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原则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节 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产品质量 与义务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原则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原则v一一 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与产品质量v二二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v三三产品质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产品质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原则一、产品与产品质量v(一)产品(一)产品v(二)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用实力超越时空v产品v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v第三款规定
2、:“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v此外,该法第七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v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采用了概括式规定,并将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排除在外。v产品质量v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涵义定为“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v产品质量大体上说应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适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具体而言,包括:(1)性能;(2)适用性;(3)安全性;(4)可靠性
3、;(5)经济性;(6)卫生性等。v产品质量问题大体上也可分为两类:(1)产品不适用;(2)产品不安全。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v(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v(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v产品质量法的概念v广义上的产品质量法与狭义的产品质量法。v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建国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兵工总局组织条例,到1957全国各企业建立起从准备生产到产品出厂的整套技术检验监督制度,直至1978年我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的立法工作逐步得到重
4、视。此后的十余年时间陆续颁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十多个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法律。在此基础上,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又对该法作了较大的修订,成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里程碑。v狭义上的产品质量法就是指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v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v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部门。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
5、运输者、仓储者也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v从客体上说,该法只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产品。三、产品质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v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所遵循的原则是:v(一)贯彻“质量第一”的战略方针。v(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v(三)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v(四)实行按照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v(五)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v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v二产品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二产品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v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组织体制v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6、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v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v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产业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v4.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和计量法等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部门、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二)权限与职责 v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全国产品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是宏观上的、政策性的、指导性的和组织协调性的。v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质量违法行为。二、产品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v(一)产
7、品质量检验制度v(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v 1、质量标准v 2、生产许可证v(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v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v 2、产品质量认证(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v 产品质量检验是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根据检验主体不同,可分为第三方检验和生产经营者的自我检验;根据检验性质,可分为国家检验和民间检验;根据检验程序,可分为出厂检验和入库检验;根据检验方式可分为抽样检验和全数检验。v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由产品质量检验法所确认的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的各项内容的总称。v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是产品质量的自我检验,与第三方检验不同
8、,它具有自主性和合法性的特点。v产品出厂时,可由企业自行设置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也可经过企业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考核后,方可承担产品检验工作。v“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v1.质量标准v产品质量标准可分为:统一标准与约定标准。v产品质量标准还可分为强制性标准与一般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即我国产品质量法指出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
9、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除此之外,可实行一般性的、非强制性标准。v2.生产许可证v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啤酒国家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v 据悉,由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修订的啤酒国家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与原国标相比,新标准修改了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小麦啤酒、浑浊啤酒的定义,并增加了无醇啤酒和果蔬类啤酒的定义。新国标把酒精度的计量单位改为体积百分含量(%vol)表示,对淡色啤酒的泡持性、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二氧化碳指标进行了调整,对浓色啤酒、黑色啤酒的泡持性、酒精度、原
10、麦汁浓度、二氧化碳指标进行了调整,另增加了蔗糖转化酶活性要求,对出厂检验项目也进行了适当修改。乳制品安全标准修订 引企业间主导权之争v“他们一旦得逞,消费者将越来越搞不懂什么样的牛奶是好牛奶。”54岁的乳业“大炮”王丁棉有点激动地说。他前不久因“敢言”而从广东奶协副理事长一职上“下课”,新的身份是代表西部地区中小乳企利益的西部乳业发展协作会秘书长。v 王丁棉所说的是最大的乳制品企业。v 从今年开始,政府加快了两年前启动的多项乳制品安全标准修订工作,在去年9月11日爆发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后,这项工作变得非常紧迫。按照中国标准制定程序和国际惯例,几个主要的标准修订工作落到了蒙牛和伊利这两家中国
11、最大的乳制品企业头上。v 王丁棉认为,现有的奶业标准和政策,约半数需要完善修改,还有20%左右已经过时,需要废除。另有一些标准则严重缺失,例如添加剂。“有些企业按照自己制定 的企业添加物标准,往牛奶中添加了超出牛奶自然含量上万倍的激素蛋白,就把牛奶说成是特别能长骨头,但实际上很可能会诱发小孩发胖和早熟。”v 但大批乳业中小企业对蒙牛和伊利的公正性的质疑声,却令这项修订工作变得一波三折、困难重重。v v利益之争 v 在今年乳制品安全标准修订的过程中,乳业的大小企业是围绕着一个个令人迷惑的名词展开争辩的。v 大多数消费者可能都搞不明白巴氏奶、灭菌奶这样的名词意味着什么。但乳业企业却心知肚明,正是这
12、些名词把他们分成了不同阵营,而在这些名词的背后,隐藏着他们的竞争力和巨大利益。v 长期以来,以蒙牛、伊利为代表的常温奶企业,主要生产“利乐包/枕”包装的保质时间长的超高温灭菌奶。而以光明、三元为代表的巴氏奶企业,则主要生 产“新鲜屋”包装的保质时间短的低温杀菌奶。多年来,两个阵营在不断的口水战中互相攻击,最终常温奶阵营渐占上风,占据牛奶市场近70%份额。v 今年以来,标准修订的组织单位国家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共张罗了6次专家研讨会。今年5月那场是转折点。一位与会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蒙牛在那次会上的攻势很凌厉。v 在“5月会议”上,参会的光明乳业质量总监钱莉牵头制定的酸奶
13、安全标准遭到常温奶阵营的炮轰。一般的酸奶都是发酵后通过调和剂调酸,而光明掌握了一种让酸奶下线就带酸味的无菌工艺,这种无菌酸奶在俄罗斯很流行。反对者宣称这不是真酸奶,应该通过酸奶标准的修订,杜绝这一蒙牛和伊利都不掌握的工艺。v 这引发很多与会者的反感:不能因为掌握该技术的企业少,就不能写进标准里。退一万步说,让光明在产品上标明不含菌即可。据称钱莉当场气得发抖,一场风暴正在酝酿。v 7月17日,王丁棉和西部乳协执行副会长魏荣禄一起,组织召开了中国(重庆)奶业高峰论坛会议。来自全国二十多个城市奶协、二十多家乳品企业和数家 大中院校的代表,出席了此次“重庆峰会”。他们在会上纷纷指责蒙牛和伊利,在最近的
14、乳业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塞入了自己的私货,并企图忽悠消费者”。会 议形成10条意见呈报卫生部。v 他们所说的“塞私货”是指蒙牛在制修订过程中,将一个名叫“复原乳”的词写进了自己制修的巴氏杀菌乳安全标准和灭菌乳安全标准中。复原乳是指用奶粉还原的液态奶。这种产品在原奶匮乏的情况下非常盛行,大量使用复原乳是发展中国家乳品消费处于快速增长时期的特有现象。v “他们这是在洗脱还原牛奶(复原乳)的不光彩之名。”魏荣禄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他并非认为复原乳没有营养,而是主张要让消费者享有对复原乳的充分 知情权,而蒙牛在制修标准时是有意回避复原乳的“污点”。一旦得逞,消费者将无法判断这些纯牛奶是用奶粉复原而成
15、,还是用鲜牛奶超高温灭菌而来。v 他认为,蒙牛的这一举动将带来几个后果:一旦标准通过,蒙牛和伊利这些大量用复原乳生产纯牛奶的企业就可以撇开之前“24号文”(2005年国务院 出台的 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对于必须标注“复原乳”名称的规定;其次,用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巴氏奶阵营多年来一直讳莫如深的少量使用复原乳生产巴氏奶的真实现象。最后,通过推翻“24号文”里巴氏奶可以标鲜的规定,让这巴氏奶阵营丧失这一最有力的营销卖点。v 记者曾联系蒙牛公司,希望就此争议采访相关人士,但被蒙牛婉拒了。v 引发争议的还有伊利制修的针对牛奶收购环节的生鲜乳安全标准。该标准里“生鲜牛奶蛋白质指标确定为2
16、.95%”的规定激怒了参加重庆峰会的一些企业代表。据王丁棉称,在国外,蛋白质含量标准比较宽松,一般牛奶蛋白质指标为2.7%和2.8%的很常见。v v 一部分与会者认为,各地饲养条件不一,奶牛所产牛奶的蛋白质含量也就存在差异。如果把蛋白质指标设定得过高,当奶农的牛奶达不到这一个惟一的收购标 准时,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就会被迫将一些人造“蛋白精”添加进牛奶中去,以应付乳品厂的验收合格。而伊利认为,这个标准已经考虑到上述客观因素,如果还达不 到,只能说明奶牛是不健康的,应该淘汰。v “我个人主张应设置2至3个标准等级,当奶农的牛奶蛋白质达不到2.95%时,好让其还有别的销售出路而不致倒奶和牛奶造假。”王
17、丁棉说。v 有标准无检测?v 中小奶企在重庆峰会上对蒙牛伊利两巨头的发难多少带有一些怨气。国 庆中秋双节马上就要到了,奶企们都在准备牛奶礼品的生产,每年此时,产量往往要提升50%。但在三鹿事件后,政府加强了对原料奶源的监管,要求蒙牛和伊利 等企业对奶站实行托管,非托管的奶站就不收奶。同时,实行防范、饲料、接种三统一。奶农、奶贩子、收购站往牛奶添加水分的几率已大大减少,奶源实际上比以 前更紧张。v 一些地方上的区域性奶企平时就跟蒙牛和伊利在奶源上争抢激烈,最近这种奶源争夺战更是打得如火如荼,遇到这样的炮轰机会,他们当然不会放过,于是逮住机会出出气。v 有意思的是,在“5月会议”上受了委屈的大佬光
18、明,并没有在重庆峰会上跳出来炮轰蒙牛和伊利,因为它近年来常温奶业务逐步上量,和蒙牛、伊利有了利益共同点。v 类似的态度暧昧的企业还有很多。他们一方面不满蒙牛和伊利大量进口奶粉勾兑出复原乳,冲击了他们的巴氏奶销售。另一方面,这些企业自身往往也有奶粉 业务,据王丁棉称,积压超过了警戒线,高达30万吨,而每吨的销毁成本超过一千元。所以他们又希望合法化地处理这些低端奶粉,而还原成复原乳显然是个好的 选择。v 因此,这帮人提出了一个比较中立的意见,即单独另行制定“复原乳制品系列标准”。只要这些标准足够宽松,这些低端奶是可以还原成复原乳出售的。v 此后,王丁棉和魏荣禄还直接上书卫生部部长陈竺,对标准的制订
19、程序公开指责。舆论和上书很快引起了卫生部领导的重视,并于8月5日再次召开研讨会。一些持反对意见的企业代表和专家被邀请参会发言,包括魏荣禄。8月20日左右,政府又秘密组织了一次专家与卫生部标准制定部门的沟通会。v 经过8月份的博弈后,双方各让一步,互有斩获。v 一位接近伊利的人士透露说,此次会议上两大阵营各让一步,达成妥协。对于复原乳问题,将延用“24号文”中“可用,但需标注”的旧规。同时,将巴 氏杀菌乳安全标准改为巴氏杀菌鲜乳安全标准,满足巴氏奶阵营“标鲜”的诉求。但在蛋白质含量等指标上,倾向于伊利的高指标版本,并否定了重庆派提出 的取消生鲜乳标准中致病菌指标的建议。最终的标准版本有望在9月底
20、出炉。v 据中国奶业协会理事陈渝透露,国内奶业的真实潜规则是,巴氏奶和常温奶都在使用复原乳来做原料制造鲜奶和纯牛奶。只不过巴氏奶使用的比常温奶少而 已。其原因有二,一是奶源稀缺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利益驱动。一吨奶粉可还原8.3-8.5吨液态奶,而每吨复原乳的价格仅相当于一吨鲜奶收购价的三分之二。v 3年前,巴氏奶阵营尚没有太多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鲜奶,大家同心协力反对常温奶阵营使用复原乳制造常温奶。最后国家发文要求生产复原乳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上醒目标注“复原乳”(即24号文)。v 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巴氏奶阵营中很多地方奶企本身也在使用奶粉勾兑巴氏奶。巴氏奶阵营在复原乳问题上铁板一块的局面
21、土崩瓦解。直到今天,在中国的各大超市里,只有台湾的旺旺牛奶按规定标注“复原乳”。(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v1.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v(1 1)企业质量认证是企业自愿申请认证。)企业质量认证是企业自愿申请认证。v(2 2)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一般指行业认证委员会。)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一般指行业认证委员会。v(3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家国际通用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家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系列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
22、织(ISOISO)正式发布的)正式发布的ISO 9000ISO 9000系列国际标准。系列国际标准。v(4 4)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并不等于获得产品质量认证,因而不得在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并不等于获得产品质量认证,因而不得在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但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可免除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检查。证标志。但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可免除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检查。v2.2.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v(1 1)产品质量认证也是由企业自愿申请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质量认证也是由企业自愿申请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v(2 2)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具
23、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v(3 3)产品质量认证的范围。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申请质量认证。这里主要强调)产品质量认证的范围。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申请质量认证。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v(4 4)产品质量认证的形式。主要开展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形式。主要开展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v由上可见,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显著区别是:认证的对象是产品,而不是企业的质量由上可见,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
24、量体系认证的显著区别是:认证的对象是产品,而不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标准,而不是质量管理标准;认证的结论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体系;认证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标准,而不是质量管理标准;认证的结论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而不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而不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标准。v(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概念v(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概念v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等,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验、检查、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二)产品质量
25、监督检查的形式v产品质量监督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v1.企业监督。v2.社会监督。v3.国家监督。v国家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国家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对此作了规定。内容如下:v(1)国家监督抽查的目的。v(2)国家监督抽查的范围、方式和性质。v监督抽查的范围: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用户、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产品。v监督抽查的方式: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直接组织国家质量监督中心进行抽查,按季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因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一项有效的法律手段。第三节 生产者与经营者
26、的产品质量 与义务v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v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v(一)作为的义务v(二)不作为的义务(一)作为的义务v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v(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v(2)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v(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v2.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要求v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要求(二)不作为的义务v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所负的消极义务作
27、了以下规定:v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v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v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v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v(一)作为的义务v(二)不作为的义务(一)作为的义务v 1.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v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v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二)不作为的义务 v1.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v2.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v3.不得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v4.不
28、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v第二、三、四项义务与生产者的第二、三、四不作为的义务内容完全相同,只是主体有别。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制度 v一、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概述v二、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v三、产品质量责任产生的依据v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概述v (一)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概念v(二)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一)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概念v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v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29、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分为:因产品瑕疵而发生的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产品责任。v产品责任应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具体来说,就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提供有缺陷的产品致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安全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v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在于,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v区别在于:v第一,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一体的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则为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v第二,产品质量责任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并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主动、积极干预,而产品责任则属于私法责任。v第三,产品质量发生的原因很多,包括
30、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的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因产品缺陷而致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而产品责任仅指因产品缺陷而致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v第四,就产品质量责任而言,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之一,无论是否造成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就产品责任而言,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v第五,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产品的运输者、保管者、仓储者以及他们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等,而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一般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二、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v(一)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则v(
31、二)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则(一)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则v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按照国内多数人的见解,这一规定贯彻了严格责任原则。(二)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则v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
32、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v上述规定意味着,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应以过错的存在为条件。三、产品质量责任产生的依据v(一)违约与侵权v(二)缺陷与瑕疵(一)违约与侵权v1.违约v2.侵权v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v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侵害了用户、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二)缺陷与瑕疵v“瑕疵”一般指微小的缺点,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v“缺陷”则是针对较大的质量问题而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
33、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v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第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v两者的区别在于:v第一,在程度上:瑕疵是一般质量问题;缺陷是严重质量问题。v第二,在求偿对象上:对瑕疵,用户、消费者应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缺陷,用户、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v第三,在赔偿方式和标准上:对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v第四,在诉讼时
34、效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v(一)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v(二)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v(三)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v(四)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一)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v1.产品瑕疵责任v(1)产品瑕疵责任的条件v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B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C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v(2)赔偿方式v(3)求偿对象v用户、消费者可直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v2.产品
35、缺陷责任v(1)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条件vA产品存在缺陷;B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C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同时具备,方为充分条件。v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除具备以上几条件外,另外还要强调销售者主观有过错。v(2)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v(3)诉讼时效与请求权:v(4)求偿对象:v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v注:(二)、(三)、(四)内容略新法规重点条文v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v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v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v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
36、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v第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p 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p Study Constantly,And You Will Know Everything.The More You Know,The More Powerful You Will Be写在最后谢谢大家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演讲人:XXXXXX 时 间: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