移轉與委託 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三稅率 A 一般稅率 一依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之倍 數決定其適用稅率,分別如下:1未達一倍者:20 2一倍以上,未達二倍者:30 3二倍以上者:40 二長期持有後移轉之減徵 1持有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2持有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超過最低稅率
9、部分減徵30 3持有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B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按土地漲價總數額10課徵議題:土地增值稅稅率調降合理否 理論、實務、影響 國父平均地權主張與目前實際作法之差異 土地增值稅併入所得稅課徵之探討。四主要減免規定一免徵 1繼承 2出售公地 3政府受贈私地 4私人捐贈與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等財團法人之土地 5被徵收之土地含區段徵收,但領回抵價地者,於第一次 移轉時,應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 6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徵收前之移轉 7共有土地分割前後價值相等部分二不課徵 1配偶間之互贈得申請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 3信託土地,關係人間之
10、移轉 三減徵 1長期持有土地後之移轉。2經重劃後之土地第一次移轉,減徵40。3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 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移轉,另減徵20。5工廠因都市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使用規定 者;或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景觀需要,主動 申請遷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或經政府輔導遷廠者。以上 三種情形,其遷入都市計畫工業區或獎投條例編定工業用 地,而出售原有工廠用地時,按最低級距稅率徵收。四記存 1企業併購: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規定,甲公司併購乙公司 ,乙公司之土地,於審核確定其土地移轉現值後,即辦理移 轉登記,乙公司
11、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甲公司名 下,該項土地再移轉時,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 所得價款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2金融機構合併: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原供消滅 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移轉時,於審核確定其土地移轉現 值後,即辦理移轉登記,其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 存。由該存續機構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金融 機構合併法第17條五增值稅之退還 一典權回贖:出典時,原預繳之土地增值稅,無息退還。二出售土地重購土地:合於下列情形之,於移轉後二年內重購土地,其新購土 地地價超過原售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 者,得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
12、購土 地地價之數額。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之後,自完成 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征收者,準用之。1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 者。面積未超過都市內七公畝、非都市七公畝 2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都市計畫工業區 或政府編定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3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購仍供自耕之農業 用地者。議題:免徵與不課徵之差別何在 不課徵與記存之差別何在 繼承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合理性 不課徵或記存,致增值稅轉嫁由後手負擔之合理性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以政府應徵收而尚 未徵收者為限之合理性 重劃後土地,先贈與配偶申請不課徵,再出售與第 三人時,可否減徵土增稅40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提高免稅額及大幅調降稅率為百分 之十後,繼承移轉免徵土地徵值稅,合理性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