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课件.ppt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文档编号:5038112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PPT 页数:16 大小: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微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小微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小微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小微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小微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小微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4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涉及的税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涉及的税费l营业税l附征(增值税及营业税附征)l企业所得税l价格调节基金l残疾人就业保障金l文化事业建设费l防洪费l印花税营业税历年优惠营业税历年优惠l1、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l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l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从2014年10月1日私房出租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l2、20

2、13年8月1日-2014年9月30日 2万元l3、2014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3万元l 营业税优惠营业税优惠l文件依据:文件依据:l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l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l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l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闽财税201192号)l5、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房屋租赁营

3、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闽财税201436号)营业税优惠营业税优惠l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l闽财税201192号l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l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作出如下调整:l一、增值税起征点l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

4、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l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l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l二、营业税起征点l 1、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l2、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l三、执行时间l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l四、政策衔接l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仍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5、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l五、上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l六、各地应统一按此规定执行。l l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l 2011年12月8日营业税优惠营业税优惠l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l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l财税201352号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l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l请遵照执行。l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l 2013年7月29日营业税优惠营业税优惠l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政策的通知l财税201471号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l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

7、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l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l 2014年9月25日营业税优惠营业税优惠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l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

8、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l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l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9、l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l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l 特此公告。l 国家税务总局l 2014年10月11营业税优惠营业税优惠l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福建

1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点的通知l闽财税201436号l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房屋租赁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l上述起征点的规定,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l l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l 2014年12月1日印花税印花税 优惠优惠l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印花税印花税 优惠优惠l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11、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通知(是对财税是对财税2011 105号的延续优惠期限从号的延续优惠期限从2011年年11、1-2014、10.31)l财税201478号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

12、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l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l 2014年10月24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l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l财税2014122号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l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

13、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l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l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l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l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l2014年12月23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l

1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屡次扩大1、3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33号实施时间:2010年度 2011年延长 财税2011年4号l2、6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标准提高至6万元(含6万元)财税2011117号l实施时间:2012年至2015年3、1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含10万元)(财税201434号)实施时间:2014年至2016年4、20万元: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财税201534号实施时间:2015年

15、至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l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l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化?l哪种征收方式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查账、定率、定额)l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规费减免优惠规费减免优惠l文件规定:1、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财税2014122号)号)l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闽财综闽财综201516号号)l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基金(闽价基金201212号)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小微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课件.ppt)为本站会员(晟晟文业)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